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Market 發生了什麼事??

Frank5904 wrote:
發佈機關:臺北市政府...台北市政府都說apple不符合法規了,所以台北市之前說apple做到了!是怎樣,且不開罰,真是我國的好政府!睜眼說瞎話.還說apple做到了,google為何不能!好一個公平的審理,真是吾皇萬歲萬萬歲!(恕刪)

發佈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佈日期:2011-07-06
依據 Apple APP Store 的定型化契約(http://www. apple. com/legal/itunes/appstore/tw/terms. html)中之退款條款約定. 「若交易後至下載前無法提供產品,您唯一之救濟即為退款。如技術問題妨礙或不合理延遲您產品之交付,您排他及唯一救濟即為換貨或退還已付金額,並由 iTunes決定處理方式。」由此條款可知, Apple 原則上只有在APP下載不完全的情況下才接受退貨,並無30日之退貨期。至於其他的狀況(如APP有瑕疵),則是由 Apple 自行決定是否退貨,並未如我國消保法規定,在7日內賦予消費者「無條件」之退貨權利,敬請勿相信網路謠言。

是上個月到現在網路出現上不正確說法,所以台北市政府 2011-07-06 發文

勿聽這句網路謠言===> 原本apple 好好的30天退貨... 難道臺北市政府現在要求變成七天了嗎 。

apple 的30天退貨是要經 apple 審核的,與北市政府現在要求一定要退貨不同。

法規委員會 07/06 這篇文章跟臺北市政府對 google 及 apple ,沒有所謂公平的問題。

apple 說願意要修改程式及購買契約,如果 apple 承諾願意做到,為何google 不願意。

台北市政府說 apple不符合法規,限期改善,法規委員會 07/06 這篇文章是勿相信網路謠言,不要亂想像。

是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這篇文章寫的不夠白話,不然為何看不懂 ?
DAVIDC2924 wrote:
apple 說願意要修改程式及購買契約,如果 apple 承諾願意做到,為何google 不願意。

台北市政府說 apple不符合法規,限期改善,法規委員會 07/06 這篇文章是勿相信網路謠言,不要亂想像。

所以apple改善了嗎?7/8好像過很久了喔…
看起來重點就是北市府叫你改善→打哈哈說我們會改,實際有沒有改並不重要,
反正時間一久也沒人記得,所以說google就是太老實該死囉~

CCRen wrote:
並不會因為有別人違規沒被抓就讓你的違規正當化、合理化了


這裡沒有人說google合法

我們要求的只是公平公正執法

法律之下google apple yahoo ...一律平等

不用在說甚麼人力不足啊,殺雞儆猴啊來辯解選擇性執法




DAVIDC2924 wrote:
發佈機關:臺北市政府...(恕刪)

不要聽信這個謠言,............因為從頭到尾都沒有改變,以前沒有變,現在不會變,將來不見得變
這是這篇發文的意思
aoki.lin wrote:
所以apple改善了...(恕刪)

apple 及 台北市政府一定會正式說明 , 要讓apple 過關也要有一套理由.
法規委員會 07/06 這篇文章跟本不是要讓apple 過關.
第   41    條
依本法第五十六條所為通知改正,其期間應由主管機關依個案性質決定之;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apple 同意改善,台北市政府不需再處罰,但期限不得超過六十日。

google 是不同意改善才被處罰.


DAVIDC2924 wrote:
apple 及 台...(恕刪)

APPLE是說7/8以後會完成修改,但是以後到啥時候就沒有說了
他們也知道(對不起,洩漏國家機密了),只要拖個一陣子,風頭過了,就沒事了

DAVIDC2924 wrote:
apple 及 台北市政府一定會又正式說明 , 要讓apple 過關也要有一套理由.
法規委員會 07/06 這篇文章跟本不是要讓apple 過關.
第 41 條
依本法第五十六條所為通知改正,其期間應由主管機關依個案性質決定之;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apple 同意改善,台北市政府不需再處罰,但期限不得超過六十日。

google 是不同意改善才被處罰.


北市府並不是從現在才開始進行網路消費秩序的管理,從去(99)年下半年開始,北市府針對PCHOME、Yahoo等各家網路銷售平台業者的服務條款進行追蹤,並且要求各家業者修正其網路銷售服務的定型化契約,落實消費者保護法7日鑑賞期的規定,並且都獲得了善意的回應,至今也沒有因此發生嚴重破壞網路交易秩序之情形。

99年下半年到現在超過60日了沒??台北市政府新聞稿處處在自己掌嘴啊....
DAVIDC2924 wrote:
發佈機關:臺北市政府...(恕刪)


你是那裡看apple遵守了7/8過了,apple使用者出來說說話吧,真的你買了現在都無條件退貨給你了嗎?此說明只是告訴你apple 30的退貨機制只接受下載不完全才可退貨,所以並不是30天有條件退貨,故台北市有為消費者爭取到7天有條件退貨機制,所以不是讓消費者權利受損,但是apple還是沒做到7天無條件退貨,只是多餘的辯解,不是這樣嗎?明顯不公平.
網路因素多發了一篇, 自行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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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C2924 wrote:
apple 及 台...(恕刪)

7/8 apple有無條件退貨嗎?如果沒有,你引用在多法條只是個笑話,何必爭辯,apple使用者最清楚真的有做到嗎?說明什麼,做到就是做到,沒做到就是沒做到,今天都7/11有嗎?你一直引法條有用嗎?做到在說吧!也未有市政府說明7/8 apple有無完成7天無條件退貨,如沒怎麼不開罰呢?做到在來說!明明日期都過三天了!在辯解什麼我真的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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