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駕完U5後,毫不猶豫決定放棄U5了

ccicjason wrote:
以上兩種速度都無法說是跟內車道以最高限速的車子"併行", 因為不是外側車"揚長而去"就是"被揚長而去".

都揚長而去了, 應該沒有減速退出內線車道的問題. 如果你是在外線車道一下快一下慢, 那更是毫無影響.
...(恕刪)

什麼是揚長而去???

我在中線道用最高速限與你在內線道用最高速限"併行",請問你如何揚長而去?

ccicjason wrote:
前車只要是以最高速限行駛就合乎規定, 即然合乎規定就沒有故意擋車的行為, 而後車若能保持安全距離也就沒有惡意逼車的問題, 因為你也是以最高速限行駛. 但如果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持續貼近前車, 那就是惡意逼車的行為.

+10km不是最高速限, 只是交通警察取締的寬限. ...(恕刪)

轉載自:http://www.auto-online.com.tw/news/0-24604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明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很多人看到這裡會自己解釋法條認為,我已經開到最高速限了怎麼會堵塞行車,所以我是不必讓的。

其實不論你的時速為何,當超車道後車時速比你更快時,若前車未讓出內車道是可以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2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如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得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也就是說就算你開到120 km/h行駛在最內車道,當後車要超車你未讓出車道時就會被罰。而雖然後車因超車而超速是事實,但國道超速的罰鍰是3000元起,因此佔用內車道的人還是罰得比較重。簡單來說佔用內車道與超速是兩個獨立的事件,前車不能因為後車超速違規而佔用內車道,兩者都會吃上罰單。

所以除非你要超車或是前後都沒車,不然還是別走最內車道吧。

新領悟 wrote:
提醒一下未來的潛在買主
[[此車後方玻璃又短又斜]]
靜態賞車時,注意一下[車內後視鏡]看後方的視野 [個人感覺:視野小到無言! ]...(恕刪)

後方的視野個人感覺:視野很OK啊!車身剛性跟視線都兼顧耶.



再加上360度環景.車側警示.AR底盤透視.自動停車輔助...

體驗Luxgen U5新科技 環景+自動停車超方便
轉載自:https://www.youtube.com/watch?v=CFTaO1E9ZlE

新領悟 wrote:
看了一堆試駕影片,...(恕刪)

恭禧解脫

天企晴 wrote:
什麼是揚長而去??...(恕刪)


胡亂解釋

如果在中間車道就可以開到110,就沒必要到內車道開110了
所以在內線道慢慢開,開罰吃單是很正常的
但在內線開110,除非警察覺得有什麼不對,就跟後車開非常快硬要超車一樣
這二種我比較傾向開太快要超的會被開罰單,而且一次二張,安全距離跟超速
但沒事不要佔內線車道倒是真的,因為萬一有開很快超車一撞
救護車也許要開內側道會比較快到
小雞一號 wrote:
胡亂解釋如果在中間車...(恕刪)


他的解釋並沒有不正確的。
首先內線車道是超車道,這點你應該沒爭議吧?

而就小型車能以最高速行駛內車道
一,他有但書
二,他的主功能還是超車道

內車道使用並非為單特定人就改變,他主要功能是超車道,你雖然沒要超車,但若後車同樣在允許速度下,欲要行駛超車時,比方中線道有剛好有車,而他要行駛超車時,內線被你阻擋,這情況下,內線對他來說是超車道,對前車來說只是超車道的但書允許使用,所以路權是屬於後車要超車所使用。

那個但書並沒有改變內線車道是超車道的角色,只是剛好你並沒有要超車,但因為這些原因,所以允許使用,不開罰

但並非就可以防礙其他用路人行使超車道的權力。

而如同晴大說的,他要超速或逼車都是不對的,但這是執法者的職權,不是用路人的職權判定,你可以嘗試檢舉,但職權是執法人員。

RMAN wrote:
他的解釋並沒有不正...(恕刪)


http://www.hpb.gov.tw/files/13-1000-2236.php

自已看吧,其實也懶得講了
反正只能說台灣目前的交通規則及國道警的解釋只要有辦法在內線開到110 km
任何車輛都是莫可耐何的,就有看過有人開著B牌車用大燈一直閃前方內車道車輛
一直閃一直閃,像路是他的一樣,我當時的車速已經破115km在中間車道
只是他閃前面那個內車道車輛等於也一直閃著我,高速公路這種德行的人超多的
所以才很討厭那種開著馬力大的車子拼命超車,趕著去超渡法會的那種用路人

怕你看不到重點,我把重點節出來好了

二、綜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如後車任意迫近,連續以喇叭、燈光或其他不當方式逼迫前車讓道,本局將嚴加取締此等惡意逼車行為。

