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想要賣房子
因為租10幾年的人搬到大陸去了
至善路二段近300坪林地
在幹道上,不是鄉間小路上那種
個人是覺得環境很不錯
房子很大且方正但無建築執照
但屋齡已20年不會被拆了
內部裝潢還算可以
可以重新裝潢與貼皮
房屋內有停車位且含游泳池有修過還算漂亮
但是20年房子裝修可能要破千萬
我又不是很會賺那一種
自己知道住這種房子開銷一定大
要維持草坪跟泳池就要開銷很大
我沒有福氣住這種房子
週遭的人自稱無此財力買這種
想說透過仲介又會引來一堆蜜蜂來騷擾
鄰居是有人開價
只是這種房子值多少錢無從依據

請教達人們

無建築執照的別墅賣的價錢又是如何?
嗎媽的房子又值多少?
該怎麼著手賣?
謝謝各位大大
文章關鍵字
沒建照的房子?

那土地有權狀吧

該不會只有使用權?

不如換個人租不就行了

有租金可以繼續收
不要想太多,這種情形的話建築物等於"無價值".買的人看中的只有那片土地而已.

會買的人只有打掉重蓋或是養地後擇日轉手兩種可能而已.既然不是合法建築根本是無法大興土木去整修它的.

其實你可以多問幾家仲介公司請他們估價然後自己再做個比較,至少心裡會有個底.估價是完全免費的.

那邊的居住環境...我有一個朋友也有一間別墅在那邊.地上物有權狀,不過年久失修的緣故,房屋漏水等什麼老症頭一樣不缺.平日只有外傭一個人住.也是賣了好久才終於賣掉.不知換了多少仲介.基本上...有行無市啦.我常笑他:你家外勞真好命,一個人住那麼大的別墅,你還要付錢給她供她三餐加水電費和第四台的錢.閒來無事就養養你那三條狗就好.

不過房屋土地買賣這種事看緣份吧,搞不好樓主一下就賣掉了也說不定.祝你賣得好價錢!
所言其是.
法師也提過類似的cases, 房東整年住不到3天, 其他時間都是傭人在用. 不但有錢拿, 還可住免費別墅. 好命的是傭人 而非房東.


dute wrote:
我常笑他:你家外勞真好命,一個人住那麼大的別墅,你還要付錢給她供她三餐加水電費和第四台的錢.閒來無事就養養你那三條狗就好.
對~土地有權狀
但房子沒建照
聽說20年來都有繳房屋稅
台北的別墅本來就不多
這種沒建照的舊別墅就更少了~我猜

還是說重新裝潢沒建照無妨
20年的房子不會被拆所以無所謂
所以真的不知行情
是跟有建照差很多還是無所謂
合法的無使用執照且無建物權狀的舊有房屋現在大多都已經殘破不堪無法居住了吧?在民國六十年以前的確有很多這種房子.雖然沒有建物權狀但是絕對是合法房屋.假如你有辦法提供民國六十年以前所繳納的房屋稅單或是已繳納水電費證明,那麼沒人敢說這房子是非法.

十幾年前還蠻多人跑到國稅局或水電公司去申請這類收據的存根,目的就是要證明自己的建築物為合法房屋.但現在這招已經玩不起來囉.因為就算有存根你也申請不到了.已經過了"憑證的合法保存年限"囉.合法保存期限為十年,由於是公家機關的憑證所以展延為十五年.你算算...民國六十年加十五年,就是民國七十五年.你現在還申請得到還真是見鬼了...

早些年,有些神通廣大的人還就真申請得到喔.但是現在嘛...完全不可能.因為現在政府e化,全都建成電子檔.舊的紙本確實都已經逐步銷毀囉.

因此,到現在你還拿不出建物權狀來,就是違建.既然是違建,早年的違建以目前的法規屬於"緩拆"...所謂緩拆就是"不報不拆".有人通報還是得拆.不要以為是早年的違建就等於有了護身符.

話說得那麼明,你應該瞭了吧?

打個比方,你現在將這棟違建裝潢得美崙美奐,只要有心人看不順眼去通報一下,你只有等著搥心肝而已.

誰會去通報呢?當然是知道這棟是違建的人嘛...(除了仲介跟買方,還會有誰呢?)

所以我之前不是告訴你了嗎?地上物就等於"無價值".不要再去想啦!!沒有人會為地上物多出價一毛錢滴!沒要你補償拆除費用已經偷笑了.

至於你所繳納的房屋稅,是因為市公所不管是不是違建,都會編訂門牌.只要有編訂門牌,就要繳房屋稅.這就是台灣的"矛盾".不合理的徵收合法的稅.屌吧?!
dute wrote:
合法的無使用執照且無...(恕刪)


無價值不等於該建物沒有市場價值(假設該建物並無殘破不堪且無居住安全疑慮),可以先依據周遭近期相似性質標地的成交或賣方價格、法拍(債權人)、國有財產局標售案件(底價),綜合上述價格當參考,再與您認知的價格做調整



只是補充,僅供參考
通常 會買在那邊的人 大部分都是買地 因為 那邊等於是買地送房屋

所以 比較建議你可以去問看看當地的土地一坪是開價多少

至於建物的話 那只能當作半買半相送啦

因為沒房屋權狀真的很難計算其價值..........

頂多就算一下建築成本 加加減減而已

感謝各位解惑
我對此建物的了解提升不少
不過我對這句話不是這麼明瞭

"早年的違建以目前的法規屬於"緩拆"...所謂緩拆就是"不報不拆".有人通報還是得拆.不要以為是早年的違建就等於有了護身符."

這麼說全台灣的違建不管幾年
我都可以去檢舉了~
是這麼解讀的嗎
謝謝指點
記得應該是有個切割點,民國幾年之前的就地合法,民國幾年之後的不行,不過我忘記時間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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