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文林苑翻版張金鶚:第三協商平台、法院代拆


handymanSG wrote:
我不是跟你說了嗎,不...(恕刪)


請問王家提過沒 檢方有動作嗎 相關人士提的都沒處理一般鄉民有用嗎
handymanSG wrote:
1)文林苑周邊既有道路不符合消防通道的規定
2)文林苑周邊既有道路非消防局列管之消防通道

這樣叫作沒違法?
是要等文林苑蓋起來,因為違反消防安全,拿不到使用執照才叫違法?

handymanSG wrote:
1)你所憑據的只是市政府網站上的資訊,數字錯誤可能是經辦人員誤植。是否為估算不實需要確認
2)市政府網站上資訊只是說明市府節省金額為零,解釋為沒有公共利益是過度延伸解釋
3)市政府網站上並有公告市府獲得額外道路用地以及人行道,此為公共利益

至於公共利益估算值的改變(2.4兆->0),我想你無法否認吧!
要申請都更案就要附上公共利益的估算值,現在都更的基礎都改了,鑽法律牛角尖的你,認為是否應該重新審核文林苑都更案?

喔!我忘了,對你來說,樂揚完全不會違法。就算不合法,也是政府失職。
那算了,你可以不用解釋上述問題了。

讓其餘網友了解文林苑的真像才是我的目的。
kuoyuan1 wrote:
這樣叫作沒違法?
是要等文林苑蓋起來,因為違反消防安全,拿不到使用執照才叫違法?


handymanSG wrote:
1)你所憑據的只是市政府網站上的資訊,數字錯誤可能是經辦人員誤植。是否為估算不實需要確認
2)市政府網站上資訊只是說明市府節省金額為零,解釋為沒有公共利益是過度延伸解釋
3)市政府網站上並有公告市府獲得額外道路用地以及人行道,此為公共利益


至於公共利益估算值的改變(2.4兆->0),我想你無法否認吧!
要申請都更案就要附上公共利益的估算值,現在都更的基礎都改了,鑽法律牛角尖的你,認為是否應該重新審核文林苑都更案?

喔!我忘了,對你來說,樂揚完全不會違法。就算不合法,也是政府失職。
那算了,你可以不用解釋上述問題了。


我已經說過了,你的公文本身沒有說到文林苑建照核發違法。既有道路不合消防通道規定以及非列管消防通道,并不等於建照核發違法
其實我對文林苑消安問題有疑問,消防局或有疏失。可是如果你要把你手上消防局的公文延伸解讀到官商勾結,那就需要有證據支持并提出訴訟了。這是我請ZZZing提出訴訟的原因


至於公共利益的估算,你所說的原有2.4兆可能為誤植,需要查證,而“零"是市政府節省金額,跟”公共利益為零”根本是兩回事,這跟法律無關,我認為是你的解讀不正確

我從來沒說樂揚不會違法,這是你說的,不要強加到我身上
我只是就你的消防局公文還有市政府網上的資訊做我的解讀,你完全可以不同意,也可以不用回應
handymanSG wrote:

肥貓先生,請恕我直言,如果你真的認為文林苑消防安全不合規定,建照核發有問題。實在可以去按鈴控告台北市政府。這裡有許多網友都宣稱明瞭消安相關法規,又曾經親自去現場丈量,他們都可以做你的證人。反正橋就那麼胖,路就那麼瘦,當初如有違法弊端現在也藏不住。這樣你不但是反不公不義都更的急先鋒,更是揭露打弊的正義使者呢!
叫建商去控告台北市政府實在是不合常理。一定是認為有弊端的人才會去控告。建商一定不認為自己違法,又怎麼會去興訟呢?(恕刪)


我想您邏輯弄錯了啦
根本也不用告啊
市府和法院的態度就是最好的證明

如果今天文林苑已經蓋起來了
網友的確可以提出檢舉等等
但現在根本是停工的狀態
如何對一個不存在的東西提告??
告文書作業疏忽?這裡又沒有樂揚的當事人在....

