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怕我一個人看那封信會腦充血...
親愛的市民您好:
您好!
一、有關您來信表示不滿意本會回覆乙事,本會業已知悉。本會鑑於現行法律尚無除外條款,本會僅能依中央法令及解釋執法。而本會將持續關注Google一案,在符合法律規定以及保護消費者之前提下,會儘速與Google達成協議,希望能創造消費者、Google及軟體開發商三贏的局面。
二、關於您提到「Apple 本有30日退貨期」的部分,恐有誤會。因為依據Apple APP Store原先之定型化契約中之退款條款約定:「若交易後至下載前無法提供產品,您唯一之救濟即為退款。如技術問題妨礙或不合理延遲您產品之交付,您排他及唯一救濟即為換貨或退還已付金額,並由iTunes決定處理方式。」由此條款可知,Apple原則上只有在APP下載不完全的情況下才接受退貨,並無30日之退貨期。至於其他的狀況(如APP有瑕疵),則是由Apple自行決定是否退貨,並未如我國消保法規定,在七日內賦予消費者「無條件」之退貨權利,敬請勿相信網路謠言。
三、另Apple業已於100年7月14日於其官網(http://www.apple.com/legal/itunes/appstore/tw/terms.html#SALE)之「A. Mac App商店、App商店與iBookstore銷售條款」公布更新條款:「您得自產品收受之日起七日內,取消對產品之購買。在您通知iTunes您已刪除產品所有備份之前提下,iTunes將會退還您已支付之價款。自您取消購買時起,您不再被授權繼續使用該產品。此項權利不可拋棄。」故符合我國消保法之規範,特予敘明。
四、您的寶貴意見,本會虛心領教,也希望這樣的說明能令您釋懷。
五、如尚有其他消費疑問,您可電話直撥「1950」或02-27256169消費者服務專線,洽詢服務人員。有關您的來信,本府至表謝忱,敬祝順心愉快。
六、承辦人:林宛儒;電話:02-27208889轉6164。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葉慶元 敬覆

如果連一個Android Market 都要這樣惡搞,無論是科技業有什麼進步可言?
我記得張委員上節目說到,台灣的科技業,過去都是著重於硬體,但真正的進步要從軟體著手,可是北市府因為一個人這樣的惡搞,亂解釋法條,來惡搞消費者,經濟部又背書,這樣要怎麼進步?應該是著眼於修改法條或者是真正的跟GOOGLE去做協商,而不是硬邦邦的七天就是七天,這樣的惡搞
已經很多人說過好幾次這些了,包括我,真的實在是不知道怎麼說這個政府,到底是台北市政府郝龍斌是總統還是馬英九是總統?我們還有中央政府嗎?老是讓北市府這樣惡搞......無論是基測、課本,或者是這個政策,都是一定要惡搞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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