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是單從一個人主觀的認定就成立的嗎?
15天,應該不是只針對台灣吧!美國有比較多天嗎?如果沒有,那就是台灣的消費者比較需要保護嗎?
不要忘了,台灣還沒擺脫使用盜版軟體40%比例的惡名,一個沒有能力給予軟體創作者權利保障的政府,反而利用一條不是很明確的法令,假借保護消費者之名,有機會的可能去侵害軟體創作者的權利,這是哪款政府?
如果google真的如此妥協,我想是可悲的。台灣對軟實力的保護可能就自打嘴巴了。
以目前android market app裡的軟體多數免費,就算要付費的軟體也都可讓人試用後再決定是否要購買。
如果app平台已經提供了對消費者和制作者之間對等的機制,公權力不應該介入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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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事應該是apple惹出來的,賣一個不能用的app,又強勢到不肯退費,又剛好葉大狀師愛吃apple,怕自己以後不小心噎到,好好爭取權利吧!就這樣吧,現在網路上買軟體下載後,不管它有幾天試用,都可以有7天的猶豫期吧。
156alfa156 wrote:
其實很多事情討論一下...(恕刪)
現在不就是討論嗎.....
我主要是想提,農產品不能將猶豫期改為1-3天嗎,1-3天不夠檢視農產品/鮮鮮食品是否有問題嗎?一定要7天才保障消費者嘛?避免惡質商家嗎? 真的惡質商家有在怕這7天嗎? 但很多優質商家被這7天欺負....
數位資訊一定也要7天嗎,不能2小時'8小時或是24小時,真的惡質商家有在怕這7天嗎?
以上時間可以在經過專家商議後修訂定法令,法修應該並不難,只是很大立委只關心政治和有新聞話題的法案快速通過
雖然我不是農夫也不是數位創作人,也自認不會濫用銷保的7日權力,但新聞中看到奇怪的退貨比例真的很高,所以蠻幫他們報委屈,市劊的生意人可以接受,但也看過有人就是不願意將他的獨門好商品分享網路市場銷售,因為他甘願捐給識貨人或是放給他爛,也不願意讓人踐踏完全無責鑑賞自己的好物
我還是希望推動修法....,讓消費者網路世界有更多可以選擇好物
潮州小揚 wrote:
一直搞不清楚,有哪條.以目前android market app裡的軟體多數免費,就算要付費的軟體也都可讓人試用後再決定是否要購買。..(恕刪)
要>全部 APP 購買前提供試用版試用 , 消費者才可避免買到 APP 不能用
android market 裡並沒有全部 APP 有試用版可試用
行政院消保會函釋:
若企業經營者提供網路交易時,以合理方式使消費者有機會於適當時間內得以檢視該等數位化商品者,才可認為其交易非屬本法所稱之郵購買賣。
消保法 19 條 規定7日退費期 ----> 收到商品後
適當時間內檢視商品 --> 購買前試用版試用 --> 非屬本法所稱之郵購買賣--> 不適用7日退費期規定,15 分鐘就合法
最好方式,google 要求開發商提供試用版試用.
轉載 http://www.bnext.com.tw/focus/view/cid/103/id/19359
4大公會:修法比堅持鑑賞期更能保護消費者
這是文章內文區塊
撰文者:劉翰謙發表日期:2011/07/19
台北市雜誌商業同業公會、台灣數位出版聯盟、台北市出版商業同業公會,以及中華動漫出版同業協進會等,在今天於台大凝態中心舉辦的數位出版應用研討會一開始,便由台北市雜誌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俞國定,以及台灣數位出版聯盟理事長何飛鵬代表,針對上週Apple已經同意遵守消保法,配合「七日鑑賞期無條件退費原則」,而Google為維護App開發者權益,繼續全面下架所有Android Market上的付費軟體一事,表明四大內容公協會的立場。
何飛鵬理事長認為,現行的消保法已經是20年前時空背景下的產物,在進入數位時代之後,對數位產品的性質應重新研究,否則不足以形成規範;他也進一步提出,對負責此事的消保官葉慶元主委,其積極維護消費者權益的理念表示認同,然而希望法規會也能在出版業或其他內容產業上,用同樣的態度取締盜版的猖獗。
俞國定理事長則表示,鑒於數位內容與一般數位產品的不同,過長的鑑賞期會令濫用機制者得已在鑑賞時間未完時,便將內容「消化」完畢,他覺得應該針對數位內容,提供專屬的交易制度,並分類分項做管理,否則不僅傷害到許多合法辛苦的內容工作者的權益,還變相成為鼓勵盜版的存在。
聲明記者會的最後,所有出席的內容業者以及四大公協會代表,皆上台大聲呼籲:
一、儘速修法,完善交易體制─區分實體和數位產品的不同,建立合適的試用機制,如電影提供試看時間、電子書提供試讀章節、工具軟體試讀版本,或遊戲提供試玩關卡等。
二、業者自律─內容業者應自律,提供優質的內容給使用者,想以劣質品或盜版內容欺騙消費者,應受到法律制裁。
三、加強取締劣品、盜版品─對跨國侵權、詐騙、盜版者,除從消保法消極防止外,政府也應積極發揮公權力加強取締,同時希望平台提供者亦能建立透明簡單的檢舉方式,讓所有人一同監督盜版和不肖業者。
短時效的物品....農產養殖業等...,還沒有人幫他們出頭.......
DAVIDC2924 wrote:
要>全部 AP...(恕刪)
最好方式,google 要求開發商提供試用版試用.
--->如果我是google,
我會回答最好方式永遠不要在台灣上架!!!
因為從一開始是apple的問題,
最後google替死???
明明民事的問題,
搞到用公法解決???
