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再次檢視 此次王家都更案

pensees wrote:
以上……當另一方言明...(恕刪)


又在說 什麼 了!

王家從來沒有開始表明 "不參與都更", 何來的一方面言明 "不要錢".

等到發現人家不給這麼多錢, 開始坐地耍賴起來....來要更多的錢..

所有的都更案, 都是被這貪念卡住, 您支持貪念, 我尊重你, 但請勿亂說!


我對與一些人訴說法理, 討論最後人家只能要我們感同身受, 來接受道理, 我對這頗不以為然...

感同身受也可, 說理說法也可, 但總是請先說明吧 請勿混為一談 !

我是來說理討論的, 如果只能一直要人家感同身受, 就請忽略我的文章!

我是來跟講理的人討論的!

jedijack wrote:
如同一方說沒收到通知~另一方說寄出好幾次了?
如要用髒錢的企圖來分析建商?該用什麼來分析王家呢?
打死不洗的髒衣服可能不會影響他人~打死不參與都更的瑕疵產權可影響好多人~


以上……

不用收什麼通知。

沒有答應,就代表拒絕;除非能提出王家具結首肯的證明。

一、錢不髒,是人把錢弄髒了;不要錢的人,就不會被錢弄髒了;也不用去分析任何人,因為人一分析之下,恐怕沒有良善的。

二、衣服不髒,只是舊了。

三、為了建商,王家也被拆了。
煥仔 wrote:
沒問題的法幹嘛修o....(恕刪)


因為有人賭輸了阿!

賭輸了就找人來鬧場! 莊家不勘其擾, 就說..

我們以後不要玩都更啦... 反正這樣的市容有這麼多人支持..

有這麼多人喜歡別人住海沙屋, 你們就繼續住吧..


-----

我還是搬板凳來看戲, 36條會怎麼修, 就讓我們慢慢看戲吧!

pensees wrote:
也不用去分析任何人,因為人一分析之下,恐怕沒有良善的。...(恕刪)

既然不用去分析人~又何來以下這段話??
pensees wrote:
拆王家是建商要滿足自己商業之最大利益而為之,並非都更之絕對使然...(恕刪)
jedijack wrote:
既然不用去分析人~又何來以下這段話??


以上……

一、一個是分析人心;一個是分析商業利益,及其強制施為。

二、王家有「不要錢」維持現狀的權益。

我看,台北應該已經成為一個斤斤計較言利而模糊了人心純厚的地方了。

我還是跟你講一下


以王家的土地,不管鄰地要都更,要自己新建,只要跟王家鄰接到

就必須確保王家2塊地(及中間那塊),這幾筆畸零地/袋地的權益



別人想蓋房子還得找畸零地地主談條件,這是建築法規定...

不是別人想找他們麻煩
pensees wrote:
一、一個是分析人心;一個是分析商業利益,及其強制施為...(恕刪)


對呀 ! 像我之前有認識個職業釘子戶 , 就是那種聽到有都更風聲就趕快買進其中一兩戶等著向建
商及其他住戶獅子大開口的 ~~

他也是很反對那種挾著大多數意見就不讓少數多賺些錢的惡法耶 !!! 當然他設定的目標一般是賺
對半, 不像王家那麼誇張就是了 ... 要不然甲緊弄破碗, 弄破局大家都沒好處 ~~

locomo wrote:
我還是跟你講一下
以王家的土地,不管鄰地要都更,要自己新建,只要跟王家鄰接到
就必須確保王家2塊地(及中間那塊),這幾筆畸零地/袋地的權益
別人想蓋房子還得找畸零地地主談條件,這是建築法規定...
不是別人想找他們麻煩


以上……

一、行政部門要就「現況」積極進行「研議」以符合參與都更、不參與都更之住戶權益。
此乃自明之理。
如此,現況之使用方式,才能盡最大的「彈性」運用,不是任由建商左右。
如若「必」要劃入都更而無其他施為可能,行政部門可將具體理由給予王家,視其意見再行回應。
人都有理性,王家也不是「非理性」之人,怎麼可能無法溝通呢?
詳細之情事,乃行政部門怠惰,使用有違人民權益之法,來進行居住權的干涉,而不是盡「研議最佳方案」與溝通協調之能事。
此乃自明。
公務人員,真的有盡到責任嗎?在這件事情上有盡到責任嗎?
也不見得有人探討…
所談之法,除了不談憲法,也對有疑問之法,必信而不疑……

是可忍,熟不可忍?

二、被拆房子已經是身陷麻煩之中了。

pensees wrote:
以上……

沒有答應,就代表拒絕;除非能提出對方具結首肯的證明。

...(恕刪)


沒有答應,就代表成立?自己的祖產家業竟然就會【自動的】經過一堆奇怪的法律變成其他人的財產?
這實在是很瞎的法律,這麼瞎的法律還有人說是依法行政,還很有lp的說沒經釋憲就是有效法?
還有人說甚麼警察不知道法官沒判決定讞之前殺人放火姦淫擄掠都算是無罪的說法?

無怪乎228及白色恐怖罹難者的英靈至今還要死不瞑目


糖果緞帶 wrote:
起因剛剛和一名有牌且...(恕刪)


請問版大,
所謂 "因為王家土地是袋地,依法需強制劃入都更單元範圍",
這邊所依據的法條是"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4條"嗎?

第 十四 條 主管機關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除應符合第十二條之規定外,並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
無法依前項原則辦理者,應於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規定舉辦公聽會時,一併通知相鄰土地及其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前述情形並邀請其參加公聽會,徵詢參與更新之意願並協調後,依規定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前項協調不成時,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申請主管機關協調。


若強制劃入之法令依據是第14條,那我實在是看不出來這是有強制的性質。
且,不只是袋地,即使是有建築線可自行建築之土地,只要其面積小於最小都市更新單元面積(500平方公尺),日後無法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也都應於本次一併強制劃入,不是嗎?
誠心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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