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轉貼 > 交通部停發 Luxgen MPV 牌照??

josephlai10 wrote:
在愛納看到的, 不知...(恕刪)
錢給的不夠多......
自小客貨沒辦法變更為自小客


我是聽黃牛說的啦...
也不知道是不是真的...
自小客貨可以改自小客..
不過自小貨是不可以改自小客...

josephlai10 wrote:
在愛納看到的, 不知...(恕刪)


請問是只有mvp才有這個問題 還是其他車款也有相關問題

希望不要漲價事情趕快圓滿落幕阿@@


josephlai10 wrote:
請參考這一樓 htt...(恕刪)


看樣子業者涉嫌逃漏稅被抓包!

所以要修改低三排座椅的位置,以增加載貨容積符合客貨車的要求!
yoshifumi wrote:
看樣子業者涉嫌逃漏稅...(恕刪)

台灣有50幾萬輛登記小客貨
都被你說成逃漏稅


酒鬼 wrote:
自小客貨沒辦法變更為...(恕刪)


就我聽到的是,客貨可以改貨車,但不能改客車
別再猜測了,請善用google
下面是監理站的一段歷史公文回覆,答案很明確

http://clie.ws/bbs/index.php?showtopic=148839

臺北市監理處答覆如下:

親愛的網路朋友,您好:
您於98年4月2日寫給本處的電子信件,我們已經收到了,有關您信中提及三菱Zinger自小客貨車行照變更為自小客車一案,在此特別為您說明如下: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暨交通部路政司88年3月10日路臺(88)監字第044883號函示,除廂式小客貨兩用車可變更為廂式小貨車外(旅行式小客貨兩用車不可變更為小貨車,且貨車不得變更為客貨兩用車),其他車種間不得互相變更,故自小客貨車無法變更為自用小客車
您的愛車三菱Zinger核定為5人座自小客貨車,不得擅自加裝第3排座椅,否則警察機關得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4款略以:「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及同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略以:「----,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予以舉發。
爾後 您如對公路監理業務仍有不解或建言之處,歡迎來電本處賜教,請電27630155分機122與承辦人沈宗樞聯絡或將意見再次反映本處處長信箱(gc_mvo@mail.taipei.gov.tw),當竭誠為您提供服務。若您對市政有所建言或需查詢市政相關問題,歡迎手機、市話直撥「1999」,立即有專人為您服務。
敬祝
健康愉快
臺北市監理處處長 鄭俊明 敬上
那mpv的第三排確定癈了....
車主集團訴訟吧!!
adamsam wrote:
別再猜測了,請善用g...(恕刪)
應該也沒廢啦....
路上到處都是違法第三排(Luxgen SUV、santa-fe、....)
再加上第三排是可以收到地板下的
因此....現在所有問題徵結點只在於.....從頭到尾未告知車主不合法的事項

酒鬼 wrote:
那mpv的第三排確定癈了....
車主集團訴訟吧!!

nelsonliu0323 wrote:
應該也沒廢啦....
路上到處都是違法第三排(Luxgen SUV、santa-fe、....)
再加上第三排是可以收到地板下的
因此....現在所有問題徵結點只在於.....從頭到尾未告知車主不合法的事項


當年我買SantaFe時,業務有很清楚的說明,有正七人式跟5+2,不過那個+2是違法的....
所以SantaFe應該較沒這問題,因為業務有明確告知,+2都是自己要裝的....
跟Luxgen MPV的情況好像不一樣,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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