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錯嗎?Google對嗎?那消費者的權益就該被犧牲嗎 ?


continuum wrote:
呵個人保留因為光是這...(恕刪)


不懂法律的概念 在中華民國

違背善良風俗的民法合約是不可以成立的

例如A重病 A請了殺手謀殺自己 並與殺手簽訂自願放棄生命條約

這份合約因為違反善良風俗或不合常理是無效的


ken9028 wrote:

據瞭解,GOOGLE只是提供平台,是不收軟體開發者收取上架費,銷售抽成費,管理費的,
而APPLE就有抽成,而且買了只能申退沒有15分鐘,申退權限在APPLE手上,申退期只有三十天,
GOOGLE的申退期是沒有期限的,因為GOOGLE不干涉,是由消費者向軟體開發者申退,
Android Market像早期的Y拍和露天,只是提供上架平台管理,賣廣告,
Android Market的15分鐘本意不是審閱期或猶預期,
是為了讓按錯的消費者取消的時間


該說法有誤

GOOGLE MARKET針對付費軟體是需要抽成的 突然忘記比例是多少

但是GOOGLE並不是MARLET平台的提供者那麼單純而已

他是平台提供者間販賣軟體的中介商
"意圖綁架全臺灣的消費者,來換取拒絕遵循臺灣法律的特權"是台北市政府說的,Google有提嗎?
因為台北市政府認為google的買賣機制有問題,google只好關閉付費市場,那些已付費購買軟體者,軟體早在你手機裡了,不看新聞,相信大部分人根本不知道,受影響的只是剛好要重裝軟體的人,何來傷害台灣人民的感情這一說?
Vincent Chen4028 wrote:
不懂法律的概念 在中...(恕刪)


你不覺得你舉的例子跟這case偏離太多了嘛 囧

這是一般物品的買賣 .....
Vincent Chen4028 wrote:
該說法有誤

GOOGLE MARKET針對付費軟體是需要抽成的 突然忘記比例是多少

但是GOOGLE並不是MARLET平台的提供者那麼單純而已

他是平台提供者間販賣軟體的中介商

很多人前面都提過了
抽成30% 但不是進google口袋
是進電信商那些金流業者的手續費用
他的確只提供平台
義和團 的作法是不智
台北市政府 沒做全盤考量
喊爽有用嗎
對台灣 將會有很大損傷
別期望 GOOGLE 會有重大讓步
外爽內傷
Grunder2006 wrote:
哇~大家討論的很熱烈~不過~小弟我要先上床了XD

明早要出差,明天再慢慢回覆大家了,也希望大家都能像目前這樣理性的討論

大家晚安啦~


感謝G大 精闢的分析,條理分明,而且最重要的是,不管回文的人如何無理,都不帶一絲火氣,修養更令人折服,也讓事件爭議有更清晰的輪廓。

我要向你學習,感恩!
(剛剛在隔壁大樓,和人爭的火氣都起來了)

eric10082003 wrote:
SONY下架是因為被駭客入侵
而且下架目的是搶救搶修以維護消費者的權益
今天估狗有被攻擊嗎?
明明估狗下架就是針對北市府的回應
消費者權益被擱在一邊臭酸
他們聲明都講了
根本兩個完全不搭嘎的事情
硬要湊在一起談
SONY已經很可憐了


話說psn 跟 xbox live也沒有退費機制,
不知道市政府要不要也去把這兩家給挑了XD

就我用了智慧型手機多年 (最近用Nokia N900) 本身從事資訊工作將近10年的經驗在加上最近買了MOTO Atrix 給我老媽當生日禮物.

我對Android 的想法是
Android 平台的確是比Apple 開放.
但是同時間也等於使用者面臨過多的選擇.

比如說你在market上搜尋 BBS 或是 文件, 或是名片
每種搜尋一定是一堆選擇可以選.
而你裝的不見得一定是你覺得適用的.
所以Android Market對手機使用者來說一定是反覆的移除/安裝軟體,直到找到合適的為止.
假設, 我今天為了省麻煩而一口氣下載了5,6個同性質的軟體再來一個個試, 那15分鐘的測試時間, 絕對會是不夠的.

可能我測到第3個還是第4個舊時間不夠了.
但是時間久了, 其實發現 Android APP的雖然多而且雜, 但是基本上設定的地方一定不會變.
也就是說其實習慣了操作介面了以後我發現其實要篩選一個軟體是不會花到15分鐘的.
我可能創個Google帳號或是註冊一個網路帳號用來測試都還夠時間.

