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山林令我非常憤怒,所以我覺得我有必要上來抒發一下,先跟大家說明我不是仲介,但我從事房地產相關業,並且國家考試合格,所以對於法律略懂略懂,且對於城上城我已經注意(我是屋主)好幾年,我越了解越TMD憤怒
為什麼甲山林會讓我想爆料,就是因為我發現他們跟本就當我們買方是傻子,法律似乎是他們定的,不是政府定的....
看了版上很多人的留言,我大概做個整理,並附上個人的小意見,給各位參考,這篇文章能放多久我不知道,也許會有人私我把文章刪除吧!!!畢竟這樓我看因該很多甲山林的人在看.....呵呵,如果有這些人,我想跟你們說,以下所說不是在重傷你們,我是就事論事!!
正文:
一.甲山林於102年開始陸續打電話聯絡我們屋主,告知可以幫忙賣房,細節就不談了,但我觀察後發現,似乎他們幫忙賣掉的都是當初99年買比較低價的,在當時屬於高價也就是一坪買到20萬以上的,他們不知道是無能為力還是如何,好像速度沒這個快,甚至簽委託約1次3個月,都續簽好幾次

二.使照拖延部分,我想網路上很多人很熱心,查了他們的使照申請,發現送了好幾次都沒過,其中有未附消防設備勘驗合格證明等等的核退事項,其中還包含"現況與竣工圖不符".....呵呵,很無言,不過我的觀點是,人算不如天算,如果基隆市長選舉時,當時沒有發生一些事情(甚麼我就不說了)的話,因該早就拿到使照了吧!!!不過我沒有影射甚麼,就事論事確實有缺失,不過想不透的事,這些缺失對於一個台灣前三大代銷"甲山林",對於一個自建案不只一個的建商,對於一個揚名國際的營造"潤泰"蓋出的建案,為什麼會拖這麼久還不過呢???
三.最近很多人被叫回去現場看屋,美其名是交屋驗屋說明會,但就像版上有人提到,根本是叫你要簽一些文件,我就這問題提出我的觀點,分為目前他們現場普遍會做的三種狀況...
1.延遲交屋的違約賠償:
現在被叫回去的,都會聽到,不過似乎版本會不同,但重點是一樣的,就是他們延遲交屋是法令變更導致不可歸責賣方的結果,不過他們公司很"好心",因為真的拖太久所以願意"補償"大家,補償方式就是合約所提到的已付價款每日萬分之二減半,萬分之一做補償,從本來的最後完工日算到取得執照日,於最後交屋計算尾款時做差額補退,該協議除了提到此"補償",還提到取得使用執照不得拒絕撥款或換約買賣等,有沒有很佛心來的阿.......我只能說放屁,放心放屁不是毀謗,相關解釋請看馮光遠先生的解釋
(1)所謂取得使用執照不得換約跟不得拒絕撥款,這兩個協議根本是廢話,因為依照內政部公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即不得記載事項內所示,這兩個本來就是如此,當場不簽這個協議,到時使用執照下來買方也是不能拒絕撥款阿,至於換約這本來就是習慣,建商取得使照開始要登記移轉,本來就會閉鎖,那會還讓你在那換來換去,那我知道難道建商不知道,他當然知道啦,只是要跟我們簽協議,難道上面就只有減半違約金補償嗎?當然要多搞一點內容近來,看起來才豐富阿...