明明二者market和store本質就不一樣,
也不去了解一下,
硬用上法條。
最後還要google 要求開發商提供試用版試用???
google和apple的不同在那裡?
是英文字不一樣?
是os不一樣?
還是開不開放不一樣?
如果我是google,
我會說開發商要不要提供試用版試用,
那是他的自由,
google無權干涉,
因為google是market不是store;
再者google不是開發商,
也沒有責任替任何開發商背書!!!
另外,北市府為了Google Android Market付費軟體未能提供7日鑑賞期的退費機制,重罰Google新台幣100萬元,並且強制Google將其原先15分鐘的退費期限改變為七日。表面上看來,北市府要求Google將付費軟體的退費期限延長670倍以上,似乎為消費者爭取到更大的權益,而且Google的競爭者蘋果電腦已經接受北市府要求,將付費軟體的鑑賞期增為7日,「蘋果能,Google何以不能?」
事實上,付費數位軟體與DVD、CD的性質相似,既然法規允許DVD商品一經開封就不能退還,何以對於付費數位軟體不能一體看待?舉例來說,若有人出遠門三、五日,需要使用導航軟體,若該軟體之使用鑑賞期為7日,則該消費者可以每次都先購買使用,回家後再予以退還,每次都享用免費軟體。即使擔心屢次用同一家公司軟體會留下「奧客」記錄,該消費者仍可每次換不同家的軟體免費使用,反正導航軟體廠商多的是。不但應用軟體會有此種現象,遊戲軟體若被玩家玩了一個星期也差不多破關了。因此,在7日鑑賞期的保護下,玩家可以每週玩一個免費遊戲軟體,真的要感謝北市府的「德政」。
論者可能會以「蘋果能,Google何以不能」來支持北市府的決策。其實,蘋果與Google的獲利來源及全球策略大為不同。蘋果之獲利主要來自硬體,如iPhone、iPad,其硬體毛利率都在50%以上,且其平版電腦市占率也超過全球過半以上。在蘋果「一統江湖」的全球策略中,Android系統是其最大眼中釘,因此在硬體方面,蘋果針對Android系統大廠進行掃蕩:告宏達電侵犯其專利權、從韓國三星撤回其代工訂單。一旦硬體廠商被困住,智慧型手機與平版電腦銷售減少,使用軟體者會更少。另外,由於蘋果在台灣地區付費軟體收入占其全球該項總收入比重甚低,放掉此蠅頭小利,會使以軟體為主要收入的Google在台灣腹背受敵:除了前述硬體廠商受困外,Google為維持其全球營運策略一致性,勢須停止其在台付費軟體之營運。結果將造成Google與台灣消費者的「雙輸」,這恐怕是北市府始料不及的「騎虎難下」局面。
那個導航軟體講得真有道理...

對於台北市政府要求蘋果、Google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給予消費者7日鑑賞期規定,台灣四大出版協會今(19)日提出,電子書、電影、音樂、應用軟體等數位內容,屬於單日就可消費完畢的商品,若給予消費者7日無條件鑑賞退費,將不利於經營數位內容的業者。
依照消保法第19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的消費者,對所接受的商品不滿時,可於收到商品後7日內退回,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或負擔任何費用。但是,台北市雜誌商業同業公會、台灣數位出版聯盟、台北市出版商業同業公會、中華動漫出版同業協進會等4大協會表示,消保法第19條中,其所定義的「郵購」指的是,企業經營者用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等或方式,讓消費者無法檢視商品的買賣。
此外,對於2003年加入的網際網路條文,四大協會也認為,在當時,網路上所販售的多為實體產品,而時至今日,網路上已開始販售多元形式的數位內容產品,包括:電子書、電子雜誌、歌曲、遊戲、各種軟體程式(包含手機上的App)等,這些數位內容產品都不像實體物品,可以在檢視鑑賞後,用紙箱重新打包退貨。
因此,四大協會認為,數位內容這類不用1天即可消費完畢的數位商品,如果讓消費者在7日鑑賞後,可無條件要求退費,對於數位內容的經營業者將十分不利,特別是數位內容產品在下載後,可輕易地複製,且幾乎沒有任何配套措施,可保證消費者已刪除,或沒進行複製等。
四大協會對此提出呼籲,認為政府應修改過時或不合時宜的法令,建立數位內容產品、服務的試用機制,例如:提供隨選電影前10分鐘內容試看、提供電子書第一章試閱、電子雜誌部份單元試讀、歌曲30秒試聽等,而非以7日鑑賞期為唯一考量。
另外,四大協會也鄭重要求數位內容、軟體的業者自律,不以不實的商品內容,詐騙消費者的金錢;對於跨國侵權、詐騙、盜版者,平台商應建立透明簡易的通報方法,讓消費者可迅速地通報和客訴,而政府也應發揮公權力加強取締,嚴懲盜版和不肖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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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有團體出來支持google了,現在就看北市府怎麼找台階下,還有apple
自己要如何評估接下來開放七天鑑賞期對軟體開發商的影響了,整個來說
北市府在此事件給我感覺就是官威赫赫卻踢到鐵板,現在一跛一跛地下台
階,難看阿~~
jamesbob wrote:
最好方式,googl...(恕刪)
別氣!
market和store本質不同
可是"消費末端"是相同的!我想對市府來說這是重點啦!
whats app就是whats app不管哪個模式,消費者下載後都是whats app!
致於業界的聲明,技術與態度上我看來比google(android market)好,或許也是這些天各板上的"文"
可讓業界參考!
北市府這下真的"騎虎難下",要嘛一視同仁,要嘛趕快修法!
但北市府 vs Google(android market)還是一個很難解很難解的題!Apple的關係卡住啦!
(消保常因保護善意消費者硬著頭皮做了一些事,惡意消費者常會藉消保法,讓商人(包括我)很頭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