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回應士林「文林苑」都市更新案


CC1311 wrote:
剛看完2100掏新聞...(恕刪)



法律 除了處罰犯法壞人之外
應該也是保護所謂相對弱勢族群!

連王鴻薇議員都說 這樣的條例 裡頭還加上霸王條款(也就是強制之意)
之前有報導一種新詐騙手法
利用寄送支付命令之類
一般民眾覺得 我根本不認識誰或誰 甚至是沒交易過那間公司
覺得是詐騙 就丟了或是不予理會!
沒想到 這玩意兒就是要讓一般民眾這麼認為
等到你提出異議時限一過 就變真的
你這時要再發現不對 想挽救 就得付出更大心力去證明之類的...

我完全不想理會王家是否條件談不攏
假如沒協調到好 為什麼惡法或建商能先售預售屋
假如因為談不攏 排除王家 該處不能建?
又假如真的是王家自己演整部戲搞鬼 這事還有這麼多疑點可以被挖出來?

紀 wrote:
D大我覺得您的思緒很...(恕刪)


哈哈 ,我自做多情了 ,拍謝拍謝

在這裏混了一段時間
對我倒是幫助蠻大的
網上幾位大大 講了一些東西,讓我對都才有點了解

其實也感謝王家 打了這幾場官司
也才了解一些 法律 在說什麼




一切不都是為了錢嗎......

錢4腳 人2腳 要抓沒半條.........
笨笨瞳 wrote:

法律 除了處罰犯法壞人之外
應該也是保護所謂相對弱勢族群!

連王鴻薇議員都說 這樣的條例 裡頭還加上霸王條款(也就是強制之意)
恕刪)


法律保護懂得法律的人(或請得起律師的人)
另外更高桿的人 是修改法律有利於己的人
(像特別費除罪化 )

過去如此
現在如此
未來也如此

台灣如此
美國、歐盟、日本也如此

而王議員 的講話 ,昨天在50台看到
開口就說違憲
別鬧了,違憲只有大法官有權認定解釋
在沒有違憲認定前 ,法律當然是合法有效
而此案經過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共有8 個法官
法院的法官 若是認定有違憲的可能
可暫停審判、申請釋憲
王家亦可在審判庭 請求法官做此動作

但實際上 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都無此動作
且從判決書 兩院的法官 對於王家 都不怎麼認同

例王家一直主張 沒收到通知書
判決書直指此規責於王家
白話講 寄到王家,王家不收 又不去郵局領取
還跟我吵什麼 沒收到通知書
即使不知道都更 也是你王家的問題


對於違憲
一般人搞不清楚無可厚非

但王議員事發時人不在 現場
事後在政論節目 化身正義使者
只是取寵罷了

且若真的關心此事的議員
應該是考量 修訂台北市都更自治條例
針對此次不違法、但有爭議點
進行自治條例修訂

例如 都更畫地 需更嚴謹討論
那些地應該畫入、那些地應排排除,需有更明確的規則

例如 都更除非100%同意,禁止預售
例如 都更計畫案通過前 ,就需針對不同意如強制進行協調
例如 若非100%同意 ,建照發放需條件限除 禁止部份先拆
例如 此次王家主張有爭議的建築線,去確認現行自治條例 是否有問題需修正



有太多的自治條例 需要議員去討論 去修改
這是議員 最基本 也是最重要的工作
不過議員 比較喜歡在議場外嘴巴關心
議場內的工作 就沒什麼人喜歡做了



昨天某台政論節目 call in
王家說要申請釋憲 及國賠

申請釋憲 我雙手贊成
最高行政法院判去年判決決定後
王家就可打釋憲案
讓大法官 來解釋財產權居住權
確認法律
而不是一堆人自行當大法官
本就是大法官存在的目的

另外國賠應該是不成立的
當然王家要打 是王家的自由
不過國賠法 第二條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但此次並無法律的問題
台北市政府 依據 法院判決書 在法律上 是站得住腳的
即使事後 判定違憲
台北市政府 也無故意或過失責任


雖然拆了, 但後續處理還是很重要

以後相同的 case 還是很多
還有這種例子:



如過A+B是不會通過門檻的,早期C可以獨立的表示意見(有些例子C甚至是新的建物),但後來為了"推動都市更新"至高無上理由,解釋成C一律解釋為同意(都更條例在96年被推動改成現在的第27條),不僅將C奉送,甚至加入霸凌B不同意的人,最誇張甚是可能會是這樣(A可以自己劃一劃就將ABC圈在一起,如果是所謂指定更新地區,如大家所知道,很低門檻A就可以送計畫了):



96年被推動修正的傾斜方向,驚心動魄...

9成以上 、5戶以下 ,台北市政府就不執行
對此一直有疑問
因為 這是台北市政府自行訂定的

但依都更條例 只要都更經政府同意
實施者 請主管機關代為拆除
依法 主管機關 一定得拆 且有時間限制
這些都明訂於都更條例中
即使20% 依法 也照拆

我猜 立法院應該會修法 提高 代拆標準

如果5 戶就不拆
那真的要跟 鄰居打好關係
尤其是黃金店面的屋主


節錄轉貼
http://news.rti.org.tw/index_newsContent.aspx?nid=348097&id=1&id2=1
北市:文林苑依法拆遷 曾詢營建署
時間:2012/3/30 06:58
新聞引據:聯合報 、中央社



  林崇傑說,依都更條例第32條規定,只要實施者(建商)申請,就需在6個月內執行,但可展延2次;換句話說,行政機關在一年半內一定要執行。為審慎起見,北市府對文林苑案一直進行溝通協調,到去年9月已經超過期限,還再次行文內政部營建署,詢問是否繼續進行。

  他指出,營建署在民國100年(西元2011年)9月29日回函明確表示,執行都更條例第36條,是「地方主管機關應負有之一定作為的法定義務」,市府所為都是依照中央訂定、立法院三讀通過的都市更新條例進行,而都更的所有程序、作為,都是由營建署做解釋,市府也一切依照中央規定的步驟及規定來進行。


  林崇傑指出,都更條例第36條訂得很清楚,是地方政府一定要執行的法定義務,在都更條例未修正前,市府仍要執行,但台北市審慎訂定補充規定,把代為拆遷執行門檻拉得非常的高,也就是要「9成以上、5戶以下」,才會執行,目前會持續向中央反映,希望對都更條例儘速進行通盤檢討。

OXYGEN-O2 wrote:
FB轉貼---終於全面不偏頗任何一方的文章出現.



我可以轉貼全文出來嗎?如果可以請告知....(恕刪)


看似不偏頗,
卻完全忽略了政府的疏失,
建商的貪婪。

判決書寫著通知有大樓管理員代收。
王家哪來的大樓管理員?通知寄給誰了?

建照在未獲全數地主同意,就發了。
建商一開始就知道王家不參與都更!
那前面的通知故意寄錯了嗎?

再者說到變更設計,大多拆遷住戶已經同意劃除王家,是誰不放手?還在研議結束前拆屋!是為了掩飾政府疏失嗎?

該文學生可知都更法是劃地、申請,到準備拆遷時,
地主可能聽到消息時,只剩權力變換可做?
依法? 明知有缺失不補,卻強制執行。
若以結果論,跟強盜土匪有何兩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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