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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於民國99年5月間處理消費者於電腦網路購物的爭議事件時,發現PChome在網站上記載「電腦軟體經拆封後不得退貨」的規定,認為PChome違反消保法第19條「七日內可退回商品」的規定,要求PChome將限制退貨的記載移除......
最高行政法院卻認為,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在該法屬於「消費者權益」篇章,衍生消費糾紛時,消費者應循消保法第5章所訂的消費訴訟程序請求救濟,行政機關僅能查核業者的定型化契約,如業者拒配合調查,行政機關可依消保法第57條處以罰鍰,而不是以「行政監督」來處分業者移除與否。
所以~為什麼台灣還不能買google play的付費軟體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