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刪---還android版清淨空間

台灣的電信業者可以,為什麼外來的不行?
大家會不會太崇洋媚外了?


新頭殼newtalk 2011.06.28 楊宗興/綜合報導


台北市政府要求手機應用程式(APP)下載平台商要給予消費者7天的鑑賞期,以符合台灣《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並在昨天對不願配合的Google開出100萬元罰單。Google目前已停止Android Market的付費app下載,並表示在這禮拜會持續和市府溝通。不過,有別於國際廠商的做法,其實國內電信業者的類似服務,都有相關的退費機制。


中華電信今(28)日表示,旗下的Hami Apps就有「7天鑑賞期」設計,使用者於7日內對所下載程式不滿意,手機直撥800都可退費;台灣大哥大雖然在自有手機軟體商店Match Market的付費程式無鑑賞期限,但只要使用者有合理退費原因,手機直撥188可退費;至於遠傳電信的S市集付費程式,如果操作使用有問題或app程式不實、無法操作等因素,消費者都可以用手機直撥888來申請退費,沒有鑑賞期限。


網路應用程式App到底是否適用《消保法》「7日鑑賞期(猶豫期)」規定?專家則有不同看法。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祕書長陳智義表示,根據《消保法》第19條的7天鑑賞期規定,並沒有除外條款,不管是郵購或訪問買賣、實體或虛擬的商品都一律適用。


他也指出,Google宣稱已有15分鐘鑑賞期設計,並強調15分鐘鑑賞期是要保護軟體開發商的創意與設計靈感,但這樣的說法並不符合《消保法》,目前法條也並沒有這樣的但書。陳智義認為,北市府是依法行政,沒有問題。但他也坦承,消基會目前尚未接到任何消費者的投訴。


而「著作權筆記」公益網站主持人章忠信則在平面媒體投書指出,北市府對Google開罰看似於法有據,其實並非毫無爭議,也未盡合理。他認為這要從消保法第19條「7日猶豫期」的立法目的觀察,並依商品性質,考量如何在產業與消費者權益之間取得均衡。


章忠信強調,《消保法》於1994年制定時並沒有考量到現今最新的網路科技產業,像是App應用軟體就是容易複製或僅具一次使用性的數位消費產品,與MP3、影音電子檔、電子書一樣,未必適用「7日猶豫期」。他也提到,App應用軟體很多都是功能簡單、金額極小,在數分鐘內,就可以消費完畢,不再需要這項數位商品,是一種短暫消耗品,不是經年使用的恆久財,是否適用「鑑賞期」還有討論空間。


nqa466 wrote:
Google是私人企...(恕刪)


我覺得退費機制是可以討論的
但是google一方面要討論
一方面又關閉服務
你自己想想
如果他不關閉服務
01會有這麼多人討論嗎
你說他沒利用消費者
我不相信

另外網路還有人發起去北市府抗議
你想想
為什麼大家要抗議
"因為服務沒有了"
google 這種企業
手段也很高明

另外
7日鑑賞期的問題
我想google應該有很強的法務
這個是可以辯論的
你不用急成這樣
其實我想說google全世界131個國家有賣app,除了我們之外130國都對這15分沒啥反應!
難到外國人做的到台灣人做不到嗎?????

BTAntonio wrote:
不曉得google是...(恕刪)


Google下架付費軟體, 怎會是沒顧到消費者權益?

軟體不是你點了要下載才繳費?
沒得點也不會收你的錢怎會沒顧到消費者權益?
頂多是當初下載的東西再也抓不到了.
那應該是使用者當初自己沒做備份吧?

Google的動作就是說他雖然不認同政府的做法.
但是基於尊重在地國的法令, 他們也繳費了不是嗎?
然後他們也是respectfully撤出他們繳費的部份.

起碼人家Google很光明正大的說老子現在就是不跟你玩了.
反倒是.Apple沒有提供翻譯功能給要求退費的...
一整個很怪, 你要嘛就把機制做好, 不要在那不上不下的.
我不覺的Google的行為並沒有什麼過錯.

campow wrote:
先不論是非對錯 合理...(恕刪)


台北市政府好像沒說人家Google捲款逃跑喔.
所以人家Google繳了罰款 (遵守法令) 以後撤出.
人家可是沒有做出什麼違法的是哩.

hhcherng wrote:
台灣的電信業者可以,為什麼外來的不行?


