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錯嗎?Google對嗎?那消費者的權益就該被犧牲嗎 ?


Grunder2006 wrote:
請問該BLOG位置是...(恕刪)


狀師的blog

http://blog.yam.com/philipy/article/39295611
Grunder2006 wrote:
那為什麼郵購/電視購物/網購,仍需受第19條規範...(恕刪)


你錯了!

郵購/電視購物/網購不必然受19條規範,這些形式的交易還必須符合「未能檢視」的條件才有19條的適用。

進一步來講,你去大賣場買果汁機,很多只能讓你拆開看看長啥樣;反倒是現在的購物頻道,雖然無法讓你滿足「現場檢視」的條件,但他對於產品的說明、使用的演示,卻可能讓你對產品的了解遠高於賣場的靜態展示。

現行條文是10多年前的時空背景訂出來的,所以無法想像現今很多非現場檢視的購物型態,事實上讓消費者對產品或服務的了解已不亞於商品標價陳列的販賣模式了!

NeoSettler wrote:
所以呢?SONY 的PSN被駭,你也覺得SONY無權暫停PSN的服務?台北市政府也該去罰一下.(恕刪)


SONY 的 PSN 被駭有無權停止 PSN 服務,這部份我覺得要看當時 SONY 針對 PSN 的服務條款中,對於付費部份的條款,才能知道 SONY 停止 PSN 服務,有沒有違法 @@~ 不過有用 PSN 的網友,如果你是付費用戶,在使用條款中,如果覺得 SONY 違反了條款,或是你覺得條款對消費者不利,其實也可以直接上消保會去申訴,畢竟....我不是律師 XD,只能依自己的了解和想法做討論,交給消保官是做快的了 ^^
說錯話,死不認錯,下流!!!做錯事,死不認錯,無恥!!!!敢說敢做不敢當,畜牲!!!...你今天下流無恥當畜牲了嗎?

ccjackmobile01 wrote:
想當年只講法?底下文...(恕刪)


您知道文不對題的回應,對發文者是一種不禮貌嗎?

dirtypoint wrote:
現在台北市政府 從極嚴解釋
yahoo ,pchome , 博客來 全部都違法
...(恕刪)


的確,依消保法第19條來說,yahoo/pchome/ 等等只要有註明不可退貨的,都是違法,我也非常期待政府要求商家提出相關改善方案,明天來看看本區的市議員有沒有空理我 XDD,來要求一下對市政府提出要求,要求這些商家把不可退貨的相關規定拿掉~
說錯話,死不認錯,下流!!!做錯事,死不認錯,無恥!!!!敢說敢做不敢當,畜牲!!!...你今天下流無恥當畜牲了嗎?

Grunder2006 wrote:
看了這二天沸沸揚揚的...(恕刪)


Google只是提供了Android Market這個平台,就像Yahoo提供拍賣、pchome提供露天拍賣一樣
網拍買了無法在七天鑑賞期內退貨的問題,跟提供拍賣平台的廠商有甚麼關係?
你可以網拍買了東西,七天內要求退貨不成而告Yahoo嗎?
連對象都搞不清楚...搬再多法律也沒用
Market上的軟體又不是全部都是Google自己生產的(Google自己上架的好像也沒有須付費的吧?)
又不像奇摩購物中心、PCHOME 24H購物一樣是歸自己公司管,要賣甚麼是自己公司要負責
北市府要告也應該要要去找像「超級手機號碼追踪器」這類假APP的開發者,而不是去找軟體市集平台的提供者麻煩
一堆人搞不清楚對象在那邊幫腔,噁心!
守法,守法,多少正義以汝之名而行
守法真的是非常非常非常非常光榮
希望台北人可以獲得 世界守法比賽 冠軍,普天同慶.
至於法律的解釋權與適用對象,那是屬於另外一個世界的不可討論的議題了,就讓它隨風而去吧........

推倒胡 wrote:
你錯了!

郵購/電視購物/網購不必然受19條規範,這些形式的交易還必須符合「未能檢視」的條件才有19條的適用。

進一步來講,你去大賣場買果汁機,很多只能讓你拆開看看長啥樣;反倒是現在的購物頻道,雖然無法讓你滿足「現場檢視」的條件,但他對於產品的說明、使用的演示,卻可能讓你對產品的了解遠高於賣場的靜態展示。

現行條文是10多年前的時空背景訂出來的,所以無法想像現今很多非現場檢視的購物型態,事實上讓消費者對產品或服務的了解已不亞於商品標價陳列的販賣模式了!..(恕刪)


呃..

先看看第二條第十款:

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這部份是在定義郵購買賣範圍,在第十款中我個人看到的意思是:

郵購買賣的範圍是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做為銷售管道,或者是其他類似的方法,讓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

其實這裡很直接把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定義為郵購買賣的範圍了,旦為了避免有些不用以上名義,但無法讓使用者能檢視商品的管理出現,所以最後多加了一條"或其他類似之方,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

(慘有點打到混亂了@@~如果看不太懂請告知並請見諒XD)

至於現行條文是10年前訂出來的,現在多有不合時適,這部份我是認同的,旦這必需透過修法,三讀,來做更正,在未有修正前,政府和消費者,是可以用這條不合時適的法律為自己爭取或為民眾爭取權益的...除非我們是在"人治"國家,才會有執法者覺得不合適就不用遵守法條的情況 @@~

(像中國古代一樣,皇上最大,皇上說這個人偷東西是為了救母,無罪就無罪,另一個人偷東西是為了自己爽,要砍手就要砍手 XDD)
說錯話,死不認錯,下流!!!做錯事,死不認錯,無恥!!!!敢說敢做不敢當,畜牲!!!...你今天下流無恥當畜牲了嗎?
dirtypoint wrote:
狀師的blog ht...(恕刪)


看完一個感覺
一整各自我感覺良好 ..................

怎說...

光是自述有人跟狀師說七天不夠
難道就不會有更多人跟他講七天太多 ?
這邊多少人覺得七天太多的言論難道狀師都看不到 ?
看完感覺就是....一整個選擇性發言

看一下那篇下面的回文多不堪阿
唉 ........

推倒胡 wrote:
被行政機關處分,然後去救濟的,不是都輸的呦!

就算以此案來說,北市府引的出法條來裁罰,也不必然在訴願、行政訴訟階段一定贏。行政機關曲解法令,任意裁罰的案子多得很。


認同, 在行政訴訟程序定讞前,這是不一定的
但,我覺得北市府裡面應該有人有找法規會研究過這檔事情,應該整檔事情在某些點上,是站的住腳,所以才會有人幹這檔事情,不可能只是市府裡某一個人或某一個承辦人想要來這一砲而紅而去幹這檔事情,絕對是共識決才有今天的局面,畢竟罰一個外商公司, 又是這樣特殊的事情, 絕對傳到國際上去(剛查了一下已經是了)

不過我覺得google應該沒差這100萬或是開罰這檔事情, 剛看癮科技,又因為壟斷而準備被歐盟罰了,google還希望有機會可以解釋這檔事情(看起來這勾當肯定是真的,若google是個守法的公司,我看大遍都可以當飯吃)...

continuum wrote:
要不要看看北市府
哪時候會釐清這依法有據的罰款 ?

事情都兩天了
哪邊依法有據 講了嗎 ?
沒有
一樣在搞烏賊戰術跟民


別急
等google收到裁罰書, 上面一定會有詳細違反的法條..
北市府依照什麼開罰, 那是他們兩造的事, 沒興趣知道

你想知道詳情,請洽google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9)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