現在政府的立場擺明就是讓建照過期(可能有瑕疵)
也一直不讓建商復工
就是希望逼著雙方重新改設計等等
當然建商不滿
可能就會一直想辦法訴諸媒體、同意戶等等

至於建商的手法和瑕疵
也只是點出樂揚的不專業罷了
所以樂揚也很聰明
現在一直都置身事外
反正最後讓公司倒了算了
財產都信託了也沒差
公司價值也不夠陪

唯一有資格告樂揚的是同意戶
雙方有合約關係
但是同意戶的土地都信託給樂揚
綁在同一條船上
要告看起來也是很難了......
看清楚吧!各位,不要被假議題弄得團團轉了.什麼叫做"消防通道"的定義.下面的資料寫的清清楚楚,第三條第二項寫到的火災搶救困難地區,抱歉文林苑這裡也沒有符合,你們這些人也真的很可憐,看到懶人包寫說消防有問題,就一直拿這個來說.真相是什麼自己也不會查,可笑至極.也難怪K兄發函去詢問相關單位會回答 另文林苑周邊道路依前述作業程序評估結果,不符消防通道劃設要件,亦非本市公告列管消防通道。 台北市消防局就認為這裡沒有劃設的需要,何必多此一舉呢?當時公視的記者也很好笑,就採訪王家,王家說什麼就照單全收,連去求證都沒有


參考網站 http://102.tfd.gov.tw/#

臺北市政府消防通道劃設及管理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府消救字第09577335100號函頒布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府消救字第09630601500號函修正頒布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府消救字第09631746500號函修正頒布
壹、目的:
為利於救援車輛執行防災救災任務,以保障公共安全,並明定劃設消防通道及其作業流程,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貳、作業時機:
本作業程序係於臺北市停車管理自治條例制定前,為因應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現有道路,因路邊停車,影響救援車輛通行,妨礙防災救災任務,採行之措施。

參、本作業程序名詞定義如下:
一、消防通道:火災搶救困難地區救災必經之道路或本市現有道路寬度七點五公尺以下,距離有人居住或使用之建築物在一四0公尺以上之道路(如圖一)。
二、火災搶救困難地區:指具有容易擴大延燒、水源缺乏、避難逃生困難、收留弱勢人員、存放大量易燃物或危險物品等因素,有造成重大人命傷亡之虞之場所或地區。

三、甲類場所:指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用途之場所,包括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視聽歌唱場所、酒家(店)、保齡球館、集會堂、飯店、商場、醫院、三溫暖等場所。
肆、非屬本作業程序第參點第一款規定之消防通道,惟符合下列要件,得劃設為消防通道:社區住戶或管理委員會認為住宅前既成道路(兩側既成道路所圍之路段,如圖二)有劃設消防通道需求者,可透過里長以社區參與民意調查方式訪詢該路段兩側住戶意見(問卷由消防局提供予里長),同意劃設為消防通道之住戶比例超過兩側住戶總戶數百分之五十者,由里長向消防局申請,經消防局審查後,認為應劃設為消防通道者,依該道路兩側住戶共識意見請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劃設禁停紅線及消防通道標字。
伍、消防通道劃設原則如下:
一、消防通道至少應保持三點五公尺以上淨寬,以利救援車輛(消防車、工程救險車及警備車等車輛)順利抵達救援區域。
二、消防通道之道路寬度測量標準,應以道路兩側設施物淨寬(含道路水溝蓋)為準。
三、消防通道有下列情形時,應劃設單邊或雙邊之紅色禁止臨時停車線(以下簡稱禁停紅線):
(一)未滿五點五公尺之道路,劃設雙邊禁停紅線。
(二)五點五公尺以上,未滿七點五公尺以上之道路,劃設單邊禁停紅線。
(三)消防栓所在五公尺範圍內道路,劃設單邊禁停紅線。
(四)交岔路口十公尺範圍道路,劃設雙邊禁停紅線。
四、消防通道劃設單邊禁停紅線時,應視道路狀況,劃設於潛在危險性較大及劃設後較有利於救援車輛通行之側,其考量因素如下:
(一)建築物之用途(以甲類場所、存放危險物品、使用或出入人員複雜者優先)、構造(以易燃材料、非耐火構造物者優先)、高度(以六層樓以上、樓層較多建築物優先)及密集程度(以連棟或戶數多者優先)。
(二)優先劃設於道路設施物(變壓器、電信箱、電線桿及標誌等)較少之側,但設施物所在道路實際淨寬,在五點五公尺以上,未滿七點五公尺者,不在此限;若設施物所在道路實際淨寬,未滿五點五公尺者,則雙邊劃設禁停紅線(如圖三)。
陸、火災搶救困難地區認定標準如下:
一、連棟式磚、木造建築物達五十戶以上。
二、建築物密集且水源缺乏地區。
三、甲類場所地下室營業面積在五000平方公尺以上之場所。
四、二十層以上高層建築物。
五、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收容人數在二十床以上之老人養護機構及住院病床在一00床以上之醫院。
六、捷運地下車站及捷運地下商店街。
七、機械式密閉停車塔。
八、總樓地板面積三000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及大型賣場。
九、其他經消防局認定具有容易擴大延燒,造成重大人命傷亡之虞或避難逃生困難等場所。
柒、各機關任務分工如下:
一、消防局:決定劃設消防通道禁停紅線範圍。
二、交通局:
(一)交工處:繪設消防通道禁停紅線及於道路明顯處所繪設「消防通道」字樣。
(二)停管處:取締、告發違規停車及協助通報違規停車拖吊。
三、警察局(各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受理民眾檢舉消防通道違規停車及取締、告發及拖吊違規停車。
四、都市發展局(建管處):影響救援車輛通行及操作之違建、違規廣告物處理。
五、環保局:消防通道廢棄物查處清理。
六、觀光傳播局:製作消防通道宣導資料,並配合消防通道繪設執行時程,訂定具體宣導計畫。
捌、作業流程:
一、消防局依據本作業程序第伍點消防通道劃設原則規定,評估本市道路有消防救災迫切需求劃設消防通道禁停紅線必要之路段,於審查確認後,應會同交通局公布消防通道劃設禁停紅線範圍。
二、消防局依據里長以民意調查方式訪詢道路兩側住戶,同意劃設消防通道之住戶比例超過該路段兩側住戶總戶數百分之五十者,經消防局審查認為適於劃設消防通道者,由消防局請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劃設消防通道禁停紅線及標字。
三、觀光傳播局應統整消防局、交通局及警察局等機關,研訂消防通道相關政策說帖,製作消防通道宣導資料,並將宣導資料分送民政局、警察局、交通局及消防局等各局處、區公所及里辦公處協助宣導。
四、交通局交工處繪設「消防通道」字樣及禁停紅線後,由消防局公告於網站及新聞紙,公告後第四日之上午九時起(劃設當日不計),由警察局各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管理違規停放車輛拖吊及保管作業規定,二十四小時優先執行取締告發拖吊,以爭取防救災時效。
五、警察局所屬各分局,應將消防通道納入巡邏線,定時派員巡查,如發現違規停放車輛,應立即通知交通警察大隊執行取締告發拖吊移置。





