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哈!!
所以我的結論還是自己加裝第三排就好,
因為各位大大還是說不出來五人座跟七人座有甚麼不一樣
我的解讀是除了是原廠在工廠裡面組裝外沒甚麼不一樣
只要你高興,很多五人座車子都可以加裝第三排座椅,但保險不理賠,因為是違法的。而行照上原本就是七人座車,客貨也有七人座,保險是有理賠的。
另外,這次國道翻滾下山的嚴重事故,無關是否超載與第三排問題。主因是爆胎,輪胎是非常重要的,千萬不能省這條錢。
客車與客貨車以M7而言差別在導航(客車才有),以及第三排椅子的大小,其實說穿了兩台車的最大差異在於出廠時的稅金,為了故意凸顯十幾萬價差的差異性所以故意讓兩台車有上述些許的差異,以免落人口實又遭檢舉

如果買車的人是公司行號經營者,除非是以租賃車租購的方式,否則買客貨車才能扣抵5%營業稅,但買客車就不行,100多萬的車可以少支付5萬多元的稅金,相信絕大多數的老闆會選擇既便宜又可抵稅的版本

但是車輛能搭載多少人可就不是看車主心情而定,超載被查獲可是會有罰則的!




車輛的行照上載明幾人,依規定就只能搭乘幾人,違反規定即為超載,除有下列罰則外,出意外時保險公司得就超載部分拒絕理賠


精簡顯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8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1項第4款: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四、客貨兩用車:指兼載人客及貨物之汽車。

精簡顯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8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條第1項第3款第2目:
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分為下列各類:
三、客貨兩用車:
(二)小客貨兩用車:總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並核定載人座位及載重量,
          其最後一排座椅固定後,後方實際之載貨空間達一立方公尺以上之汽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7條:
客貨兩用車,應依左列規定:
一、載客與載貨空間應裝設固定之間隔物區隔,載貨空間之車窗應裝設金屬欄杆。
二、載人不得超過核定之人數,載貨不得超過核定之載重量,兼載客、貨時不得超過核定之總重量。
代用客車,應依左列規定:
一、代用大客車車身應為金屬或木製之固定廂式,車身設門及固定扶梯,加設立位者,應裝拉桿。
二、代用小客車車身得為金屬或木製之固定廂式,後車門得加裝踏版,不須裝扶梯。
  但不得設立位。
三、駕駛室與後車廂應隔開,代用客車如其中間或後車廂左右兩邊開有車窗者,應加裝金屬欄杆。
四、車身內兩側設置固定翻動式座椅。
五、載人不得超過核定之座位及立位人數,兼載客、貨時,不得超過核定之總重量。
原經交通部車型審查通過之國內量產中之小客貨兩用車,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出廠者,
應符合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條第三款第二目後段之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
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
  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坐不依規定。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

  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不在此限。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
六、車廂以外載客。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
  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
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還有客貨牌只有國產車有,進口車是不能掛客貨牌的。
eejjll wrote:
只要你高興,很多五...(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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