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消保法19條看 Google 和市政府事件


DAVIDC2924 wrote:
「郵購商品」很多商品...(恕刪)


我怎麼都不曉得Apple是"無條件"退還
不是還得寫信去審核嗎?

Frank5904 wrote:
我看到新聞並非如此等...(恕刪)


我記得....我沒說過 Google 惡質XDD

因為我非常注意在有關 Google 這事件的討論中,不使用情緒性用詞,因為理性討論才能有比較多的收獲(我自己就完全了解過去對消保法19條的認知是不正確的),所以我能確定我應該是沒說過 Google 惡質這樣的話吧@@
說錯話,死不認錯,下流!!!做錯事,死不認錯,無恥!!!!敢說敢做不敢當,畜牲!!!...你今天下流無恥當畜牲了嗎?
這條法律的立意是為何? 網購&被推銷 , 前者看不到實體,你收到的東西與你看到的型錄有落差,收到時發現被照片騙了可以無條件退,因為你沒有實際看到貨品 . 他有提到可試用7天嗎??

有人用買衛生棉作比喻.. Google賣得可以用 15分鐘再退喔 !!
elliot681019 wrote:
那為什麼pchome...那為什麼pchome可以不用退!?還合法!!!一樣的「郵購買賣」,也是拆了、使用後七天內也不能退啊~~~
D大,我迷糊了啊…請開釋!!!
我斗膽幫d大,作個兩兩比較…
pchome-->「郵購買賣」-->電腦軟體、遊戲光碟、CD、VCD、DVD、食品、耗材、個人衛生用品-->使用、開封-->不能退-->合法
google-->「郵購買賣」-->電腦軟體-->使用、開封-->不能退-->違(恕刪)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PCHOME 網路銷售軟體,如透過下載軟體方式,規定於款項入帳 2 日內寄出序號,
寄出序號後不能退貨,不符合七日內退貨或猶豫期的規定.

要求光碟打開包裝可以退,有爭議,因為有民法問題
電腦軟體、遊戲光碟、CD、VCD、DVD、食品、耗材、個人衛生用品-->使用、開封-->不能退--,有民法問題
如同要求 Google 正式 APP 試用七日。
Grunder2006 wrote:
消保法第19條中提的是"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恕刪)


其實寫這篇可以直接寫碩士論文了
我簡單講,這案例完全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葉狀師用錯法條告錯人

首先19條先列出來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這邊看得出來,19條規範只有商品可以退回,反面解釋為非商品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
至於何謂商品,依消費者保護法實施細則第4條規定
本法第七條所稱商品,指交易客體之不動產動產,包括最終產品、半成品、原料或零組件。

何謂動產或不動產,依民法66條和67條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

回到google的問題
Google V. ROC 案例中法律行為大致上可以分為
一,Google提供交易平台給軟體開發商進行軟體買賣。
二,軟體開發商與消費者進行買賣。

就第一項而言,提供軟體買賣的平台服務並非物,及非消保法第七條所規定之商品
就第二項而言,軟體開發商對消費者之間為軟體買賣,可視為智慧財產權的授權,交易標的為一權利,自然非物,也非消保法第七條所謂商品

台北市政府所處罰的法源是來自於消保法58條
認定google提供的服務有損害消費者之虞且不進行改善
回過頭來,google損害到消費者的甚麼事情
雖然我不清楚葉狀師在想甚麼,不過依照他提出消保法第19條來說
他應該認為google損害到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主張7日內退回的權利
但在消費者在軟體買賣並無依19條而有其權利,google也沒有和消費者訂立7日內退款的契約,處罰自屬無理


換個角度來想
如果此案台北市政府勝訴的話,那麼以後股票買賣都用網路下單
如果有賺錢就賣掉,如果虧錢就依照消費者保護法七日內退回的規定退掉就好了QQ
Netter wrote:
我怎麼都不曉得App...(恕刪)

得寫信去審核, 不是"無條件"退還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ulycess wrote:
指交易客體之不動產或動產,包括最終產品、半成品、原料或零組件。
...(恕刪)


我覺得,智慧財產,算是動產還不動產,好像要先定義出來,不過剛剛Google了一下,沒看到相關的討論Orz XDD,如果智慧財產,是非動產或不動產那....消保法第19條好像就規範不到了 XDD

那這樣也會產生出新的問題,因為無法可管,消費者的權益要如何保障,如果消費者真的誤買了,或是買到惡意軟體,當對方不願意退費時,消費者的權益要如何保障@@
說錯話,死不認錯,下流!!!做錯事,死不認錯,無恥!!!!敢說敢做不敢當,畜牲!!!...你今天下流無恥當畜牲了嗎?

ulycess wrote:
就第二項而言,軟體開發商對消費者之間為軟體買賣,可視為智慧財產權的授權,交易標的為一權利,自然非物,也非消保法第七條所謂商品...(恕刪)


這論點確實高明...

數位商品的如何反還,這不僅可以寫論文,更可以打憲法法庭...其實我還蠻期待看到這樣的大戲

Grunder2006 wrote:
買到惡意軟體,當對方不願意退費時,消費者的權益要如何保障@@...(恕刪)


惡意軟體很容易,因為惡意軟體的定義必有侵害消費者的權益,這不難處理。

至於聲稱「買錯」,就比較難以處理,買錯有很多類型:
1. 功能不如預期
2. 買了發現不相容
3. 發現自己跑不動
4. 純粹手誤買到

其中最有爭議的是第一種類型吧。在經濟學上,這類產品可以靠市場機制淘汰,涉入到法律就麻煩了,光靠法律很難直接處理,所以更需要「合約」

其他類型的,透過法律來保障倒是有機會

Grunder2006 wrote:
我覺得,智慧財產,算是動產還不動產,好像要先定義出來...(恕刪)


一般書籍可以分為書本體和內容
書本體為動產無議
書內容為智慧財產權

軟體本體為電磁排列,自然無動產之可議之處
只剩下內在的智慧財產權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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