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ank5904 wrote:
發佈機關:臺北市政府...台北市政府都說apple不符合法規了,所以台北市之前說apple做到了!是怎樣,且不開罰,真是我國的好政府!睜眼說瞎話.還說apple做到了,google為何不能!好一個公平的審理,真是吾皇萬歲萬萬歲!(恕刪)
發佈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佈日期:2011-07-06
依據 Apple APP Store 的定型化契約(http://www. apple. com/legal/itunes/appstore/tw/terms. html)中之退款條款約定. 「若交易後至下載前無法提供產品,您唯一之救濟即為退款。如技術問題妨礙或不合理延遲您產品之交付,您排他及唯一救濟即為換貨或退還已付金額,並由 iTunes決定處理方式。」由此條款可知, Apple 原則上只有在APP下載不完全的情況下才接受退貨,並無30日之退貨期。至於其他的狀況(如APP有瑕疵),則是由 Apple 自行決定是否退貨,並未如我國消保法規定,在7日內賦予消費者「無條件」之退貨權利,敬請勿相信網路謠言。
是上個月到現在網路出現上不正確說法,所以台北市政府 2011-07-06 發文
勿聽這句網路謠言===> 原本apple 好好的30天退貨... 難道臺北市政府現在要求變成七天了嗎 。
apple 的30天退貨是要經 apple 審核的,與北市政府現在要求一定要退貨不同。
法規委員會 07/06 這篇文章跟臺北市政府對 google 及 apple ,沒有所謂公平的問題。
apple 說願意要修改程式及購買契約,如果 apple 承諾願意做到,為何google 不願意。
台北市政府說 apple不符合法規,限期改善,法規委員會 07/06 這篇文章是勿相信網路謠言,不要亂想像。
是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這篇文章寫的不夠白話,不然為何看不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