傑克叔叔0210 wrote:
上周四
有南部車友在FB愛納版回報
南智捷拒絕車主自備機油回廠保養
上周三南智捷高層開會決議的!
好像是有車友因油品問題,導致引擎損壞,
後來提告,南納敗訴,
法官認為保養技師應該要能辯別油品是否有問題,
如果有問題技師當下就不應該加!所以才會這樣!
從另一個點切入來討論問題,納智捷原廠的油品品質有比世界知名石油公司的產品來的好嗎?
官網保養用油網頁,有油品的照片,利用google搜尋到一篇部落格文章,「Luxgen MPV 1萬公里保養(換引擎後的1千保養)」,有詳細的機油照片,格主做了功課查詢機油製造商,想深入了解的鄉民可以使用關鍵字搜尋該部落格。
部落格格主判斷玖鈺科技有限公司是最有可能的機油廠商,跟機油罐上標示的公司名稱只差有沒有股份兩個字。
玖鈺科技有限公司的google地景圖,牆上標示三間公司名稱:凡又企業有限公司/玖鈺科技有限公司/大八自動工業有限公司。
凡又企業有限公司/玖鈺科技有限公司網頁述說著公司歷史:「凡又公司經營項目亦漸漸拓展至油品、化學品及少許之汽車零件經銷,不僅成功代理了美國FULL BORE(飛寶)油品的經銷,更於2011年取得美國康菲集團CONOCO油品代理權。」有了!該公司的確有經銷汽車油品,納智捷原廠機油非常有可能是從這裡出貨的,雖然公司名稱有著有無股份二字的差異,但是幾乎同名的公司都賣機油,這樣的巧合應該很少,合理懷疑其實是印刷時打錯了。
CONOCO的機油透過google搜尋可以找到一些討論,使用者不多,在台灣是一個小眾品牌。而full bore機油,剛好有這篇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72606討論,第二頁中鄉民對於品牌歷史與商標來歷的質疑蠻有趣的。

納智捷的原廠機油,如果真的是玖鈺科技有限公司(沒有股份兩個字)製造(或分裝),我們無法得知原始來源是哪一間油品公司,只是好好奇台灣中油的機油品質也不錯,怎麼不請中油代工,或是如同其他車廠找艾克森美孚、道達爾等知名油廠代工,卻是找這樣神秘的廠商,莫非這油真的是台灣神油?
攝影愛好者 wrote:
車主自備機油 後來車子有問題
判車廠敗訴 敗訴原因是 技師無法分辨 機油好壞
車子會壞是因為機油有問題 而技師卻把它加進去...............
懂了嗎???
內文我看了,
但敗訴原因真的是如此嗎?(雖然我們的法官有很多屬龍)
以下為小弟斗膽的假設…
八府巡按:你有何冤屈?
宋狀師:草民向嚴老闆買了隻渦輪雞,說好保固三年,結果三年未到,雞就病死了,這嚴老闆還翻臉不認帳!
嚴老闆:這宋狀師是跟我買雞沒錯,但他不用我們的飼料啊!肯定是使用了不好的飼料害雞病死,我當然不賠!
宋狀師:冤枉啊!大人 這渦輪雞可是家中的寶貝,疼都來不及怎麼會害它呢!我都用更好的飼料餵它,而且也符合嚴老闆的飼料配方啊!
八府巡按:嚴老闆 你說宋狀師用了不好的飼料害雞生病可有證據?
嚴老闆:不信可以問養雞工來福,他可以作證!
傳來福…
八府巡按:來福,嚴老闆說宋狀師拿不好的飼料給你餵雞,害雞病死,這事你可知道?
來福:知道,宋狀師嫌嚴老闆的飼料貴,堅持用自己帶的飼料!
宋狀師:來福,難道你可以分辨飼料的好壞嗎?
來福:我那能分辨啊!(啊哈!山西布政的五千兩在他房裡)
以上全為虛構,如有雷同 純屬巧合!
Running Karma wrote:
就算吵到大家都能自備機由過去換了,到時候各位的引擎出問題要怎麼算保固?有人用輪胎來比喻就不恰當了,因為輪胎比較容易看出品質差異,而且輪胎導致的問題沒有引擎這麼複雜吧.
你的問題,好多年前公平會就有回覆了,記住一下這些資訊可以免受車廠屠宰喔!
公平會回覆自備機油事宜(編號:9812536)
敬啟者:
一、您98年8月20日電子郵件收悉。
二、公平交易法所規範的範圍概分為兩大部分,一為規範事業獨(寡)占、結合及聯合行為;二為對事業間不公平競爭行為加以規範,藉以達成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之立法目的。
三、有關 您所提相關問題,本會說明如下:
(一) 依據本會83年4月6日第130次委員會議針對指定機油適法性之決議,略以
1、 基於機械潤滑原理,各車種因設計不同對機油之需求亦有規格、級數上之差異,限定使用符合API、CCMC、SAE等機構認證合格之各種級數、規格機油行為,應屬必要且具正當性。
2、 限定機油廠牌並非必要,應以推薦取代限定,使用級數、規格符合規定之其他品牌機油,不應影響汽車保固之有無。
3、 使用非依規定之級數、規格機油所產生損害部份可取消保固,但並應不影響汽車其他部份原有之保固。前開決議業通函汽車業者知照並促請其於限期內修正使用手冊中有關機油使用之規定。故汽車業者限定車主使用具公信機構認證合格之各種級數、規格潤滑油行為,若係基於機械潤滑原理,得屬具正當理由,尚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範之虞,另汽車業者於使用手冊中,對於車主未依規定使用特定廠牌機油時,單方面約定排除「全部」保固責任之情,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規範,本會將依個案之情節依法查處。
(二) 有關要求車主簽具切結書乙節,按本會前揭決議僅規範汽車業者若於車主手冊、保養手冊中,對於未使用符合規格及級數之車用機油所生損害有關保固事宜有所規定時,不應有主張免除汽車其他部分應負之保固責任情事。至若汽車業者與車主基於雙方合意另為保固之相關約定,則屬私法自治之民事範疇,尚難認有公平交易法之適用。
(三) 另有關保修廠加收「機油自備-設備使用費」乙節,事涉企業經營成本及管理之考量,屬個別企業之訂價與經營自由之範疇,尚難謂有公平交易法之適用。
四、謝謝您的來信。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敬啟
這個好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