紀 wrote:
看清楚吧!各位,不要...(恕刪)

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
我記得以前貼給你看過了,幫你溫習一下。

四米就是四米,文林苑西側通道不但不到四米,連3.5米都不足(E大和我朋友實量3.42米)。所以北市消防局回文說這巷道不能當消防通道。

問題來了,文林苑設計圖就是以這條巷道當救災用主要通道,所以才說有問題啊!這點你去問E大,它對同一張設計圖鑽牛角尖一年。

除非樂揚願意捐獻消防直升機,否則我還看不出這條巷子為何失火時用不到?

紀 wrote:
看清楚吧!各位,不要...(恕刪)


紀大師,想不到你這個老手,已經"升格"成建商辯護律師啦?

好吧,文林苑救災不走西側那條不足3.5米寬的通道,那麼要走哪條?

北側? 東側? 還是南側? 你的客戶蓋大樓,都是不必規劃消防通道的是嗎?

你倒建議一下?
kuoyuan1 wrote:
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
我記得以前貼給你看過了,幫你溫習一下。

四米就是四米,文林苑西側通道不但不到四米,連3.5米都不足(E大和我朋友實量3.42米)。

除非樂揚願意捐獻消防直升機,否則我還看不出這條巷子為何失火時用不到?


文林苑的周圍既有道路不是消防局列管的消防通道。這是消防局公文的內容,可信度點毋庸置疑。

基本上,消防局告訴你,文林苑周圍不用設立消防通道,因此,消防通道寬度的計算方式,亦即不含人行道,在文林苑案不適用
至於你提出的消防車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所指的通路或道路並不是消防通道,因此寬度四米的計算方式並沒有明文規定要排除人行道。

不知道你是否把消防通道的計算方式,誤植到不是消防通道的文林苑的周邊道路呢?
handymanSG wrote:
基本上,消防局告訴你,文林苑周圍不用設立消防通道,因此,消防通道寬度的計算方式,亦即不含人行道,在文林苑案不適用
至於你提出的消防車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所指的通路或道路並不是消防通道,因此寬度四米的計算方式並沒有明文規定要排除人行道。

這些話是你自己想的吧!

我不知道如何回應。

果然在你心中,樂揚怎麼作都不會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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