我並非鼓勵中間車道無車時以110KM左右的車速佔據內側車道,但有些用路人真的是品德上有問題
明明有大鵬灣不去,非得到北宜跟國一國三在那邊拼速度拼輸贏
小雞一號 wrote:
胡亂解釋

如果在中間車道就可以開到110,就沒必要到內車道開110了
所以在內線道慢慢開,開罰吃單是很正常的
但在內線開110,除非警察覺得有什麼不對,就跟後車開非常快硬要超車一樣
這二種我比較傾向開太快要超的會被開罰單,而且一次二張,安全距離跟超速
但沒事不要佔內線車道倒是真的,因為萬一有開很快超車一撞
救護車也許要開內側道會比較快到...(恕刪)


小雞一號 wrote:
http://www.hpb.gov.tw/files/13-1000-2236.php
自已看吧,其實也懶得講了
反正只能說台灣目前的交通規則及國道警的解釋只要有辦法在內線開到110 km
任何車輛都是莫可耐何的,就有看過有人開著B牌車用大燈一直閃前方內車道車輛
一直閃一直閃,像路是他的一樣,我當時的車速已經破115km在中間車道
只是他閃前面那個內車道車輛等於也一直閃著我,高速公路這種德行的人超多的
所以才很討厭那種開著馬力大的車子拼命超車,趕著去超渡法會的那種用路人

怕你看不到重點,我把重點節出來好了

二、綜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如後車任意迫近,連續以喇叭、燈光或其他不當方式逼迫前車讓道,本局將嚴加取締此等惡意逼車行為。...(恕刪)

看罰則編故事,你的內心小劇場也真是豐富啊...

現在都什麼時代了,超車還會有人一直閃大燈按喇叭?

我實際看到的狀況是那些大馬力車子,遇到內線.中線併排時都會鑽到外線(甚至路肩)超車啦.

知不知道現在國道警察為何加強取締佔用內線道龜車?知不知道車陣是如何產生的?

就算是內線車以最高限速行駛,內線車.中線車併排行駛一段時間後,跟在後面的車為了保持安全距離就會踩煞車減速,
如此骨牌效應的結果就是出現車陣,甚至連環追撞事故產生,導致更嚴重的壅塞...
看清楚:
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現在紅斑馬專門攔這種內線車中線車併排行駛,內線道後面還有車跟著的...你懂不懂?
小雞一號 wrote:
http://www...(恕刪)


大大,你都轉貼了,相信你看了全文
請你留意第一段最後一句
(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所指的影響,就是影響他人使用內側車道超車的權利。
也就是我說的,在但書的情況下,你不做超車行為,但在不影響他人的情況下,執法者不得取締你佔用內側線車道,提高道路使用率。

但內側車道仍然是超車道,當影響他人使用下,就必須禮讓。
而文中的可以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是指就算是不影響其他用路人,你要行駛內側車道的就必須以最高速限行駛之規定,否則執法人員仍可以取締開罰。
但並不能反之解釋為,我只要以最高速限就可以持續佔據內側車道影響他人使用。

也就是說,這顆無敵星星只有在部份情況下有效,而非持續無敵。


一、有關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但書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其立法緣由,係依據交通量調查,顯示國內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之情形相當嚴重,考量現行道路容量普遍不敷需求,故有上開但書之規定,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二、綜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如後車任意迫近,連續以喇叭、燈光或其他不當方式逼迫前車讓道,本局將嚴加取締此等惡意逼車行為。

三、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確保內側車道暢通,本局並持續加強宣導用路人,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即駛回原車道,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行駛。

RMAN wrote:
大大,你都轉貼了,...(恕刪)


難怪沒人回你們

第三點是宣導而已,第二點是綜合以上的結論
其實在這邊爭這個沒用,就算真的有一台110km/hr在內側車道一直開著
你能怎麼樣??
叫警察??
文中第二點就跟你講這樣是合法合理的行為,內側車道不是給超速超車用的
也就是高速公路的超車行為,不能以超速為前提
天企晴 wrote:
看罰則編故事,你的...(恕刪)


外線超車,害人害已
我看過二次事故
一次是來得及煞車,一次是來不及
但來得及後面還是撞上去,來不及的就是直接上了
外車道不作超車用是有道理的
反正有一天超車變超渡而已

110km對法律規則來說是很合理的使用高速公路的速度
但對某些人就變龜車,隨便你們,反正超車變超渡不要找人一起就好了
有一天法會開成了,不要叫人來這邊PO文叫我去參觀,沒空去

還有馬力大,不想守法那是你的事,但不要宣傳這種觀念,會害死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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