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eeper wrote:
很難回去了,台湾政府明显偏袒Apple
法令規定自2012/01/01開始,非MicroUSB接頭的手機禁止販售
结果iPhone4S照樣可以在台湾贩售
明顯違法的不去辦,偏偏針對有争議的軟体来惡搞
你搞錯了
2012/01/01起,新款送審的手機要具備Micro USB接頭
之前已核准通過銷售的款式不在此限,可以繼續販賣
例如FastPort的Sony Ericsson按鍵手機也是繼續在賣
Moto舊機用的是Mini USB同理也在銷售
照你的理解,沒有Micro USB的手機應該通通回收銷毀才對
iPhone 4S去年配合歐盟法規,出貨加送Micro USB轉接頭
iPhone 5已經把接頭直接改Micro USB相容了
sleeper wrote:
現在iTunes也可以買音樂買影片
我就不信Apple有七天鑑賞期
那台北市政府要不要也出来辦一辦
從來就沒有七天鑑賞期
那叫猶豫期
音樂、影片實體商品理論上是未拆封可退,法律目的不是讓人拆封聽完看完賞完之後退貨用的
不過歐美日對音樂、影片有除外條款,不適用猶豫期
台灣目前沒有除外條款
但是有立委已經提議要修訂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