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再次檢視 此次王家都更案


omfr wrote:
你說了就是真的?

這裡是房地產綜合版不是法律版不是嗎? 為什麼只能討論法律?

你都可以拿毫無立法或修法權的政治官員來說嘴了,我說群眾隨風起舞有什麼問題?

我沒說只能討論法律,但是討論法律明顯比你什麼都要扯到政治來的客觀有依據。
法條有沒有遵守落實是可以客觀判斷的,政治人物言行及解讀都代表各自的立場,那種研究起來沒啥意義,而且也沒有任何依據。

今天你說某些人說法律要修就等於法律有問題,那我不能解讀成法律不完備只是增補一些條文更加詳細規範嗎?
套你說的話:你說的就是真的?

另外我前面說的憲法和其他法律也在修,怎麼都沒聽你說全部法律都有問題?
法條本來就是隨著時代和事件去做修改的,這次事件只能凸顯法條規範還有完善的空間,目前並沒有任何專業及權責單位出來說明法條有缺失,這不就說明了跟你猜想的法律有問題還有一段落差?
世界上沒有完善的法律,如果有人說法律要修你就可以看成法律有問題,那請問哪條法律是沒問題的?
糖果緞帶 wrote:
起因剛剛和一名有牌且...(恕刪)


樓主完全說出重點,大推~


peterTG wrote:
目前並沒有任何專業及權責單位出來說明法條有缺失,這不就說明了跟你猜想的法律有問題還有一段落差?...(恕刪)

主管機關內政部長說有缺失而且要在 6 個月內修正的呀!
難道你不認為內政部是主管機關?
因為捷運跟周邊都更的問題

王家的地成了袋地,所以併入鄰地都更是必要的

當然不是無解
一是協調會要去提出意見,表明不參加都更
這樣因為自家是袋地,以後無進出道路
為了消防跟建築法的規定
必須跟鄰地協調購買部份土地做為私設道路連接到計劃道路
而原先面前道路因為劃為捷運用地,且夾了一塊別人的地
變成這邊無法進出,無法當建築線使用

二是成了袋地,也表明不參加都更,也因為沒了進出道路
以後就不能當建築用地(無法改建/拆除重建),進出入也是個問題

三是加入都更,協調分配,就資料上看,建商願意分配5戶+5車位
以王家土地,住宅通常只能建蔽60%容積率180~240%
台灣大部份都是違建,每個土地都蓋滿滿,都無視建築法存在
可是都更後建商得照法令規章走,分配回王家只能照原土地可興建的面積
分配回戶數跟車位,照我看5戶+5車位,王家並沒有虧
只是兩方協調談不攏而已(現在越來越多資料顯示王家還是有人想談協調條件)

另外,王家一直說的無接到通知,建商亂寄
這個真的太民悴,因為協調會寄的地址是房屋(拆除地)的所有權人的戶籍地
房屋所有權人是4,5個,寄到大樓時有2人簽收雙掛號,3人未領取而退回
上法院告訴時,已經就協調會送達做認定,王家是知道的,但是拒絕出席...(恕刪)


四周的土地都參加了都更,讓自家的土地變成了袋地以後無進出道路
他是有權利申請袋地通行權,這也是法律保障他的權益
好.問題來了
有誰會同意把自己的土地賤價提供出來,讓他進出?
想都更的其他住戶包括建商有可能答應嗎?
更不要說數十年來免費提供自己的土地供他人通行,自己還要繳稅金那些原始土地的主人
都更不也是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才產生的嗎
5%的權益要保障,那就可以犧牲其他95%的權益來保障這些不願配合的5%嗎
當成既有道路的私有土地,在還沒徵收以前他還是私有財產,
要參加都更也是這些私有土地主人的權益

更何況以現在的法規,如果他那兩塊如果真的劃出都更不參加
要讓他們進出的道路有可能開個"摸乳巷"就可以解決的嗎
畫個3公尺寬,依王家到都更基地邊緣臨路的距離大約有45公尺來計算(這是google地圖算出來的)
就要約40.8坪了
這些兩方都知道
建商一定要把他們劃進去,不可能把他們排除出去的
建築線可以指定,通行道路一定要有,法律是會保障這個權力的
還是有人想把自己家的門打開讓他們進出?
他50坪要開價兩億,那他願不願意花1億7千萬買進出道路
他們願意退出都更不參加,可是沒說不願意沒有道路進出啊!
還是他們個個都有特異功能,可以自由移動不需要道路

