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是前幾天收到的 右邊那個原本就是反的..

重點就是呢 他們會找專家學者討論 看是否修法 然後 檢討未來排除數位商品的可能性..

其實 Goole Play 可以學 PChome 線上購物的聲明:

「PChome Online線上購物的消費者,都可以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享有商品貨到日起七天猶豫期的權益。但猶豫期並非試用期,所以,您所退回的商品必須是全新的狀態、而且完整包裝;請注意保持商品本體、配件、贈品、保證書、原廠包裝及所有附隨文件或資料的完整性,切勿缺漏任何配件或損毀原廠外盒。」

也就是說,七天內是不能使用的,只可以「猶豫」,就符合台灣的法規了
基本上這件事情在郝龍斌任內就不用等了
他不會做任何處置,而是把它拖過去而已...

問題?! 留給下一任處理就好了...
(或者等哪一天媒體突然報導的時候...)
vvhn74 wrote:
唉 這事情真的關注的...(恕刪)
我一直有在留意這個問題,只是你試過陳情後也知道回覆的內容永遠就是這麼官腔說法,除此之外我們還能有什麼作為可以讓那些人正視這問題也願意去處理這問題?
如果有留意近期的新聞....大概只有軍公教有影響力吧~~

Vicknado wrote:
我一直有在留意這個問...(恕刪)
note3 32g 2013/09/30
換了蝴蝶之後才想到之前有發生這件事

還好手上有美國買4S時候的AT&T卡片

我一直搞不懂一個台北市的官員如何有辦法去干涉全台灣使用者的權益

實在令人很火大
batjames wrote :換了蝴蝶之後才想到之前有發生這件事

還好手上有美國買4S時候的AT&T卡片

我一直搞不懂一個台北市的官員如何有辦法去干涉全台灣使用者的權益

實在令人很火大...(恕刪)

你說的的確是其中一種購買管道,只是本來不用這樣子就可以直接購買,但是被那些搞不清楚狀況的人這麼一搞,變得想買一套應用程式還得弄得那麼麻煩。
所謂的網路購物鑑賞期我認為的確是有存在的必要,但是得看是什麼商品。像那些具有數位著作的商品我是覺得七天鑑賞期實在是太超過了!若按照他的說法成立,是否以後我買數位音樂或者電子書只要聽完或七天內看完書再退費即可?遊戲七天內破關再退費即可?按照他這麼一搞並沒有比較好,搞到最後台灣軟體開發商用IAP付款方式反而連15分鐘的退費機制都沒有,有比較好嗎?!

剛出爐的法院判決,台北市政府還要上訴?雖然我一般都用免費的app,只買了3個付費版的,但還是覺得台北市政府很奇怪,都有免費的app試用了為何還在7天上打轉?會買付費版的不都是有用過免費版的覺得要更強的功能或免廣告才買?

http://mag.udn.com/mag/digital/storypage.jsp?f_MAIN_ID=315&f_SUB_ID=3764&f_ART_ID=432609
michaelchen wrote:
剛出爐的法院判決,台...(恕刪)
新聞稿中後段還補了一句很好聽的話,市府目前已持續與Google溝通,希望Google釋出善意對待臺灣的消費者並儘快回到臺灣市場。
人家Google後續願不願意再開放台灣地區Android用戶的購買權限還是個未知數咧。

Vicknado wrote:
新聞稿中後段還補了一...(恕刪)


網友行動的時候到了,
一人一天一信,轟炸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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