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roid 免費app也不能下載了~~我現在已經恢復正常了

imnike wrote:
但該怎麼作, 應該有一套更完善的制度去審核..
絕對不是隨北市府走七天鑑賞期這個制度.....(恕刪)

還是有人的法律觀念這麼差,
『7天猶豫期』跟合不合理要分開談,
台灣法律既然定了網路購物要有『7天猶豫期』,不管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只要在台灣就得遵守,
適不適用,合不合理都是另外一回事,絕對不是可以拿來不遵守法律的藉口,
因為適不適用,合不合理並不是你我或是廠商說了算。

似飛飛 wrote:
北市府不要再鬧了好不...(恕刪)


笑死人了誰在鬧呀!
法治沒聽過嗎?依法行政沒聽過嗎?
aquaaqua wrote:
還是有人的法律觀念這麼差,


對不起!我法律是差..因為我不會讀死書..


『7天猶豫期』跟合不合理要分開談,
台灣法律既然定了網路購物要有『7天猶豫期』,不管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只要在台灣就得遵守,
適不適用,合不合理都是另外一回事,絕對不是可以拿來不遵守法律的藉口,


google移除台灣的交易平台也就等於遵守了呀..

不服一個國家的法律, 他選擇離開有錯嗎?

但..這是你所想要的「遵守台灣的法律」嗎?

因為適不適用,合不合理並不是你我或是廠商說了算。


所以都是台灣立法委員說了算嗎?!

哈哈哈...

imnike wrote:
對不起!我法律是差....(恕刪)


你的確是沒搞懂。

主要是商品如何銷售,是平台可以提供的,而軟體商也可以選擇,怎麼應對來符合法規,以及保障自身權益。
至於我之前的舉例,雖然是其一。
都已經不是舉例OS授權了,你都沒看懂。

據說,現在MARKET已經恢復營運了,內容如何還不得知。
就看接下來,新聞有沒發布GOOGLE的回應了。

imnike wrote:
所以都是台灣立法委員說了算嗎?!

哈哈哈......(恕刪)


法官才可對法律"爭點"解釋法律
不過立法,修法,甚至廢法,的確都是立委說了算
當政府不發聲時說莫視消費者權益,

當政府發聲時有反彈,說政府是白痴,亂搞,

有沒想過就是因為這樣,所以台灣政府被人看笑話,

公權力怎於沒有,愛怎樣就怎樣,

然後再冠個鬼島給台灣,大家都是住在這的人,

政府也是自己選出來的,何苦這樣詆毀自己。


禁錮之魂 wrote:
那也麻煩你~把GOOGLE的軟體~下載下來~燒成光碟~

然後~~用熱縮膜加上精美外盒~包裝好

然後再去租一個店面~~請一個店員顧著

把GOOGLE軟體放在架上~供人購買~~

這樣我才比較清楚了解~~

感謝
(恕刪)



盜版刑責你全扛, 可以嗎?
離題太遠了

Rickyll01 wrote:
你的確是沒搞懂。主要...(恕刪)


好吧..就當我沒搞懂吧..樓越講越歪了..

個人以為GOOGLE會選擇先強硬的作一次關閉平台的反應..

也許只是想強調自己握有的談判籌碼..

我的立場終究還是認為七天鑑賞期並不適用於電影, 音樂, 軟體等..

至於他們官商要怎麼橋, 本來就不是人民能夠左右的..

在這邊講再多也是一樣..


shinyman wrote:
當政府不發聲時說莫視消費者權益,

當政府發聲時有反彈,說政府是白痴,亂搞,

有沒想過就是因為這樣,所以台灣政府被人看笑話,

公權力怎於沒有,愛怎樣就怎樣,

然後再冠個鬼島給台灣,大家都是住在這的人,

政府也是自己選出來的,何苦這樣詆毀自己。
(恕刪)



我只選了一個市長, 法規處長是誰選的?? 哪門子的"這樣詆毀自己"??

台北市法規處如果知道 消保法修正草案 已經躺了多多年, 也知道裡面有一些例外處理, 在目前法律明顯不足的情況下, 能先從完善法規著手, 然後依法行政, 這樣會比較差嗎?

搞得風風雨雨會比較開心? 這樣的"積極"作為, 我還寧可你不作為!!


(感謝 samlu)
消保法修正草案
http://www.cpc.gov.tw/detail.asp?id=573

### 修正條文:

第十九條 遠距通訊交易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得於受領給付後七日內,退回所受領之給付或以遠距通訊工具通知企業經營者之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消費者於締約前已檢視交易客體者,不適用之。

遠距通訊交易之客體為下列各款之一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
五、報紙、期刊或雜誌。
六、業經消費者啟封之影音產品或電腦軟體。
...

### 說明

二、 為適度平衡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之利益,並避免消費者濫用權力之道德風險產生,爰參酌歐盟遠距契約消費者保護指令,於第二項以負面表列之方式增列消費者就某些特定之交易客體無七日內不附理由解除契約之權利。
GOOGLE還沒與政府溝通就直接停止「已付費軟體」的服務,這點真的很不應該
需付費軟體先下架,這點我沒意見,但是片面取消「已付費軟體」,這直接影響我們權利了,跟原本的合約也不相同

台灣法律有猶豫期,但是也僅限於部分商品
所以應該區分哪些為可以避開台灣法律,那些產品繼續使用他們的規範
部分產品必須享有7天猶豫期。

其實有部分軟體可以避開7天猶豫期,就是免費版升級成付費版本的,這種就沒有猶豫期的問題
電子書等也只需要提供幾頁的資訊內容即可,也不用管猶豫期的問題
cd等音樂軟體也不用擔心此部份
遊戲大概會比較麻煩,很怕有人7天破關的,這部份應該派人了解與相關單位了解法律條文
有猶豫期是因為使用者不了解相關的產品,造成兩造對產品的認知不同產生爭議
假如免費開放一天(到期需要付費)等方式,這樣不會有所謂的認知不同,這樣就無法要求7天猶豫期的問題吧

我還是認為,真的在乎台灣就不該直接取消服務,而是依照法律條文去爭辯。
我是水瓶子,請叫我瓶子,英文是叫不出來的啦,我什麼都沒掌握好,如今我能做的就是抓住騎單車的這快樂時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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