ming0803 wrote:
退掉之後不能買
GOOGLE的是退一次之後第2次再買就不能退
只有天真的人才會以為可以重覆一只買一只退!!

你有沒有看懂這篇在討論甚麼阿??
現在當然是退一次之後第2次再買就不能退
但是要是配合台北市政府要求,七天內無條件退款的話
那不就是可以重覆一只買一只退了嗎
不然怎麼叫無條件退款
麻煩你也看看別人在討論甚麼之後再回覆好嗎
google 已暫停付費APP , 葉狀師可能有想到此問題 , 無法罰了.
--->我猜他一開始跟我一樣沒想到,
不是說他的智商跟我一樣,
只能說google的律師太強了,
而google也夠殺,
直接退出!
反正市場也不大,
這是我個人不專業高估的地方,
以為google在乎台灣市場,
所以才沒想到!

如果有想到,
早該準備反制的方法,
你看過大牌的律師兩手空空上法院,
再怎麼有勝算,
也會沙盤一輪,
不然輸了,
就不能維持身價了!


不賣了也是一種改善方式 , 沒有法律可要求一定要賣

只能口頭上說說要再罰 , 嚇唬的
--->早就猜到,
不然為什麼一直問開罰法條是那條!


如勉強罰 , 法理上站不住 , 法官不會同意.

上次罰 100萬 時間上是在暫停付費APP 之前.

所以google 說沒解決前 , 暫停付費APP 不會恢復, 葉狀師也沒辦法要求恢復.

google 如不提供付費軟體的後續更新服務, 消費者可以民事求償,
--->飛到美國告google?
還是告原軟體開發商?
軟體有問題是google還是原軟體開發商的錯?
如同你上pchome買win7,
後續更新服務是找pchome還是微軟?


葉狀師 說google 同意提供付費軟體的後續更新服務 .
--->因為google不想浪費時間改程式,
不然要更新之前查核是不是台灣的買家,
還要多寫程式去查核是不是台灣的買家,
不如不要改,
除非台灣的法律禁止!

PS:google 不是佛心來的!
請搞清楚

軟體更新有兩種

一種是修正bug,這是商品瑕疵,google毫無疑問要負責到底
--->這樣說法是不通的,
軟體商品瑕疪應該找原軟體開發商提供修正bug,
如同你上pchome買win7,
後續更新服務是找pchome還是微軟?
如果你硬要找google只能要求退貨這一項(就是這一項很麻煩),
因為google比較像出售軟體的商店。
。。。。。。。。。。。。。無言了,反正反正最後又是我們人民吃虧。。


還能搞到辦法買付費就還好

只是麻煩了點

不過這對很多人來說很不方便就是了......
市政府大人大量的給Google一個機會~

Google還不趕快低聲下氣的來下台階~

這樣一個不知好歹的公司~滾出台灣市場吧~

我們台灣人不屑用你們這種不知好歹公司出的爛系統爛軟體~
我覺得這個問題有些關鍵點還是該澄清一下:

1. 很多人認為google應當要守法,我想目前google暫停付費App的服務基本上已經是守法的表現。
2. 下一個問題是:google是否應當要遵守這個所謂七天的法令?如我在180樓所說:這個七天的法條是在民國83年針對郵購所訂定,在民國92年把網際網路納入所謂的郵購中。他是否適用於App的商業模式?其實是有很大的討論空間。
3. 比如說:有些人舉網購來做例子,認為用網路買的東西也應當要適用七天。但我想除了用甚麼方式買以外(而且網購和網路下載其實還是有不同),商品的性質也應當考慮。隨便舉個例子:如果我用網購了一盒水果,沒吃;在買完後第六天要求退費,請問這樣是否合理?
4. 再者,歐美許多國家對於消費者權益的保障比我們要更積極與完善;但他們也沒有像台灣這樣的七天鑑賞期規定?如果今天台灣是在審慎的評估後,考量各種相關因素;做出進步的立法,那我也會支持。問題是目前為拿快二十年前訂定的法條,來要求一種新的銷售模式與商品來遵守;所以我不是很看好。
5. 就拿這次北北基自辦學測的烏龍為例,不就是沒有充分考量不同團體與組織的利益下;所鬧出的笑話嗎?
http://brain-doctor.blogspot.com/。希望提供簡單與實用的腦科學與身心醫學相關資訊(懶人包),讓大家有機會從浩瀚的研究資料中得到好
以下是Calvin Kapor寄給我的私訊,我發現裡面的內容未在討論區上出現;因為未涉及甚麼個人隱私等
一併與大家分享,並附上我的回應

"或許你該想想
七天猶豫期這個法律92年剛出來的時候,網路購物也是一堆廠商在罵呀!
結果勒?反倒是現在大家搶進這一塊網路購物的大餅 (大家都不怕被退貨?)!

