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好多人說為什麼"apple能而google不能"而我說"google能為什麼apple不能"

1.google開發出許多諸如搜尋、地圖、gmail甚至買了youtube.
這些服務當然是造就了google百億營業額的生財工具,說多麼偉大也言過其實,
但至少"使用者免付費""廣告商自願買單",轉嫁了付費的對象讓所有人只要能上網都能使用該服務,
難道這樣的獲利模式對普羅大眾沒有好處嗎?真有人完全沒有使用過google提供的服務嗎?
為什麼google能而apple不能?

2.經濟效應不足的小網站、個人經營的blog靠著google廣告賺取費用,
當然這仍是google獲利模式之一,但不管多少至少google願意讓利..google能為什麼apple不能?

3.android開發商至少在"目前"為止上市集不用被拆分掉30%,將獲利100%歸開
發商而市集平台維護與營運確由google負責,google能為什麼apple不能?

4.即便是大家嫌雞肋的15分鐘無條件退款,但事實就是gogle能而目前apple不能?
超過15分鐘兩者一樣都要喬,一個是跟apple喬,一個是跟開發者喬..
撇開哪個表較好喬(開發商可以一皮天下無難事不要臉最厲害,
apple一樣可以利用大公司的各向法務與專業能力讓你小螞蟻咬不動大像),
也撇開甚麼廣告不實、詐騙等相關民事刑事責任,兩者也都沒有符合7天鑑賞無條件退費不是嗎?
但請注意...apple是30天..而google則是沒有設定時間..
這點依然是為什麼google能而apple不能?


最後說說自己的想法,眼前大家吵得沸沸揚揚的退款問題,其實撇開雞肋15分鐘無條件退款..
兩家都沒有符合台北市政府要求,apple牽涉金流所以有問題跟apple喬..然事實上
退款的70%還是來自於開發者吧!細節怎樣我不敢妄下斷語,但我想總不可能
apple完全自行吸收,否則開發商自己買自己退就賺了70%
換句話來說其實也就差不多是"apple幫你跟開發商喬"的差異,
說回頭~goole現行架構..15分鐘後只要將無限至時間跟開發商喬,變成30天由
google統一窗口幫你跟開發商喬就與apple一模一樣了不是嗎?最後有法律問題
假設提告我想依然都是對開發商吧!

不過google有點我認為太粗糙,為符合法律規定(姑且認定適用)的規範,下架理所當然,
但毫無預警沒有任何公告或緩衝時間實在不是一個大企業該有的風範,
媒體、公關、發言人這些相關人員完全沒有發揮任何作用,讓使用者瞬間掉到五里霧中摸不著頭緒,
真不知道這些相關部門在做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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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民不無腦亂掰就不叫作鄉民了
ciz wrote:
看了好多人說為什麼"...(恕刪)
現在要用1=A=的概念來玩法律就對了!?

美國法律=日本法律=台灣法律?
拜託別鬧了。
台灣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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