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再次檢視 此次王家都更案


「xxxx」:你一定要吃!

我不吃臭蛋麵……

「xxxx」:你一定要吃!

我不吃!

「xxxx」:明明還沒有檢驗過,怎麼會是壞掉的呢?你一定要吃!

我不吃!

xx甲:你只是撇開頭而已,其實麵沒有問題……
……………

……


pensees wrote:
「xxxx」:你一定...(恕刪)

你還在臭蛋論阿?臭蛋哥...

我懶得吐槽你了,法律已經經過立委立法通過了,你還在那檢不檢驗的,真的是再再凸顯你的無知...
真正的檢驗程序在立法院那關就過了,大法官釋憲只是有人質疑開始的檢驗程序有問題才提出的二度檢驗,臭蛋哥你不會連基本的法學都沒學過吧?

你可以繼續用你那個爛例子耍寶沒關係,前面那個隱射立委立法背後動機的那段,你不解釋一下嗎?
立法委員可是人民選出來的立法代表,你可以質疑他們立法有問題,但是他們立的法你就是要無條件遵守,除非你不是中華民國國民。
不過我猜這些法對你都無效啦,對你來說真正有影響力的只有你自己解釋的憲法...俗稱pensees法典,一部跟大家認知的都有一段差距的憲法。

xxxx:我家的雞蛋,是通過我家的母雞才生下來的,是沒問題的!

而且,尚未經過檢驗,也還沒吃進你的肚子裏去鬧肚庝,是不會知道有什麼問題的!

謝謝,你吃就好。^^
冒昧的虛心請教一個心中疑惑已久的問題,

這王家土地,市政府到底有沒有完成合法的"徵收"程序?

可以討論一下嗎?




pensees wrote:
xxxx:我家的雞蛋,是通過我家的母雞才生下來的,是沒問題的!
而且,尚未經過檢驗,也還沒吃進你的肚子裏去鬧肚庝,是不會知道有什麼問題的!
謝謝,你吃就好。^^

聽你講話真的覺得你舉例為什麼不能完整點?
我看我幫你完善好了。

首先你提到的雞生蛋...
假設法律是蛋,那麼法律提案者(政黨或個人)就是母雞。
提案之後經過審議及表決,這個程序就是檢驗。

所以根本不存在你口中沒經過檢驗的程序。
基本上能通過審議及表決的法律,都是有效的法律,而且基本也不太可能會有什麼違憲的問題。

至於你懷疑法律有問題,而要申請再度檢驗,就是你所謂的釋憲。
由於先前已經經過檢驗,所以在二度檢驗結果出來之前,之前的檢驗結果是普遍能被大眾採信接受的,這就是法律。

至於你說我吃就好,不好意思,身為中華民國國民,你不想吃也得吃。
如果今天你家已經被劃入都更區,在都更法沒有明確廢止或違憲公告之前,你就是一定要玩這場遊戲,而且你非玩不可。
你有本事上法院跟法官說你不玩而且能取得勝訴那算你厲害,今天若換你打輸官司,只是多一家哭哭啼啼的人而已,該依法拆除的房子還是要被拆,逃不掉的。

你不用講的好像你多不食人間煙火,好像大家都在水深火熱你作壁上觀...事實上你只是不願意承認你自己也是一個法下無力反抗的可悲民眾,在那用逞強的語氣抒發你的不滿罷了。

不過抒發歸抒發,真正事到臨頭,你還是沒有反抗法律執行的力量。
日本動畫中有一句話說得很好,在此與你共勉:吠ろ、負け犬!
xxxx:我家的雞啊…雞蛋啊…

xxxx:飼料是經過確認沒問題的;裝飼料與水的容器也是乾淨的;雞舍我每天打掃;母雞是我看管的。所以說囉,一切雞法行政,是包管安全的,怎會煮成臭蛋麵呢?還沒經過檢驗證明是壞的,我也還沒吃進去庝我的肚子,我媽窮緊張的啦!可以吃啦!可以吃啦!吃了,吃了再說啦!

謝謝!請吃,請吃,俺就是不吃。^^

pensees wrote:
xxxx:我家的雞啊...(恕刪)

都已經跟你解說得這麼清楚了,臭蛋哥還在那你吃你吃...
嘖嘖,你只要是台灣人根本沒得選擇,還在說啥你不吃...

真不愧是超級大法官,釋憲之外還會講一些莫名其妙的東西,然後用非台灣境內及中華民國國民的角度在闡述法律,著實令我輩佩服。
xxxx:都跟你說過了雞法行政,沒問題的,還不吃?

xxxx:你不吃,還能選擇吃什麼呢?

謝謝。您吃就好!不勞費心。^^

--------------------------------------------


xxxx:你不要一直說:不吃啦!不要再說:不吃啦!

xxxx:你沒話說了嗎?這樣子我家的那顆雞蛋還沒經過檢驗,就被你說臭了!

謝謝。本來就是臭的。

令堂也這樣子說。

不信,您問之。^^

1 1 1
V V V

pensees wrote:
xxxx:都跟你說過...(恕刪)

嘖嘖,臭蛋哥詞窮啦...不繼續闡述一下你的憲法大道嗎?
說來說去都是這幾句,來點新鮮的好不?

不過我能理解啦,通常理虧的人講到後面就是開始東拉西扯沒有核心價值觀,最後階段就是您請您請、您繼續您繼續之類的用詞來岔開。
peterTG wrote:
基本上能通過審議及表決的法律,都是有效的法律,而且基本也不太可能會有什麼違憲的問題。

不見得
社會價值衝突壓力產生問題或爭議的話有時會被修正或廢除或停用
(看壓力產生的修正或廢除或停用急迫性),

大法官宣告違憲的法律也有拖 10 年還在用的

刑法100 條用了很久, 後來被說是違憲
民國32 年10 月1 日施行的違警罰法條用了很久, ..民國 69年11月7日釋字第166 號違憲=>不動如山
民國 79年1月19日 釋字第251 號 違警罰法為由警察限制人身自由處分之規定違憲
民國八十年六月二十九日總統令廢止
...etc

最近的例子:所得稅法中,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用了很久,釋字第696號解釋宣告違憲
peterTG wrote:
今天若換你打輸官司,只是多一家哭哭啼啼的人而已,該依法拆除的房子還是要被拆,逃不掉的。..

先看看永春社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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