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錯嗎?Google對嗎?那消費者的權益就該被犧牲嗎 ?


kurtchang wrote:
2.說是讓你試用7天或是30天以內都可以退費~但是你要寫信去反映,再經由他們看看要不要"恩准"退給你....(恕刪)


如果這點是講 App Store 的話,我只能說這更貼近消費者的想法,因為我是跟銷售店做溝通,請他們負責退費。
反觀 Andorid Market 才是怪怪的做法,短暫的 15 分鐘後你就得找原廠 (開發商)。這就像你跟燦坤買東西,結果有問題要你自己找原廠處理,而且原廠可能是國外的原廠哦。

整件事件覺得北市府的消毒大隊就那兩招

1. 為什麼 apple 可以 google 不行
2. google 不尊重消費者,不願意認同台灣法律

奇怪了,上述兩點有違法嗎?充其量就是 google 耍大牌,既然不認同台灣法律,那就乾脆不做生意,拒絕台灣人來買我家的東西,把台灣人列入奧客名單。

的確啦,身為台灣人是不太爽這種待遇,那有什麼辦法?我們英明的北市府捍衛台灣人的尊嚴啊,但是,人家不賣,我們就不要買,這叫骨氣,一翻兩瞪眼,有什麼好批評 google 的。

版上一堆批評 google 的就是奇怪,你們現在既然支持北市府,要捍衛台灣人尊嚴,那以後就硬骨子到底,以後都不要使用 google 的服務,即使有七天鑑賞期都不要用,不要現在把 google 批的半死,什麼不尊重啦等等,到時後 google 讓步了,又用的不亦樂乎,徹底的軟骨症,那才叫做把台灣人的尊嚴踐踏在腳下,只是贏了面子,卻輸了裡子。說到頭還不是自己的利字放中間,什麼公理法律只是個屁話而已。


如果惡法亦法,那我們應該還活在清朝,國父革命就是不服法,228 的犧牲者也是不服法,他們做的可是比 google 還激烈。拜託,別在用這種爛理由來評斷 google 事件。惡法不配成為法!
水準 2011 wrote:
整件事件覺得北市府的消毒大隊就那兩招

1. 為什麼 apple 可以 google 不行
2. google 不尊重消費者,不願意認同台灣法律...(恕刪)



第一點 Google 目前真的違法了,但開罰還不是這個,因為還在等解釋。
第二點 我買它的手機就是看上它軟體的多樣性,付費軟體裡有不少好物,現在一封通知都沒有就下架,我想問我用 Gmail 登入 Market 是假的嗎? 最好連一點通知都沒有。如果它真的付費軟體不再上架,未來我找誰買軟體啊。其他商城全部軟體都有嗎? 這不是不尊重消費者嗎?
法律外行人不要嚐試去解釋法律專業的東西,那是吃力不討好的事.隨便都會被稍有專業者攻擊得體無完膚.
如果先有立場再去看待法條?那曲解法條的機率又更大.
擁護立場與你相近者又何好處?唯一好處只有取暖.
自己獲得了什麼?正義?路見不平?自我感覺良好的理性辯證?
無論你覺得獲得了什麼,其實只有打字身心的疲憊是騙不了人的.而你自己內心真正的意圖在字裡行間卻也是瞞不了人的.


Grunder2006 wrote:
看了這二天沸沸揚揚的...(恕刪)

先不論內容對錯 從板大理性思考的發文跟回文就值得嘉許了
--
這幾天在A板看到一堆嘴砲文的感想
AlexChai wrote:
Google只是提供了Android Market這個平台,就像Yahoo提供拍賣、pchome提供露天拍賣一樣
網拍買了無法在七天鑑賞期內退貨的問題,跟提供拍賣平台的廠商有甚麼關係?...(恕刪)


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是須負一定的管理責任
況且您說的Yahoo跟PChone的拍賣平台也是有收取費用的