基本上想大家在篩選軟體的時候都會設條件.
比如說條件一: 我要找打字的軟體, 條件二, 我要找可以有支援頁面字體可以隨意變大變小, 像Iphone那樣用手滑來滑去舊可以..條件三...

上述一些基本條件, 基本上就是說我對我在篩選軟體的過程, 是非常清楚什麼是我要的什麼不是我要的.
對於我不想要的我則是馬上就移除了, 也不會有超過15分鐘的問題.

所以就15分鐘會不夠的人來說, 我覺得第一, 不是他懶, 一次下載太多軟體來不及在15分以內測完, 不然就是他太猶豫不決 所以超過時間 (阿你是不會先把名子寫下來再移掉喔, 反正軟體也不會馬上從Market上下架). 對我來說那都是使用者本身的問題.

接下來講到我媽了, 他60歲了對他來說, 他很努力的學科技.
但是60歲了, 視力有限, 所以他的需求是方便, 看得清楚, 螢幕可以滑來滑去看起來很炫 就好.
所以我幫他找軟體, 教他怎麼用這隻手機. 若是他今天download的 Android APP, 雖說我媽要什麼他很清楚, 但是我老媽絕對花超過15分鐘來評比這個軟體是否合乎他的需求. 因為她連設定去哪找或是去哪啟動軟體都找老半天. 一開始我媽還發脾氣因為我直接把手機給他, 可是她完全不會用~~所以我只好回過頭少打點魔獸, 多點時間去教她. 所以, 基本上我媽這個族群, 沒人教就對他們太難, 所以總始對新科技非常有興趣, 但是他們完全不會自己去買Android 手機. 所以15分鐘的退費機制對他們完全不會是一個問題, 因為沒人教, 他們根本不會去買Android 手機.

我是覺得, 在使用者熟悉Android 手機操作, 很清楚自己要什麼和不偷懶的前提下, 15分鐘的退款機制基本上不會是一個問題. 人家外國人一知道有15分鐘的限制以後, 縱使你在他裝軟體的時間打給他. 他也會跟你說正在忙等等再打來. 但是台灣人..撇開法律層面不說 (在外地要遵守外地法, 也可以說怎麼不在Androd Market 第一天進台灣就要求7天鑑賞期等), 不知道為什麼就是1.說明書不看, 2.要用群體甚至政府的力量去變更這個行之有年的15分鐘的規則讓自己方便, 這讓我非常不解.

我家老媽都當某國立大學的學務長了, 他的需求從黑名單, 行事曆, 打字, 錄音, 拍照.我都用免費的Android Market 軟體搞定了. 最後我還是很好奇~~~有什麼軟體要超過15分鐘測啊? 我能想到的就是一堆數位內容 (電動圖片音樂電影). 我想我的想法也是為什麼有一堆人挺Google 不挺台北市政府, 因為從數位產品的開發所需的努力, 和從使用習慣, 邏輯, 需求面來看我們覺得政府的做法一整個就是很無理頭.

我想今天會變得這麼激烈的辯論我想也是因為太多人已經有Android手機了, 不想自己的手機變孤兒機.
假設今天國內沒什麼Android手機我想這個議題不會有太多人的關注.

請問付費軟體經交易購買後
Google要負責讓已購買者可以無限期重新下載得到或更新這件事
是google有明白承諾
或者有法律規定
還是您覺得本應如此

那如果開發者下架或不再更新呢是否違約
違什麼約呢

有家店說你來店裡買麵包我送你飲料
並告知我隨時可以停了這優惠或者不賣
有一天老闆不想做了關門
你說不行,如果你不做我們消費者就失去優惠了

還是有什麼我不懂的道理
去支持您認為有交易,開始就不能停止

我有一個建議
如果您也是付費購買了google的平台上軟體
那現在他停了服務
你可以去告他
我相信如果您成功了
應該對大家都是好消息

對於法的部分
就當他如你解釋的沒問題好了
可是消保法給了地方政府監督權
其條文中所謂可,應,得者文字是否
也代表執法者可以有依情節輕重而有裁量權
否則沒有7日退貨情事,早已是事實,馬上就可罰
還協商什麼
連appale也可一併開罰
不是嗎

再者執法目的不是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嗎
但是考慮不週,以為對方一定要往你給的路去
請告訴我為何google要繼續你所謂違法的服務
他傷害消費者權益且不同意改善,經33條之程序,依36與37條
政府應該先要求其停業,以免更多人受害,再依情節罰款
北市府為何不做
此時若是北市府要求其停止服務內容,你覺得所謂違約是否成立呢

諸多疑問,請教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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