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EYUAN wrote:
我個人也覺得相當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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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來到台灣就當然要遵守法令,
沒有任何妥協!
錯就是錯,不要問為什麼別人也錯就沒事。
ava9547 wrote:
搞不懂,你知不知道你在力挺什麼?
引用葉狀師:
其實我不解的是,遵守國際貿易交易行為所在地國家的法律可以說是國際貿易的ABC,如果Yahoo在一般網路銷售上可以遵守台灣消保法七日鑑賞期的規定,如果Apple在手機應用軟體的銷售上也願意遵守台灣消保法七日鑑賞期的規定,那麼,Google為什麼不能?
Google今天的態度,代表了Google寧願犧牲消費者的權益,也不願意遵守相關的法律規範,其實這對於Android手機的製造商跟消費者是一個很大的警訊—如果Google可以恣意對某一個國家停止手機應用軟體的銷售,那在這個一切講究雲端的時代,以後還有誰敢製造、購買隨時可能停止雲端服務的Android手機?
我也搞不懂...一堆人在挺台灣消保法七日鑑賞期的規定
守法也有錯...見鬼了
要談法..那就搬出自己的法來看看吧....
http://gcis.nat.gov.tw/eclaw/tjk/chinese/tjk_tw_HotNewsView.asp?sno=OP]PkW
虛擬商品為透過網際網路傳輸,不附著於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例如線上下載音樂、線上遊戲、線上掃毒等等。虛擬商品透過網路下載儲存於消費者之電腦硬碟和手機,如同所有數位化商品般具有易於重製之特性,但無法如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可於解約後將光碟返還店家。由前述行政院消保會對數位化商品之函釋觀之,為降低此類商品之適用疑慮,宜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方得解釋其非屬郵購買賣而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
台北市在吵啥??吵google不守法??
不守哪一條?? 天龍法嗎?
nqa466 wrote:
(笑)因為我支持google,就要懷疑我的立場
我的立場只是google眾多服務的愛用者
google search
google map
gmail
blog
相簿
圖書
等等....
以上都是免費
今天我的重點是,就數位內容,7日絕對不合理
我支持google保護軟體設計師的立場
沒有這些人,數位世界是貧瘠的
當然就消費者立場,是不希望商品下架的
但在商言商,下架避免被罰錢,也無違法問題
如果惡法亦法,都不去檢討,今天總統可能還不是直選呢!...(恕刪)
這些服務在一般使用者上是免費的
但是別忘了羊毛出在羊身上這道理
增加網站的使用量跟曝光量,相對的好處跟收益可想而知
此外7日退款不合理,是對於時間上的取捨
且新聞稿也有說並不是只給Google即短暫的時間去處理
而是台灣Google將這問題擺到期限前才跟老美反映
此外就算是惡法也是法但不適用是可以修改
公務人員一定要依法行政的
況且Google連協商都不協商,直接說辦不到
我是北市承辦人員也一定是開罰
Google連發函說願意開會協商都不肯(這姿態擺的真高)
執行人員有啥好客氣的
還有Google Market的使用條約也有部分存在著疑慮(疑違法公平交易原則)
Google對於user購買的app應該也要部份連帶處理責任
痞子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