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nike wrote:
但該怎麼作, 應該有一套更完善的制度去審核..
絕對不是隨北市府走七天鑑賞期這個制度.....(恕刪)
還是有人的法律觀念這麼差,
『7天猶豫期』跟合不合理要分開談,
台灣法律既然定了網路購物要有『7天猶豫期』,不管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只要在台灣就得遵守,
適不適用,合不合理都是另外一回事,絕對不是可以拿來不遵守法律的藉口,
因為適不適用,合不合理並不是你我或是廠商說了算。
shinyman wrote:
當政府不發聲時說莫視消費者權益,
當政府發聲時有反彈,說政府是白痴,亂搞,
有沒想過就是因為這樣,所以台灣政府被人看笑話,
公權力怎於沒有,愛怎樣就怎樣,
然後再冠個鬼島給台灣,大家都是住在這的人,
政府也是自己選出來的,何苦這樣詆毀自己。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