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e APP 七日鑑賞期
Google被打臉了,你們這些罵台北市政府的也被打臉了
Apple可以做七天鑑賞期
Vicknado wrote:
還有,給我搞清楚狀況,我是已消費的消費者,單純的就是表達對於已消費所應得的權益。
而你呢?一開始沒看清楚我的回覆就針對我說現在市政府明顯有錯就來個姑且不論了嗎XD,搞得我好像是在挺兩方其中一方似的。
你的一開始無禮怎麼搞到最後說得是我無禮似的?很多屬於我回覆的文字在重點字句我都用紅字標起來了,為什麼那些紅字你就是可以自己就這麼忽略掉然後再重複的反問我一次?
怎麼現在倒是顛倒過來變成是我無禮了呀?
朋友啊,知恥近乎勇,有錯也不過就是一句對不起而已,不會少你一塊肉的,況且這裡是看不見對方的網路也沒人知道現實生活的你是誰,就怕死不認錯還要硬坳,那就真的會讓人很看不起了。
所以你已消費有啥應得的權益現在受影響了??
我要說的就是你只抓著這個之前的過失現在已改的在釘
要說google的責任本來就是只有在當時才有正當性
現在你已消費的軟體也可以更新與下載, 那google對你還有啥責任??
難道要退出台灣市場還有先通知你的責任不成??
還是將來開發者跑了不更新google也要賠你錢??
道不同不相為謀
你看我的批評不爽怎麼不會覺得我也看你的文章不爽才會有這樣的批評??
在我看來你一開始就是放下北市府, 最後整篇文章只談google的責任
更何況所謂google的責任在現在根本不存在
我指的點如果是涉及主觀認定那我不知道有啥好道歉的
rayhuang wrote:
出來的新聞
Apple APP 七日鑑賞期
Google被打臉了,你們這些罵台北市政府的也被打臉了
Apple可以做七天鑑賞期...(恕刪)
所以關於這件事APPLE可以,就代表北市府是對的?
在提倡著作權、智慧財產保護之下無疑真是打了個大耳光
highway5 wrote:
就如任職法務部「著作權法」諮詢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
及調解委員會委員的著作權法專家所言:
App是全球多國軟體創意者的努力成果
消保法第19條是否適用於App網路付費下載,其實還存有爭議。
不論「無條件退貨」「鑑賞期的長短」應該都要嚴謹以對。
台北市政府在這次事件的種種做法,實在有許多值得深思的地方。...(恕刪)
說的很中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