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普羅 wrote:最近在台北市蠻常看到...(恕刪) 不是推車右轉就不算闖紅燈,是警察懶得理你而已要是我在值勤,我一定開他一張闖紅燈如果不服,就去申訴啊,看誰的時間多而且你能拿出證明說你沒闖紅燈再說吧.....最看不慣這種人了,為什麼不守法呢自以為比較聰明,難道守法的都是傻子不成
lojenyu wrote:我就是這種人 噗既然大大願意現身說法,那請多指教一點吧。你是只有單純右轉,還是三種方式都有走過呢?不過我想應該也不是你自己想到的,是有看過別人這樣做才照做的吧?futen wrote:不是推車右轉就不算闖紅燈,是警察懶得理你而已 Well,我是還沒看到過有人被警察攔就是。
所以機車壞去,大粒汗小粒汗牽著車找機車行 對紅綠燈是牽著車的騎士? 還是牽著車的行人?想了解一下 警察"有法可依"能開這種單嗎? 違規項目「機車正常,牽著車紅燈右轉」那人行道牽著車該怎麼看? 上面有停車格的話...←這沒異議了吧我覺得很方便、省時啊,不算有妨礙到人,可省下數分鐘...可我還要心理建設,因為路口眾騎士們會行注目禮....
只能說小聰明 想得出來我很佩服 真的 我真的佩服為了區區幾塊錢罰金做這樣的事 個人覺得太不值得了要違規就大方一點 管它有沒有警察 被開單就被開單 我個人是如此既然做了 就要有風險我能原諒有這種小聰明的人 他們純粹是想違規但又不想傷荷包社會上違法的事情太多了 如何不被抓到 是個很高的學問我稱這種事件為"庶民違規" 就是大家都可以幹的事情 只要你肯做 不分貧富好野人有好野人他們的違規手段 窮人當然也會有窮人的違規方式看開一點吧!
Gm黃家駒 wrote:只能說小聰明 想得出...(恕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我想,他是牽車,能算是汽車駕駛人嗎?這樣說他違規,應該有爭議.純粹討論,不是找麻煩,我的希望是如果牽車紅燈右轉不算違規,那麼騎車的人不就多樣權利可以用了.
阿...我也會類似這樣的行為不過只有要迴轉的時候才會因為大部分幹道內側都禁行機車根本對機車族都不能合法迴轉要迴轉最糟的時候要等三次的綠燈等超久又浪費汽油要被說賤招我承認但我下車牽的時候會熄火這樣警察真的能開我罰單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