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府霸道的要人家開放到七天,不然就給人家好看,好,然後現在人家決定不賣了,北市府又要罰款人家說不可以不賣,硬要別人做虧本生意,天下有這樣的政策?
依法論法,Google 的做法一點也沒錯,錯在『道德觀感』上面,就算現有消費者想要申述,回去仔細看看 Market 的使用合約,Google 也沒有任何觸法的疑慮。
的確,從『情』來看,Google 的做法太不尊重消費者(但尊重開發商),但從『法與理』來看,Google
比北市府還站得住腳。既然台灣法規這樣定,那我就不作生意了,惹不起還躲不起嗎?
反正最後就是,那些真正想買軟體的人陪著那些貪小便宜的人一起送葬而已 (罪魁禍首應該就是那個不甘心吃幾塊錢虧,硬要鬧上電視的政客吧)。連帶牽拖一堆靠開發軟體吃飯的人失業而已。
每一個人幾乎都同時有『消費者』與『利益業者』的雙重身份,只在乎你是什麼行業,將心比心啦
從來在此課題上支持 Google 的人也沒說不應該有退費機制,但理性來看,15 分鐘與 7 天根本都是個笑話,兩方坐下來談可以伸縮的範圍才是真正對消費者與開發商都有利的情況。
台灣的政府就是,該硬的不硬,不該硬的又硬到底,莫名其妙。
ptptt wrote:
每個國家本來就會有不...(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