"七天猶豫期,保護了我們消費者也保護了廠商!這是經過時間證明的事情!"

一個法律出來總有人支持有人反對,當初反對的人都賺不到錢!反倒是當初支持這個法律的一堆人,賺翻了不是嗎(PCHOME都上櫃了!更別說多少台灣品牌被Yahoo購物中心捧紅!)?我覺得我們應該想想,這樣的要求對我們消費者有什麼好處?對開發者/廠商有什麼好處?或許這樣會比較健康一點!"

我的回應如下:

雖然您試圖表現的很理性,但最後還是露了餡
"這樣會比較健康一點"的話應當是暗指或明示我不健康吧^_^

網路購物基本上販賣的仍是實體商品,和原本郵購所指涉的商業模式相對接近
但其和APP在商業模式與商品性質上有許多的不同可以討論

消費者權益當然很重要
但您是否考慮過:為什麼對消費者權益保障更為重視的歐美先進國家,他們沒有這樣的規定?
背後是甚麼原因呢?

用各種不同的向度來思考一個問題,應當會比較周全~


ykjymkoko wrote:
一個法律出來總有人支持有人反對,當初反對的人都賺不到錢!反倒是當初支持這個法律的一堆人,賺翻了不是嗎(PCHOME都上櫃了!更別說多少台灣品牌被Yahoo購物中心捧紅!)?我覺得我們應該想想,這樣的要求對我們消費者有什麼好處?對開發者/廠商有什麼好處?或許這樣會比較健康一點

關於他這段網購七天有益無害的言論,只要問一句就破功了,
請問Calvin Kapor,這些pchome、yahoo等商城,網購軟體開封後可退嗎?
如果不行的話,為何還能把一般物品與軟體類商品劃上等號,然後強迫android market也接受七天鑑賞期?
你舉的這些廠商,他們好像也做不到喔~
ykjymkoko wrote:
我覺得這個問題有些關...很多人認為google應當要守法,我想目前google暫停付費App的服務基本上已經是守法的表現(恕刪)

不是守法的表現 , 是投機行為
尤其是暫停付費 App , 不顧消費者權益

google暫停付費App , 可能目的
1. 市政府無法對 market 再罰款
2. 利用消費者反彈,影響市政府決策, 讓你知道如永遠停止付費app後果.

市政府並無命令google 需要暫停付費App,如同對 apple 並無暫停付費App,不會用此理由罰款.

但是 google 不定期暫停付費app, 市政府已無法用罰款方式要求改善, 籌碼盡失.

例如塑化劑事件, 政府可以直接要求業者停業.

市政府考量消費者權益, 及沒有嚴重到需要google暫停付費App
google 不需要暫停付費App .

google 如不同意台北市政府對消保法解釋,可以要求行政院消保會解釋
尋求遵守消保法規定之方法.

數位化商品, 適用問題
行政院消保會有相關的解釋函

虛擬商品為透過網際網路傳輸,不附著於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例如線上下載音樂、線上遊戲、線上掃毒等等。虛擬商品透過網路下載儲存於消費者之電腦硬碟和手機,如同所有數位化商品般具有易於重製之特性,但無法如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可於解約後將光碟返還店家。由前述行政院消保會對數位化商品之函釋觀之,為降低此類商品之適用疑慮,宜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方得解釋其非屬郵購買賣而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

google android market
如果每套 app 都有試用版,提供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 消費者不會APP 買了不能執行
也不需要適用消保法 7天內退費規定
15 分鐘內退費規定,當可由廠商自由決定.

網購了一盒水果,沒吃;在買完後第六天要求退費,請問這樣是否合理?
不是所有商品都適合網購,廠商自己要考慮商品性質, 生鮮食品保存困難容易有爭議,
不適合網購,不應怪罪消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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