如果我是王家, 不"書面"明確表示不參加都更的確是最好的方法.
因為“書面“明確表示不加入, 勢必要拿錢出來才能解決自己的問題
但是”書面“明確表示加入, 失去了跟建商談判的籌碼.
不過我個人認為王家也算準了建商不會讓他家這兩塊地退出都更
因為如果真的退出了,就要變更計畫
這樣在建商除了他家那50坪土地以外,還要在自身建築基地上切割出道路來
除了自身建築基地減少以外,該留的綠帶不能縮減,這樣可建築面積會縮得更小
建商和願意都更的其他所有人有誰會同意???
這個結果一下來,這個都更案肯定破局
jedijack wrote:
商業行為不也是人心在操作?個人利益跟商業利益還有什麼差別?
同一個問題~
談到建商就是斤斤計較的商業利益~談到王家又變成人心純厚的保護祖宅~
看來你的憲法只保障人心純厚的私產~不用保障商業利益~


以上……

所以,柳公權說得好:心正,人正,筆正,字就正,就寫得一手好字。

一、商業行為行之在外,就牽涉到旁人;

二、我個人在自己的心靈內無法保持純正善良的動機:
1、沒有表現出來:就不會傷害到別人。
2、表現出來,害到別人,但及時良心發現,免除危害。
3、表現出來,害到別人,死不認錯,過一段時間良心發現,可以亡羊補牢。
4、表現出來,害到別人,死不認錯,再死不認錯到底……吾末如之何也已矣。
5、沒有表現出來,並自己省察後發覺,得以回復善良。

商業利益,不能強迫「我」一定要參與你的商業利益,因為,我不必要你的利益;你也別來侵犯我的利益。

abandonSS wrote:
看了這麼多~謝謝各位大大的討論讓我對這些相關法律的認識有所長進
不過感覺各位討論的好像沒有在同一個範圍內(建物vs土地所有權)
一邊是在土地本身劃入的合理性,而另一邊反對拆除的似乎都是在強調建築物本身(或是什麼居住權的..)
所以小妹有幾個問題~
1.袋地本身在法律層面有想要排除他會衍生的問題沒錯,而且我也覺得袋地被劃入完全很合理。但是都更法所要求劃入的應該只有土地本身?對建築物有相關描述嗎?
2.王家建築物本身是不是該拆,好像又是另一個問題,如果只有土地本身被劃入,上面建築物拆不拆是不是有轉圜的餘地?說不定可以不拆,建商留條路給他們就好?可是王家後續可能需要付通行費這樣?或是他們願意從後面人行道出入...這個部分建商的設計可能就變成要考慮到他們,當然會增加設計成本,總之會變得很麻煩吧
3.憲法所保障的居住權到底有沒有包含土地所有權?(請原諒我非法律畢業...)
就我初淺的認知,居住權是不是只要有保障有地方住以及住的品質就沒有違反了?
所以現在..建商有給王家住的地方阿,為何有人會認為這樣有王家居住權被剝奪,而且說都更法有違憲法規定?這樣想的話,袋地好像又跟居住權扯不上關係了...所以都更法應該也跟憲法規定居住權沒有關係吧?
其實我也不知道這樣問對不對...有達人能釋疑嗎XD


以上…

憲法保障的,還有「財產權」。
pensees wrote:
一、商業行為行之在外,就牽涉到旁人;..(恕刪)

個人利益就不會牽涉到旁人?
王家身為袋地~佔用別人的土地出入~又巷道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該怎說?

商業行為不能強迫你~但是都更條例可以~
憲法也保障行的自由
可是為什麼機車不能騎快車道
另外有人提出社論:北市府依法行政可以嗎
套句名嘴講的:北市府可以不依法行政嗎?
如果連政府機關自己都帶頭不依法作業
民眾為什麼還要遵守法
另外當9宮格裡面的中心點不願都更
但旁邊的人都想都更時請問憲法保衛者
這樣情況要怎麼處理
pensees wrote:
以上…憲法保障的,還...(恕刪)


義務原則下,財產權沒有損失.

不要沒事就提憲法,一堆人連財產權的義務原則都不知道,至於義務原則的適用,就扯到更多...何況憲法解釋權在思考邏輯相當"奇特"的大法官上...,之前看過大法官對男女平等的解釋...有點想捶人的衝動




young000 wrote:
義務原則下,財產權沒有損失.

不要沒事就提憲法,一堆人連財產權的義務原則都不知道,至於義務原則的適用,就扯到更多...何況憲法解釋權在思考邏輯相當"奇特"的大法官上...,之前看過大法官對男女平等的解釋...有點想捶人的衝動


大法官對男女平等的解釋~可以PO上來看看嗎?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59)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