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在曖昧不明時最美 wrote:
對於「不屬於公文的通知」或是「一對多的通知」,要「公開公告」才是法律上正式的條件
郵寄通知書只是「附帶義務」,本來就不是強制要本人收到才算數
有人提了一個例子我想可以說明:你連你媽在廚房做甚麼菜都不一定知道了,更何況里辦公室或是法院外貼了甚麼公告?
而且這種說法也沒辦法解釋為什麼寄到一個錯誤的地址卻說王家人有收到。
老實說這種關於身家財產變更的事情,不應該用公開公告這麼簡單的方式傳遞給住戶知道,住戶有意見必須發送書面聲明或是寄存證信函給相關單位才算數,而這些相關單位卻不需要用這麼慎重的方式處理,本身就不對等了。現在法律這樣規定所以建商或政府沒有違法,但這樣簡陋的通知方式應該要要求立法者修改。
順便再提一下更正你的錯誤觀念,證件掉了不需要登報作廢也不需要去報警,身分證掉了就趕快去戶政單位補辦,要通知的是戶政單位,不是警察局也不是報社,去警察局「備案」是請警察幫你證明你真的在某個時間點之前遺失證件,作為萬一被冒用時的證明依據。
難怪論點相當鏗鏘有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