您的問題站在Google來看剛好是為何他在全球其他國家都沒有因這15分鐘規則而被罰,唯獨被台灣罰

台灣的電信業者面對是以台灣消費者為主,不像Google必須考慮到其他國家的使用者

DL7 wrote:
話說的是很好聽,道理...(恕刪)


Google 的退費機制
https://www.google.com/support/androidmarket/bin/answer.py?hlrm=zh-Hant&answer=134336

退款政策
您透過 Android Market 下載應用程式後,可以在 15 分鐘內退購並獲得全額退費。每個應用程式只能退購一次,因此,如果您之後又購買相同的應用程式,將無法再度退購。

如何退購應用程式:
從手機上的 Android Market 進入 [我的應用程式] 頁面,然後選取您想要退購的應用程式。

可以退購的應用程式旁邊會有 [解除安裝並退款] 按鈕。請注意,超過 15 分鐘的期限之後,就無法退購。
只要超過 15 分鐘,選取 [解除安裝] 按鈕只會移除裝置中的應用程式。進一步瞭解如何解除安裝已購買的應用程式。

如果您在購買應用程式 15 分鐘之後,對該應用程式不滿意,我們建議您直接聯絡開發人員。瞭解退款詳情。

所以~~Google說~15分鐘內我退錢, 超過15分鐘以後就是使用者和開發商之間的事情了. 這個處理邏輯也沒什麼錯吧? 難道Google也要拓展業務來做開發商的人肉搜索網站? 太扯.

panypan wrote:
保障你啥權益?要台北...(恕刪)


消保法是台灣所有人的權力
不分區域的
但google office是在台北市管轄吧

好似交通規則台灣所有人要遵守
但你在高雄違規,由高雄管轄開罰單啊

權利是大家公同的
你可以自已不去執行
但不能剝奪別人的權力
例如:健保大家都要繳錢
你不屑用健保,你有專屬醫師
但你不能說健保不合理,我都没在用要取消
每個政策法令都有其重要性
雖不能涵蓋所有層面
但也有其重要性的

之前還看過有人說 台北不要google,但高雄可以包容google
唉~這不是台北,高雄的問題
這是國家法律的規定
不合時宜的東西可以走立法,修法
而不是像這樣

看出來了嗎?力挺Google合法下架付費Market,拒絕7日退貨的無理要求

這本身就是大問題,
第一合法是指那個法Google的公司章程嗎?根本是罔顧消費者權益不是嗎?
其二拒絕7日退貨的無理要求.法律制度上的規度隨雖是死的,可以申訴和請法院解釋,但覺不是無理要求
重點這不是分台北或高雄的問題,這是法治國家的基本
L.K.K
bikevts wrote:
......
我也搞不懂...一堆人在挺台灣消保法七日鑑賞期的規定
守法也有錯...見鬼了

要談法..那就搬出自己的法來看看吧....

http://gcis.nat.gov.tw/eclaw/tjk/chinese/tjk_tw_HotNewsView.asp?sno=OP]PkW

虛擬商品為透過網際網路傳輸,不附著於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例如線上下載音樂、線上遊戲、線上掃毒等等。虛擬商品透過網路下載儲存於消費者之電腦硬碟和手機,如同所有數位化商品般具有易於重製之特性,但無法如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可於解約後將光碟返還店家。由前述行政院消保會對數位化商品之函釋觀之,為降低此類商品之適用疑慮,宜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方得解釋其非屬郵購買賣而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


台北市在吵啥??吵google不守法??
不守哪一條?? 天龍法嗎?



怎麼還有人在幫Google說話,真正令人氣憤的是Google處理事情的態度,
沒有在說明為什麼做不到或不能做之前就先斷掉付費平台,做為對抗的籌碼,眼中可有台灣的消費大眾?
他不再賣新的,等協商後再說,這我沒意見,這是他自由,舊的也找不到,那我要更新要重灌怎麼辦?
那些都是我已經交過錢的,怎麼說停就停,那些是我的權利,不應是Google愛給不給的恩惠,
以如此方式踐踏消費著的尊嚴,你怎麼還可以如此鄉愿的去支持他,責罵一個出發點是為消費者把關的政府?

你真的要談法嗎?你引用的只是一篇網站的文章,站內另一篇文章,有助你了解真相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23&t=2228171&p=1

D.B.C wrote:
我覺得退費機制是可以討論的
但是google一方面要討論
一方面又關閉服務
你自己想想
如果他不關閉服務
01會有這麼多人討論嗎
你說他沒利用消費者
我不相信

...(恕刪)


開了付費Market你們要罰錢,關了它你們又說利用消費者
乾脆台北市自己開發一個手機作業系統,讓奧客通通在上面消費不就解決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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