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ethe0214 wrote:
因為立法院要求便民而修正商業登記法的結果,現在辦理商業登記,不用查核,所以公務員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辦理商業登記。但是辦過商業登記的人都知道,現在辦完商業登記後,在許可證及公文上,會註明,請營業人要實際營業時,自行注意是否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或有無取得營業所需的許可文件。所以,開店的人,如果還說不知道要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個人是覺得很扯,因為在取得營業許可後要營業時,如果真的在意,就應該去查詢自己要開店的位置是否符合相關規範,而不是兩手一攤當不知道。
原來是這樣,真是長了知識了
不過總覺得怪怪的,源頭管理其實很容易,卻要搞得天怒人怨才要來管
看起來好像立法院才是台灣的亂源
wered wrote:
原來是這樣,真是長了知識了
不過總覺得怪怪的,源頭管理其實很容易,卻要搞得天怒人怨才要來管
看起來好像立法院才是台灣的亂源
其實事情也不能只是這麼看,
以收稅跟工商管理的角度,
收稅的條件應該從寬,就是只要有營業,就要收稅,
以前是你要辦完所有的程序,所以東西都合法時,才能申請營業登記,政府才能跟你收稅,
但常常是店家已經在做生意了,結果營業登記申請不過,就繼續進行地下營業,
店家繼續做生意,而政府卻沒有明確的法源收稅,
或是政府要做安全、衛生檢查時,商家沒有申請任何的營業項目,相對的也很難對他實施稽查。
現在變成,辦營業登記變得容易,至少能有個稅籍資格,
如果店家有營業,地點不一定合法,但有營業就得繳稅,
政府也可以進行相對的稅務與安全稽查。
概念是如此啦,
但當然逃漏稅的還是很多啦 ....
而工商登記 跟 店面使用是否合法 是分開看的,商家都知道的,
那些師大夜市的店家與房東也都知道,只是裝做不知道 !
人生就該好好的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