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xgen URX購車滿一年,行駛近2萬公里,越開越滿意。

Mason1322 wrote:
」自稱多次跑到我家巷口吃豆花嗎?
我還倒想問問你,到底老闆是男還是女?年紀大概多大?胖還是瘦?看你答不答的出來?不要連這個都在說謊吧!


我很想知道,你是拿這張紙去報案的嗎?如果真是拿這張去報案,派出所沒有以刑法受理就構成吃案,所長和承辦員警都要被處分,PO到分局或警局FB就好玩了。

如果是有憑空生出另外一張,自導自演的下場就是犯了刑法第214條是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和第171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真相是如何呢?如果受到這麼大的委屈,下面有各警察警機關的FB
六張犁派出所宣導專區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臺北波麗士
CIB局長室
NPA 署長室
Mason1322 wrote:
不就是那個叫「灑X」自稱多次跑到我家巷口吃豆花嗎?
我還倒想問問你,到底老闆是男還是女?年紀大概多大?胖還是瘦?看你答不答的出來?不要連這個都在說謊吧!
留個言,馬上90%都是固定那些酸民帳號在回應,效率還真快,真的印證我所說01納區就是納黑的天堂。說不定一個人還同時擁有多個帳號?
告不告是我個人自由( 律師朋友也分析,因訴訟過程繁瑣,也不見得找的出真正恐嚇之人) ,考量對方應該也沒那個膽,不過是虛晃一招。就像吃豆花那位以為來我住的附近就能嚇到我,結果約他碰面,竟然自己怕到可能X褲子吧!就是不敢出面........真可笑!嚇人反被嚇。


富陽Mason永春伯下午好,您想用豆花店中年老闆的身材來做文章嗎?
豆花老闆胖胖的,倆都非常客氣,還會問我料夠不夠要加冰嗎?
既然您問我了,我就回答囉!豆花真的好好吃。請您繼續您的表演,午安囉!
(版友們,可以去豆花店看看,順便外帶豆花唷!非常推薦!!)
上面亞洲人,下面黑人!㘉㘉㘉~
灑yan
姓氏蛋蛋 店內不大,我去買的時候只能外帶。
灑yan
e7588967 不錯唷!但建議等疫情過後。想吃的話可以先去買。(老闆姓徐)
acer wrote:
只聽過乳華,沒聽過乳果,你當自己吳忠線?還猜一猜,還在乳果.......。這我不行

argemiya 都已經搬出刑法第 214 條,趕快去做,直接去做,不要只會吹牛!(恕刪)


哦,如果春叔真被約去警局泡茶聊天,一定是赴你的邀約
acer
那你先請 argemiya 趕快去行動,不過目前為止,看不出來他有行動,反而只有吹牛
Mason1322 wrote:
不就是那個叫「灑X」自稱多次跑到我家巷口吃豆花嗎?
我還倒想問問你,到底老闆是男還是女?年紀大概多大?胖還是瘦?看你答不答的出來?不要連這個都在說謊吧!
留個言,馬上90%都是固定那些酸民帳號在回應,效率還真快,真的印證我所說01納區就是納黑的天堂。說不定一個人還同時擁有多個帳號?
告不告是我個人自由( 律師朋友也分析,因訴訟過程繁瑣,也不見得找的出真正恐嚇之人) ,考量對方應該也沒那個膽,不過是虛晃一招。就像吃豆花那位以為來我住的附近就能嚇到我,結果約他碰面,竟然自己怕到可能X褲子吧!就是不敢出面........真可笑!嚇人反被嚇。(恕刪)


為什麼要打X,要規避刑則嗎???

既然你確定是灑yan大寫信恐嚇你,想必是掌握充分證據。

看來事件還不想落幕
一直在等待自撞調查報告
自導自演怎會有證據,看來他不想事情落幕的太快。
灑yan
自導自演又說謊,現在最怕一通電話給派出所舉報吧。[啊嘶]
卡個位子紀錄這起笑話
目前追到43頁
麻煩富春叔繼續連載下去
Irish Coffee
像娛樂版
灑yan
給他一點表演的機會,繼續吃瓜看戲。[真心不騙]
紅雞被打臉怎麼不吭聲了,變成紅奚了?鳥飛走了?
acer
你是打到你自己的臉
Irish Coffee
啪啪啪~好大聲喔~你的臉好腫喔[大笑]
此次案件會不會演變成像信義分局被黑衣人砸那樣,越滾越大。

正義人士紅基哥,為了春叔不被信上所寫的那樣斷手斷腳,兒女找不到,一定會到警局補充說明的,請警員要找出恐嚇春叔的兇手
Bemo_Du wrote:
卡個位子紀錄這起笑話(恕刪)


春叔和與噁像在演鐵獅玉玲瓏,表演土炮和DSP模擬器如何超越B&O、媲美柏林之音

春叔又與紅雞哥上演一部懸疑年度大片,一張突如其來的騷擾信,造成01一陣騷動。這到底是情愛的糾葛?命運的糾纏? 金錢的誘惑?還是利益的衝突? 這一切命運的糾葛是否會隨著事件的突破而水落石出......

春叔、與噁和紅雞,究竟這三個人到底是命運的安排,還是情感的糾結,或是另有隱情,真相到底是什麼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acer
來來來,講個笑話給大家開心-喝咖啡記得要配乳果。
Bemo_Du
來來來,講個笑話給大家開心-本人從今天起退出01[笑到噴淚]
春哥真是納版好朋友

有了春哥整個納版活力十足

比看相聲還有趣
咖啡大,喔不,今天起要改稱『乳果大』,請您要弄清楚:

你這一篇,不但再次打臉自己,而且也打臉了 argemiya。

刑法 214 條是 argemiya 提出,他連續提二次,說要採取行動的也是他,現在不吭聲的還是這一位 id: argemiya 網友。

Irish Coffee wrote:
紅雞被打臉怎麼不吭聲了,變成紅奚了?鳥飛走了?


去跟 argemiya 講呀,他可是刑法 214 條的專家,你敢跟他說嘴!

這是你今天短短幾分鐘內,自己第二次打臉你自己。

Irish Coffee wrote:
刑法第214條是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和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不同

春叔如果報假案當然構成刑法第214條,還構成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犯罪行為人是春叔。如果不是自導自演,恐嚇春叔的人就觸犯刑法第305條,兩個主體和客體不同,你是在鬼扯什麼?

犯罪主體、客體和構成要件你都不知道,可見你連基本法律知識都沒有,要和我嘴刑法,先去讀好法學緒論、刑法總則和分則再來吹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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