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Market 發生了什麼事??


Grunder2006 wrote:
不...你要擔心的是...(恕刪)


我是受害者,我還有3個已購買,但還沒下載的APP.....

上一次是台灣退出聯合國,難不成這一次換成google退出台灣!

ct412133 wrote:
詢問
我可以拿6天前買的報紙去退錢嗎...(恕刪)


如果你的報紙是網路購物買來的,依法是可以

請問你的報紙是哪個網站買的呀?

lexmark995 wrote:
不好意思,連微軟wi...(恕刪)


那請問一下~W730天你能把所有功能都用完了嗎?

GOOGLE上的軟體是有幾個這麼大的?!

需要測到7天才決定要不要入手?!
有「人」還是搞不清楚軟體是不受七天鑑賞期規範的



前面網友有貼: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23&t=2225741&p=10#28894867
根據消保法第二條第十款,郵購買賣的定義為
"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但是軟體可以經由一定程序檢視商品是否可用,
(http://www.cpc.gov.tw/KnowledgeBase_Query/ShowFAQ.asp?ID=4384)
Google本身有提供15分鐘退款機制,許多程式也有試用版可用,
台北市政府這樣搞,反而完全罔顧消費者權益...



另一位: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23&t=2225741&p=15#28895775
台北市政府顯然連自己國家的法律都沒搞懂就開罰了。

消費者保護研究第10輯
http://www.cpc.gov.tw/KnowledgeBase_Query/ShowFAQ.asp?ID=6310

網路交易適用消保法郵購買賣規範之探討這篇裡面有寫到,
"網路交易企業經營者若能證明消費者業已檢視數位化商品,
亦得主張排除消保法郵購買賣規範之適用。"
所以只要Google提供的15分鐘足夠長,那就是可以依法排除郵購買賣的規範,
也就是現在的問題是"15分鐘夠不夠檢視軟體可用性",
而不是"七天內都要可以退不然罰款"這麼莽撞的結論。
CCRen wrote:
問題是,谷哥這樣片面停止服務,我們買的軟體後續更新服務還不知道有沒有呢


Grunder2006 wrote:
不...你要擔心的是,如果 GOOGLE 就這樣無理的關掉付費軟體,你買了的軟體要怎麼升級,還有,你重灌手機後,要怎麼再下載回來....


這點不用擔心,已付費的軟體在web 跟手機版的 market都還看得到,也都可以升級。
而且,如果手機恢復原廠設定,可以從web 執行『下載到持有的裝置上』(當然有root的裝置也有鈦備份可以用啦)。

所以有付費的軟體這個部分應該是不用擔心的。
不過比較可惜的是,有幾款軟體我本來還想支持;像dolphin browser,我是前一個禮拜才知道它有付費版的,因為這個月錢花比較兇,想說下個月再買,現在恐怕要更改sim卡的地區辨識方式來購買了.. (但我忘記那個軟體叫什麼名字……|||||)
Google 第一時間下載是可理解的
不然台北市政府來給它個連續舉發, 每次都是一百萬, 一百萬罰下去

Grunder2006 wrote:
根據另一棟大大的說法...(恕刪)


首先那棟樓PO那篇的不是我,我認為這件事是公眾事務,不管是Apple或是
Android使用者都該發聲,我認為這事不只影響Google Market,對其它
線上軟體,影音產品的販賣影響都很大,憑什麼說Apple User就是來亂的。

傑路米 wrote:
不好意思,我個人並沒有針對你的發言
我意指的只不過是幾個激進言論的人
我不是純google教徒,也不是純anti-apple的教徒
事實上兩邊的app我都有參與開發
反哪邊、擁護哪邊對我沒意義
我文內也說了,我個人贊成改一下試用時間
但是七天太扯了一點。
請看個仔細先。謝謝


自己先把人家扣了大帽子
才說人家激進言論 是教徒
笑死人


還有你說的絕對不是我
畢竟是我是看了你的言論很不以為然才跟進發言的
原來是有這件天大的事情啊..
難怪我今天進不去付費的市場~~
小弟有個小小的建議~~
Google可以維持原來15分鐘"方便退費"的機制...
如果超過15分鐘,..要退費,..就學app store.."七天內寫信退費",並且要具備完整的理由!!~
增加退費的困難度!~~我相信一般使用者,如果裝完軟體,發現不合用,
應該就會在15分鐘內退費了!!
而且..絕大部份的軟體都有提供免費測試版~~
要付費買軟體的使用者,應該都會先試一下吧!!
再者付費買的完整版..如果有問題..15分鐘的方便退費機制..與七天的困難退費機制..應該都可以滿足大家的需求吧!!~~
個人還是支持軟體開發者..試用不錯的軟體,小弟都會付費買完整版~~
Google如果採用小弟所提的方式.我想,應該也是一種解決的方法..
不過北市府,應該針對其它的軟體業者,一樣要提出相同的要求才對!!~~
希望market能儘快恢復..而北市府幫消費者爭取的福利也沒錯!~只是對其它的軟體業者,應該一視同仁!!
handong=阿東or東東   單車入門很久的新手=超級大肉腳一個
除了依現行法令,軟體可以不在七天鑑賞期限制內。

這裡有一篇2008年的文章,大家可以看看:
電子商務七天鑑賞期之探討以及修法建議

作者有些觀點可以想想;
『易於複製之商品(不規定或限定為數位化商品)
例如電腦程式軟體、音樂CD、DVD、MP3隨身聽、遊戲軟體等,如果是遊戲軟體,商家通常都會設計試玩版本供消費者檢視,即使未有,該類產品一經線上傳遞,技術上必然會在電腦中複製一份留存。此時若消費者明明已留存一份檔案後,仍向商家依郵購買賣的規定要求退貨,是否會形成對商家保護不周的情形?或是在網站上購買錄音筆或MP3,使用過後再向店家主張音質不佳等等…對此問題,以線上遞送數位化商品的網路購物,似未符合「未檢視」的要件,故和郵購買賣不甚相同,應排除消保法第19條七天猶豫期間的規定,亦即主張消費者不得請求退貨。但若是附有反複製技術或者是產品啟動機制等情形而無遭重製之虞,即不得逕行排除。』

有網友提到軟體價格高低與鑑賞期日數,這天也有德國的法令:
『德國之「到宅交易及類似交易取消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交易金額未逾八十馬克,消費者不具有無條件解約權,其意在針對交易金額過低之情形下,使消費者無契約解除權,以降低小額交易的不確定性,亦可避免無謂的交易紛爭,且為了配合歐盟指令的要求,亦在其民法第312-d當中做了與歐盟相類似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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