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ulinsu wrote:
這是“漲價價差的一部份比例歸公”,而非“漲價歸公”。台灣進行不動產交易時,一樣是“漲價價差的一部份比例歸公”。
無論是“漲價價差的一部份比例歸公”、或是“漲價部份完全歸公”,都無法使得人民皆能以便宜的價格,進住建設較好的城市地區。
你應該知道台灣不用實際交易差價做基準的... 跟我說的上海例子不同.. 這是制度的問題...這也就是為何房價能在不到1年中換了幾手堆出泡沫..
我覺得漲價歸公..應該也不是全部歸公.. 這種思想只是一個大方向.. 但一定要有較高的比例歸公... 因為房子或土地漲價不是持有者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