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權利要自己爭取...頂樓都被別人侵佔了,卻不敢提告,只敢匿名檢舉或發個文發洩一下,這要怪誰?通通怪政府執行不力.....自己的姑息,應該要負一些的責任吧.若自己的頂加或一樓被人給違規佔用,自己不敢去法院提告主張權利,那外人如何幫上忙?自己的權利 要 自己主張.
591殺很大 wrote:自己的權利要自己爭取...(恕刪) 不好意思,第一,之前檢舉是"具名",並非您所說的匿名檢舉。第二,若是姑息,就不會檢舉了。況且,當時根本搞不清楚確實的狀況!第三,當然,若是這次柯P處理又是不了了之,我當然會提告!問題是,行政機關要能落實執行公權力,若是行政機關就可以處理的,為何不處理?不是什麼事都要訴諸法院裁判,在行政機關的權力範圍內本應處理的事,就是要處理!司法是最後手段,我很清楚"法律不會保護在自己權益上睡著的人",但也不代表你行政機關可以啥都不用做!市府收稅,但出問題卻要我老百姓自行提告,什麼道理?行政機關怠惰,若是真的清查起來, 隱藏違建不知有多少。謝謝大大您的回應及建言!
不只是檢舉的要「拆光光」,沒檢舉的也該主動撤查,不要說什麼等到3月底才處理,這段期間不該放假啊,要全面徹查,有違公安的陸續公佈,查到哪公佈到哪,沒違公安的也是違建也要拆,只是排在違公安的後面才對。不止頂加要拆,那種改格局隔成很多套房的也該要求改回來,佔用防火巷的更該拆,一樓把公設圍起來當庭院的也該拆。
自己的頂加,自己救若都已具名檢舉了,也等了很多年都沒拆....您還要繼續無限期等下去嗎?法院提告" 頂加侵佔",不管是不是84年前的舊違建或新違建,或只有倉庫沒隔三個單位...只要法院判決下來,強制執行,幾乎不會被關說,統統拆光光 ....到法院提告會很難嗎? 不會啦,準備好您的身分證和權利證明 和 違建證據,到當地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輔導課,有熱心的義工會輔導您填寫遞狀,不用請律師的. 就等開庭處理...您還可以要求頂加的不當得利喔.自己的頂加自己救,靠法院可能比靠檢舉快些且有效.您也可參考先前討論: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54&t=1651526或 搜尋一下 頂加,法院,拆除 等關鍵字,就可找到相關報導和實際案例.若需要判決案例,可以上司法院網站,就可查訊相關判例.
http://key88.net/article24790.html台北市一位林先生就碰到類似案例。多年前他買下頂樓加蓋四樓公寓,當時以為買到合法違建不會被拆,多年來也相安無事,但九十四年間,他將頂樓加蓋部分重新整修,被三樓高姓住戶告上法院,法院判決全部拆除確定。林先生不滿說,為什麼一個政府有兩套規定,市政府工務局答覆他說不必拆,但法院卻判拆。台北地院一名法官提醒,無論新舊違建,法律上都是違建,必須拆除;如果將頂樓違建出租,訴訟上還會被判「返還不當得利」,須將收到的租金吐出與樓下住戶均分。歷年租金所得 還要均分其他住戶李姓女子就是一例,六十二年她在北市買下一間頂樓加蓋屋,卅幾年來都沒事,後來將頂樓租給學生,樓下住戶覺得太吵提告,照樣被判拆,還要將歷年租金一百七十餘萬均分給樓下其他住戶。廿餘年前在北市仁愛路圓環旁買頂樓加蓋屋的王先生也表示,他的加蓋部分還有繳房屋稅,但遭樓下控告後,同樣被判決拆除。一般來說,違建情況以台北市為例,八十四年前既存的違建被列為「緩拆件」,即俗稱合法違建,原則上政府不拆,新違建列為「即報即拆件」,但由於頂樓平台是屬於逃生或全體住戶活動用途,只要逾越此使用目的,即屬侵害其他住戶權益,一旦訟訴,依民法規定,必須「排除侵害」,也就是必須拆除。律師范清銘表示,市府的行政權不拆或緩拆,無法拘束法院,法院只看有無違反頂樓使用目的及侵權,只要有所逾越,就會判拆。
love168 wrote:大家以為住樓頂喜歡『花錢』蓋鐵皮屋嗎? 如果頂樓環境這麼差,依照市場機制,就會屬於低房價樓層。但頂樓含加蓋的房價似乎更高?依照你建議柯P賣房改住的邏輯,你嫌你家頂樓爛,也可以賣掉而改住其他樓層。新聞說「拆」違建,實際上只有少數不配合的會被拆,大部分都是「自行改善」後續列緩拆,並非全部拆光。不然郝龍斌1年能「拆」4000件?平均1天拆11件,全年無休?(市府年800萬元預算,拆除人力84人)此藥方為打草驚蛇,讓頂加的病症先壓下來,以後再針對病因詳加治療。對市容、都更、安全都有正面效果。未來的頂加將是燙手山芋。
扣西雄 wrote:老是會有人宣傳檢舉會被砍的恐懼真的很無聊請問如果你家被偷報不報警你被打報不報警你家女人被騷擾要不要報警是不是也要建議對方深思一下以免被買兇台北治安有這麼差嗎 1.人性都是你去報不要我來報得罪人2.被打被殺應該不是新聞了有疑問你該多看電視台灣治安真的就是這麼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