所以您要炮,也請搞清楚相關的責任釐清在來炮,不然您也是屬於搞不清楚的那方

痞子馬~
Grunder2006 wrote:
(N1).中間也提到"為降低此類商品之適用疑慮,宜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方得解釋其非屬郵購買賣而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也就是虛擬商品,必需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才能不受消保法第19條約束,Google 目前提供的是"15"分鐘...(恕刪)

這是個模糊的法條,並沒有規定"適當期間"是誰說了算,google認為15分鐘是對軟體工作者與消費者間的均衡點,可以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這也沒有錯啊,認知不同,所以台北市政府不該直接要求7天鑑賞期,而是討論"適當期間"的認知問題


也有人說15分鐘根本下載不完,這時候北市府是不是要有跟罰google的魄力
處理一下電信三雄,而不是選擇性辦案
一樣可以用
第 37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對消費者已發生
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除為前條之處置外,應
即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企業經營者之名稱、地址、商品、服務、或為其他
必要之處置。


第 59 條
企業經營者有第三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者,主管機關除依該條及第三十六條
之規定處置外,並得對其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而且限期不改善,連續處罰
這樣我就會給他拍拍手


北市府現在作為,為何很多人質疑是選舉考量
只要對方來摸摸頭,就沒事,也不管是不是真的做到(那可能又是另一次選舉時的事了)
人家跟你講正經的。你卻抓狂(官方新聞稿出現 揚言、特權、拒絕遵循台灣法律、綁架台灣消費者 的字眼)
真的是天龍國度


很多時候總公司派人下來做什麼,分公司是不知道的,就算知道,對外也不見得要讓你台北市知道,當然會宣稱總公司要派人來,做溝通.....是嗎
確定是派來溝通的??這種溝通派幾個熟悉當地政府法令的律師就可以了
溝通不會一次就OK的(喔!不,沒人要讓步,那沒啥好談的)
總公司只知公司政策,怎知你地方法令,總公司還得對股東負責
關閉台灣的付費Market,我想總公司應該知道,或是指示的;該講的,該知道的,台灣分公司都應該說過了,兩造都沒有還價的餘地,這樣會有什麼好溝通的

如果是派下來指揮關閉台灣分公司呢,這個或許總公司的人會比較熟手
當然這是臆測,真是這樣就好笑了




-------------------------------------------------------------------

看到最後看到樓主寫這條
Market條款中有一條大意為,Google可隨時停止服務的條款,本人覺得,這個條款只適用於"免付費"服務,一旦有了交易行為,就沒有這種"可隨時停止服務"是合法的事......


去速食店買餐,都出餐了,你也吃了,收回餐盤不行嗎,吃到蟲,請找做餐點的人,不要找餐盤出氣,但是apple 應該屬於點餐員,而不是餐盤,所以你也可以向他扣八(餐盤是一次購入,點餐員要付薪水)知道我在說什麼嗎

Market是平台,你是買軟體,不是買平台
而買軟體不是就得服務你一輩子,有蟲的或許改版個一二次,沒蟲的說不定死都不會改,那你要那平台服務你什麼
沒蟲要升級成無敵大麥克再拿錢來吧
隨時停止服務的條款-----只不過不想賣了不行嗎
大大分析得真好,給你一個讚,就是看不慣北市府這種惡霸又為了選舉而亂整一通的行徑,Google 再怎麼高傲也好過那些政客醜惡的嘴臉。


mx3000 wrote:
這是個模糊的法條,並...(恕刪)


市政府錯嗎?道路工程的廠商對嗎?那用路人的權益就該被犧牲嗎 ?



法律沒有規定路要鋪平,所以把路鋪平不是政府的責任
用路人的權益被犧牲是正常的


葉公啊,你領的薪水可是我的血汗錢,可以做點正經事嗎?
好久沒有人把牛皮吹的這樣清新脫俗了
dirtypoint wrote:
台北市政府記者會 還說 yahoo,pchome 做得到...(恕刪)


假設一下
如果有人聚眾向yahoo/pchome/sony下單購買軟體
取得序號後10分鐘內, 辦理退貨, 然後被商家拒絕
再集結向消保會和台北市政府申告
這樣是不是會引起一陣超大風爆????
風調雨順 國泰民安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9)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