搖擺天秤 wrote:無預警中斷服務就是錯了要是沒被捉到或是沒有人申訴就算了,算好運被捉到了就算把服務再開啟,還是已經造成消費者的損失最重要的是你有沒有公告暫停服務,沒有就是無預警中斷甚至那段時間權益受損消費者還可以提出要求補償(恕刪) 請問一下天秤大,這無預警中斷是犯了甚麼錯違了哪條法?而且這又不是線上遊戲要包月儲值扣時數的Google頂多要為無預警暫停的動作造成的"不便"表示歉意是要賠償消費者甚麼? 又那些人損失了甚麼?
你要到一個國家做生意賺錢就要去配合該國家的法案方針該國家說什麼 你都必須配合 不然你就不選擇在該國家設公司就像你到新加坡嚼口香糖 ~ 被鞭刑了 ~ 你可以說在台灣嚼口香糖是合法的嗎?每個國家法律都不一樣 ~ 什麼叫Google法在台灣法之上 ~我是不懂這是什麼邏輯? 那台灣人到美國做黑心食品賺錢他可以說 "我在台灣做二十幾年都沒事 為什麼到美國就有事 所以我當然無罪阿"所以支持Google的 我只能一笑置之
有一帖已經說明了法條的部份重點在於需要提供鑑賞期的APP只包含:尚未提供試用版的付費APP需提供鑑賞期至於是否是7天的爭議看台北市政府是否法規引用錯誤(針對虛擬數位程式類)否則若無其他法條有表達明確的時間針對以上商品類別7天也是唯一能用來引用的,應該是不能改如果是這樣法律要不要修我是贊成的7天是太長了...針對某些APP來說, ebook,小遊戲等等或者Google提供自動化不需審核,無條件的限時退費也ok至於限時要多長可商議以保障消費者權益,買到垃圾程式
有一天Google在台員工因殺人,被判死刑,Google反嗆政府說世界大部分國家都取消死刑了,拒絕將此員工交出任由政府執行死刑;又有一位員工在新加坡嚼口香糖 被判鞭刑了,Google又說世界各地都可以嚼口香糖,又拒絕將員工交出想在本國做生意就請尊重本國法律,如國覺得本國法律定的不好,就請遊說立委修法,在沒修法前就請遵守法律
想當初 Google 因為不能同意大陸政府的法律, 所以全面撤出大陸市場, 大家好一輪贊好之聲, 說 Google 敢做敢為 現在 Google 和北市政府出現問題要協商, 都還未做結案陳詞, 就好一番爭執 人哪, 就喜歡把自己看得比天還大, 別人就比針眼還小 這世界的生存之道就是, 誰有需求誰就被擺在弱勢, 根本沒真正的道理 台灣市場那麼大... 不說了, 自己明白
adam1103 wrote:贊同+1一堆不知道為...(恕刪) 這是台灣的法律 ~不喜歡可以游出去太平洋沒加蓋當初中國大陸要求google進行網路審查的時候還不是說要考慮退出中國大陸結果咧?最後還不是妥協??什麼叫丟臉到國際上?我看只是外國的月亮比較圓的心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