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這個問題有些關鍵點還是該澄清一下:
1. 很多人認為google應當要守法,我想目前google暫停付費App的服務基本上已經是守法的表現。
2. 下一個問題是:google是否應當要遵守這個所謂七天的法令?如我在180樓所說:這個七天的法條是在民國83年針對郵購所訂定,在民國92年把網際網路納入所謂的郵購中。他是否適用於App的商業模式?其實是有很大的討論空間。
3. 比如說:有些人舉網購來做例子,認為用網路買的東西也應當要適用七天。但我想除了用甚麼方式買以外(而且網購和網路下載其實還是有不同),商品的性質也應當考慮。隨便舉個例子:如果我用網購了一盒水果,沒吃;在買完後第六天要求退費,請問這樣是否合理?
4. 再者,歐美許多國家對於消費者權益的保障比我們要更積極與完善;但他們也沒有像台灣這樣的七天鑑賞期規定?如果今天台灣是在審慎的評估後,考量各種相關因素;做出進步的立法,那我也會支持。問題是目前為拿快二十年前訂定的法條,來要求一種新的銷售模式與商品來遵守;所以我不是很看好。
5. 就拿這次北北基自辦學測的烏龍為例,不就是沒有充分考量不同團體與組織的利益下;所鬧出的笑話嗎?
http://brain-doctor.blogspot.com/。希望提供簡單與實用的腦科學與身心醫學相關資訊(懶人包),讓大家有機會從浩瀚的研究資料中得到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