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去電北市府消費者專線詢問網購軟體


tjptw wrote:
去看看消保會法規網站...(恕刪)


看來~還真的只能等"看戲"了XDD,看市政府和 Google 這場戲最後結果如何,其實我一直心裡很希望, Google 能走訴訟,直接有個判例出來XD
說錯話,死不認錯,下流!!!做錯事,死不認錯,無恥!!!!敢說敢做不敢當,畜牲!!!...你今天下流無恥當畜牲了嗎?

Grunder2006 wrote:
所以,我認為,在軟體銷售中,"合法使用權"即為商品,而非那些光碟/磁片...


我覺得...
任何因為該次交易而收受到的所有權利和物品都視為該次交易的商品...
包括但不限於"使用權、光碟、磁片"等等...
甚至是包裝盒也應視為商品的一部份...
vivian93 wrote:
即使原本你擁有解除契約的權利但是因為你安裝使用了所以這個權利就消滅了...


"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

請你平心靜氣看完全文後再做判斷,你講的都是"你認為",偏偏幾乎都有相對之解釋函反證...

vivian93 wrote:
我覺得...任何因為...(恕刪)


嗯...你說的沒錯,光碟和磁片等,應該都要算是商品的一部份,哈~我太急燥了

不過包裝的話...這個又好頭大了 @@~因為如果包裝是商品一部份,那依tjptw兄所發的這條法規:

法規名稱:[第十二條]企業經營者訂立「一經拆封,不得退換」定型化契約條款,排除消費者檢查商品之權利,有違平等互惠原則,應屬無效條款。 ( 民國 94 年 01 月 20 日 發布 )

又有了衝突.....因為有些包裝拆了,還真的是無法復原,但法規又說了一經拆封,不得退換」定型化契約條款,應屬無效條款.....頭好大Orz...
說錯話,死不認錯,下流!!!做錯事,死不認錯,無恥!!!!敢說敢做不敢當,畜牲!!!...你今天下流無恥當畜牲了嗎?

tjptw wrote:
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
     、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
     ,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請問消費者是與 google 買賣還是軟體作者??


tjptw wrote:
還有,相對於民法,消保法是特別法,你先搞清適用關係


你自己的引用中就已經有答案了...

tjptw wrote:
第二項)契約經解除者,企
     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
     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有什麼適用關係嗎??
沒有人說特別法適用之後普通法就"一定不適用"吧??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表示當普通法和特別法對同一件事情都有規定時...
以特別法為優先...
但是如果特別法沒有規定的部分還是應該適用普通法...
應該是這樣沒錯吧??
vivian93 wrote:
請問消費者是與 google 買賣還是軟體作者??

法規名稱: [第二十三條]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及廣告網站經營者,似係消保法第二十三條之媒體經營者。 ( 民國 93 年 03 月 25 日 發布 )我前面有放

"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這樣引用才對,你文沒看懂啊.除此之外,其他解釋令你仔細看清楚,我沒空一一回

tjptw wrote:
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


是呀...
但是限於"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
用爽爽是在上述的原因裡面嗎??
用爽爽?你去好好看我搜到的函,都寫過可以退(倘交易型態符合「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之要件,消費者向業者主張解約退貨,並不需要有任何理由,合先敘明。 ),但我說過,當你解約後仍使用該軟體,則違反"著作權法",以刑法跟民法伺候.至於怎麼知道他會消掉,這個回歸業者技術面,與保障消費者之原意無關.所以apple敢答應,goole要考慮,這來自他們的技術差異,但法律不管你的技術,你跟開發商的保護技術問題要自己解決,消保法負責"保障消費者",中華民國不負責google的保護技術問題

tjptw wrote:
法規名稱:[第二十三條]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及廣告網站經營者,似係消保法第二十三條之媒體經營者。


問題就在於...
google 就算是被歸類於"媒體經營者"...
但是也不表示"和消費者之間有買賣關係"吧...
消費者從來就是"和作者買軟體"...
google 只是"提供可以發生買賣行為的平台"...
就好像我假設是一個攤販...
我去跟一個地主租借了一個攤位來賣我的東西...
請問消費者是跟我有買賣關係還是跟那個地主有買賣關係呢??
如果買賣發生爭議應該是找我還是找那個地主呢??
這樣應該就比較容易看出端睨了吧...

google 並沒有"賣軟體給消費者"...
自然就沒有"退費給消費者"的義務...
不是嗎~~~
真的要說...
google 也只是"賣一個位置空間給軟體作者"而已...
所以真正和 google 有稱的上買賣關係的也是軟體作者而不是消費者...
所以消費者因何理由去找 google 退費呢??
不用問我啊,又不是我規定的,法有明文:"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及廣告網站經營者,似係消保法第二十三條之媒體經營者",誰說經營者要直接賺錢?講難聽一點,哪一天google要抽成你管得著嗎,他不想抽也管不著,但只要你成立平台就要負責."法有明文",請問你是哪個字意看不懂?google負責引介開發商賣貨給消費者,他就有責負責幫忙退錢,至於他怎麼跟開發商要錢,那是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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