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去電北市府消費者專線詢問網購軟體


eric92821 wrote:
我想軟體退貨問題會在...(恕刪)


這就是我所要表達,而台北市政府及一堆認為應該七天無條件退費的的網民不願意去正視的
敗家真是無底洞阿~
Grunder2006 wrote:
這樣呀..好吧,既然...(恕刪)

不用這樣說
既然有 你可以貼出法律條文來看看
不要丟出說有 卻拿不出東西來
自由心証這是北市在搞的
現行法律有針對數位虛擬下載的商品設法嗎
jkzax328 wrote:
現行法律有針對數位虛擬下載的商品設法嗎...(恕刪)


以現行法律的情況,沒有任何一條,把數位虛擬下載的商品排除在消保法19條規範之外 (先不討論那些大家在網路上推論,申論,推算的,我指是白紙黑字三讀通過的條文,明確的寫著數位虛擬下載的商品不受消保法第19條規範這類的),而消保法第19條,規範範圍是所有透過網路購物管道的商品,所以,現在的問題是

消保法第19條,規範範圍是所有透過網路購物管道的商品,除非有明確的排他條文,不然只要透過網路購物管道的買賣行為均可以在七天內無條件解約,解約後的商品返還,請參照民法....

所以,現在的問題是,在網路上買APP,已經是被規範在消保法19條內,如果找不到有哪條針對數位虛擬下載的商品所設之法,那要找的就是"明確的寫著數位虛擬下載的商品不受消保法第19條規範這類三讀通過條文",如果這二種法條都沒有,那就是無解~~Google Market 就是必需遵守消保法19條....

至於您之前問的,哪條"明定"可以退

消保法第19條明定七日內可以解約(退),但您選擇乎視它..或視它為瑕疵法律,還指正所有以消保法第19條,為主張點的網友是"說嘴"(說嘴的意思是"憑空誇口,說大話"),所以我覺得不需要再和您討論下去,因為如我前述的..白紙黑字三讀通過的法條,您都可以以一句"瑕疵法律"來做有沒有必要遵守的自由心証,那我想,我說再多也沒有用....且我也不想嘴砲或是用上太多情緒性用詞~SO~才會說不陪了,如果得罪,請見諒..



PS.經過這幾天的討論,個人覺得 Google 不應無視消保法第19條中的七日內可無條件解約,Google 該做的是,在解約後,如何定義出一個合理的商品返還機制.....

使用者購買APP--->消保法19條七日可解除買賣合約--->商品返還

Google 現在該做的應是何定義出一個合理的商品返還機制,而不是違法不遵守消保法第19條...
說錯話,死不認錯,下流!!!做錯事,死不認錯,無恥!!!!敢說敢做不敢當,畜牲!!!...你今天下流無恥當畜牲了嗎?

Grunder2006 wrote:
以現行法律的情況,沒...(恕刪)


那請問一下,網路販售,主機、註冊公司統統在國外,也適用本國法律嗎?

另外,像google這次這樣,直接關閉付費項目,又為什麼會被罰款?
敗家真是無底洞阿~

馬克蘇 wrote:
那請問一下,網路販售,主機、註冊公司統統在國外,也適用本國法律嗎?

另外,像google這次這樣,直接關閉付費項目,又為什麼會被罰款?...(恕刪)


以下是我自己的看法

網路販售,主機、註冊公司統統在國外,但這次台北市政府應該是向"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提出要求,"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可以提出証明,証明他非Google台灣分公司,或是 Market 非他業務,這樣 Google Market 應該可不受本國法律約束.....

被罰的部份,目前要等Google收到罰單,並願意公開才知道真正的原因,不過就依罰款金額法法條來看,有可能是依消保法第59條

企業經營者有第三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者,主管機關除依該條及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處置外,並得對其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不過這也只是單純猜測,一切還是要等有一方公開罰單後才會知道~

說錯話,死不認錯,下流!!!做錯事,死不認錯,無恥!!!!敢說敢做不敢當,畜牲!!!...你今天下流無恥當畜牲了嗎?

Grunder2006 wrote:
以下是我自己的看法網...(恕刪)


你講的與新聞稿上描述有差距
敗家真是無底洞阿~

Grunder2006 wrote:
這樣呀..好吧,既然白紙黑字三讀通過的法條,您都可以以一句"瑕疵法律"來做有沒有必要遵守的自由心証,那我想,我說再多也沒有用...畢竟,我講再多,也比不上白紙黑字三讀通過的法條,而您都可以無視法條....何況是我這小小無力的一字一句呢? 您說是吧,不陪了~祝順心 :)


好一句白紙黑字...
我真的懷疑到底有多少人了解"退貨"跟"解除買賣契約"之間的不同??
消保法第十九條哪時候告訴我們網購產品有"退貨權"的...
請去看一下民法第兩百五十九條和兩百六十二條的內容...

馬克蘇 wrote:
序號我用了,刪除就是恢復原狀,為什麼不可以退?


你已經把銀漆刮掉了要怎麼恢復原狀??
自己買鐵樂士回來噴嗎...
序號用過了要怎麼刪除??
解除契約時要主動刪掉軟體及序號,否則就是觸犯著作權法.那是另一個執法問題,與消保法無衝突.

Grunder2006 wrote:
以現行法律的情況,沒有任何一條,把數位虛擬下載的商品排除在消保法19條規範之外 (先不討論那些大家在網路上推論,申論,推算的,我指是白紙黑字三讀通過的條文,明確的寫著數位虛擬下載的商品不受消保法第19條規範這類的),而消保法第19條,規範範圍是所有透過網路購物管道的商品,所以,現在的問題是


請自行參考民法第兩百六十二條...
有解除權的人如果因可歸責於個人的因素導致所收受物品無法返還時,解除權消滅...
你都已經把軟體安裝好打開用過了...
要怎麼返還??
就如同前面有人提到的...
我網購買了衛生紙回來用完之後七天內還可以退嗎??
"已使用過"的物品或軟體你要怎麼讓它回復原狀呢??
軟體賣的是它被使用時所帶來的服務...
這個服務在你使用的時候就已經轉嫁到你身上了...
事後就算你把軟體刪除也不叫做回復原狀...
就跟按摩一樣...
按摩完之後你能說我現在沒有在按摩了所以我可以退錢嗎??
按摩師還是原來的按摩師呀,按摩間還是原來的按摩間呀...
請問這叫做回復原狀嗎??
不是吧...
民法第兩百五十九條第三項也明定了...
受領之物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按摩是屬於勞務...所以你按摩完要解除契約...
可以呀,付錢就好...付多少錢??就是你按摩時的價錢...
軟體屬於物之使用,你用過了要解除契約...
可以呀,付錢就好...付多少錢??就是你使用軟體時的該軟體價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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