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son1322 wrote:
」自稱多次跑到我家巷口吃豆花嗎?
我還倒想問問你,到底老闆是男還是女?年紀大概多大?胖還是瘦?看你答不答的出來?不要連這個都在說謊吧!
我很想知道,你是拿這張紙去報案的嗎?如果真是拿這張去報案,派出所沒有以刑法受理就構成吃案,所長和承辦員警都要被處分,PO到分局或警局FB就好玩了。
如果是有憑空生出另外一張,自導自演的下場就是犯了刑法第214條是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和第171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真相是如何呢?如果受到這麼大的委屈,下面有各警察警機關的FB
六張犁派出所宣導專區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臺北波麗士
CIB局長室
NPA 署長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