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jptw wrote:
去看看消保會法規網站...(恕刪)
看來~還真的只能等"看戲"了XDD,看市政府和 Google 這場戲最後結果如何,其實我一直心裡很希望, Google 能走訴訟,直接有個判例出來XD
vivian93 wrote:
我覺得...任何因為...(恕刪)
tjptw wrote:
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
、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
,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tjptw wrote:
還有,相對於民法,消保法是特別法,你先搞清適用關係
tjptw wrote:
第二項)契約經解除者,企
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
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tjptw wrote:
法規名稱:[第二十三條]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及廣告網站經營者,似係消保法第二十三條之媒體經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