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DC2924 wrote:
消保法給予 7天無條件退貨,立法本意及精神,網購方式也應有試用產品機會。...(恕刪)
說真的啦....數位商品,內容服務等產品經過消費如何「退還」兩個字,你在法庭上就已經輸了
(從自己的儲存媒體刪除視同退還?你信不信光是這兩個字,你就在可能面臨極大的挑戰)
當然這是一個值得打憲法法庭的爭議,我只是想點醒出那些自以為「消保法規定保障無賴完美無缺」的想法,在實務上會面對多大的挑戰
PS:不要試著玩火是最聰明的決定。

ava9547 wrote:
可是Oxy大,如果台北市政府濫用公權力,導致我的權益受損,我絕對會抗議。但我記得法規會說要七天,沒說不能八、九或30天啊!何況支持Google陣營的人,最大的理由,是說Google不可能為台灣用一套全世界是另一套,或改變全世界現行的方式來配合台灣,那為什麼你會認為apple會這樣做?獨獨對台灣限縮為7日?
還有恭喜你遇到好的開發者,我相信大部分的人都是好人,只是"大部分",就像網拍,大部分的經驗都是愉快的,但還是有人會遇到不肖業者,就像之前的手機定位程式,不知有多少人退費了?
有人會說,誰叫你之前不用免費的試用版,自己看不清怪誰?可是免費的功能不全,付費的原因如果就是要那些功能怎麼辦?那些試用不到啊!
我是一個程式設計師,以我來說複製一支apk,真的不用15分鐘,但是要測一支程式合不合用,15分就真的不夠了,我支持台北市政府的原因,因為這是對消費者有利,對程式開發人員也有利,消費者大可放心下載來試用,不合就退,不用賭運氣,銷路我覺得反而會更好,Google做為平台的管理者,要做的就是過濾不良的使用者,那些一再買了又退的人,可以拒絕提供服務,以Google技術,可以輕易做到。當然前提是要有排除項目,如影音多媒體、電子書等,這是雙贏的方案啊!
我沒iphone,說得不對請指正,語氣不好也請告訴我,我可以道歉!
昨天就這樣,惹到一位瘟神,一直在那糾纏不清,浪費太多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