(2)萬分之2變之1,這個部分更讓人憤怒,依照內政部的公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即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二條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第(二)小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延遲利息予買方....",人家內政部公告這樣,你合約打那樣,你覺得很正常嗎??這種關於買方權利的部分是可以片面讓建商下修然後放在定型化契約上給我們買方的嗎???一開始簽合約就當我們傻子了,現在走到這了,竟然連合約上的萬分之二都不想照做,還想減半,真的是吃人夠夠
(3)法令變更不可歸責賣方,我也是兩個字"放屁",104年1月到現在難道全台灣建案都跟城上城一樣因為法令變更拖延使照???為什麼別人可以,你們甲山林不行,現場叫你們拿出哪條法令變更的依據,並詳細說明,給我打模糊仗,講難聽的拉,如果千真萬確能證明真的因為法令變更導致不可歸責賣方,立場你們站得住腳,你們會願意賠償萬分之一??還是兩個字,"放屁"
2.似乎很多人解約了,並取得違約金,不過這些人在協議完成後都有簽訂保密條款,所以退的人不敢講,不是本人從旁聽到的也不敢說,我不會承認我聽到、知道,但對於這個我提出一些見解
(1)解約是否有理:
城上城因棟別不同分兩期完工,棟別不細說了,兩期的完工日(完工已取得使用執照為準)分別為99年6月1日開工起算1500日曆天跟1700日曆天,我們算最長的1700天,因該在104年1月25日前完工,並取得使用執照....若逾期三個月...視同乙方違約。以上是城上城合約上所寫的,不過你們自己看自己的合約,不是每個人都寫得這麼清楚喔,有些人的合約是如此,有些人沒把完工日明確寫出(104/1/25),有些人的逾期是寫"六個月",也就是說城上城合約好幾種,不過不管哪幾種,依照上面內政部公告預售屋......事項,第十二條上面寫的是三個月,況且他們逾期早超過12個月,這部分跟內政部不一樣就不管了,結論:於法有理
(2)賠償該怎麼賠:
先來談內政部公告再來談城上城合約,內政部公告預售屋.....事項,第二十四條違約之處罰,如果是"買方"違約,賣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款百分之X("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而賣方呢?,上面寫賣方違約的話,買方可以解除契約,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地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延遲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百分之X("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看清楚差異,最高跟不得低於..
現在談城上城合約,有些人的合約是依照內政部公告所寫,但一個地方被改掉了,就是"房地"被改成"房屋",看清楚這個差異,合約分兩本,一本房屋一本土地,房地意思是兩本的總和,也就是實際總價,房屋的意思不就只有"房屋"那本,懂了吧!!!!
再來甚至有人的合約上面更離譜,連百分之十五都沒提到,甚至變成已繳價款......快去看看你的合約吧!!!
(3)實際上,這些退戶的"我猜拉""我猜拉""我猜拉""我猜拉""我猜拉",沒有人如實拿到房地總價15%,大概可以分為哪幾總情形,"我猜拉""我猜拉""我猜拉""我猜拉"(一.)房屋價款15%(二.)房地價款7.5%(三.)房屋7.5%(四.)已付價款15%(五.)已付價款利息(六.)三小都沒有只有退款(七.)其他......以上是我的猜測,畢竟那些退的都有簽保密,我哪問的到,但萬一猜中,純屬巧合,只是依目前情勢去做判斷而已
(4)結論:法都說了,該怎麼談自己決定,記住小蝦米很難打贏大鯨魚,日後留一線好相見,各退一步,他們退款賠償,我們不要要到底,應該雙方都能接受,應該拉....
3.第三種狀況,就是甚麼都不管,甲山林說啥,客戶都照做的情況,那只能說,阿彌陀佛,甲山林一定會說"有你真好"!!!
好了..打完這些,我心情好多了,不過我似乎沒說我為了甚麼憤怒....因為考量被查水表的可能,所以我不想說清楚以上是那些讓我生氣,甚至踩到我的底線,重頭到尾當我文盲在耍,可是我明明是國家考試地..........TMD
如果有事情想請教我,歡迎私訊,我在確認你不是"甲山林"的人後,我會跟你聊的!!!如果是甲山林的人,請明講,我會考慮跟你聊!
另外補充一點,合約上關於換約的約定上面有些本來寫千分之一,後來被蓋章改掉成五,當時還沒規定最高千分之一,所以沒皮條,但懂了嗎??要拿錢很會要賠錢就屎屎尿尿的,後續我誠心的希望我的事情甲山林能好好對待,不然....我會繼續再多弄點資訊上來抒發一下,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