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thawkc wrote:
七天猶豫期是不是適合﹐那是另一件事﹐但未修法之前台灣的律法是這麼訂的﹐台北市
政府依法維護消費者權益那裏錯了。
+1
法律不合時宜只能用修法解決。如果今天google 可以無視於台灣法律,那明天誰都可以殺人放火了。
我認同軟體等虛擬商品不該適用七天猶豫期的消保法,但法律如此,台北市提出糾正絕對沒有錯。否則誰都可以用各種理由不守法了。
而針對台灣這條不合時宜的法律,google 不認同,認為這麼大的彈性不利於保護數位內容,因而撤離台灣市場,這沒有違法,也沒有錯。
但google 錯在為了規避罰則而犧牲掉已購買軟體的消費者權益。這點相信不是任何國家的法律許可的。
google 很棒,他們的堅持也沒有錯。但是與非要分清楚。今天不是google 堅持保護數位內容的立場對了,他們犧牲已付費的消費者權益這樣的做為也可以雞犬升天。而台灣法律不合時宜,這也不代表台北市府要求google 遵守台灣法令的作法就是錯的。
贊同google 堅持的人該做的事應該是要推動修改消保法,以保護數位內容,而不是擁護google 犧牲已付費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進而批評台北市府依法為台灣消費者爭取合法權益的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