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leeplay wrote:
江國慶案是因為有新證...(恕刪)


所以...江國慶案在案發的所有狀況都不變的情況下

除了發現新證據與否有異外

當發現新證據 ---> 變成冤獄

沒發現新證據 ---> 江國慶就是兇手



哇哩, 你嘛幫幫忙
事情是這樣看的喔
AL168 wrote:
所以...江國慶案在...(恕刪)


除非人人都有天眼通,看得到案發當時的實情,不然只能靠證據了,不是嗎?
還有,江國慶,被害女童,江家,女童家屬,都是單純的被害者
就算是給被害人以及家屬一點尊重,是不是可以不要拿江國慶案與文林苑都更之赤裸裸的利益衝突相提並論呢?


handymanSG wrote:
除非人人都有天眼通,...(恕刪)


所以

江國慶沒有新證據, 對你而言, 他就是兇手囉?

不要模糊焦點, 你的答案是甚麼.


這兩個案例雖然不一樣

但概念卻是相同的.

就是法院一定會有判錯的可能,

還有不要在被告沒有提出新證據之前

就硬說人家是錯的

重點是要針對真正的事實去判啦

AL168 wrote:
所以
江國慶沒有新證據, 對你而言, 他就是兇手囉?
不要模糊焦點, 你的答案是甚麼.


這兩個案例雖然不一樣
但概念卻是相同的.
就是法院一定會有判錯的可能,
還有不要在被告沒有提出新證據之前
就硬說人家是錯的
重點是要針對真正的事實去判啦


江國慶案,軍方調查單位偵查手段與軍事法院判決嚴重不當,違法,失職
在新證據沒有發現之前,軍事法院判決江先生是兇手
一般民眾,包括你我,沒有辦法檢驗所有對證據,也無法參與偵查的過程
但是對於公佈的偵查的過程有很大的疑問,對判決的結果不認同
這些疑問及不認同,在沒有新證據時,無法得到證實
在新證據的出現后,使得原判決被推翻,相關違法失職人員被依法追究


這個跟文林苑的都更案在概念上是完全不同的
王家在都更過程中,有依照法律程序主張自己的權益嗎?有被建商以不當脅迫嗎?法官有刻意忽略有利於王家的事實嗎?判決有不當引用法條嗎?
如果有的話,歡迎大家提出來討論

法院判決錯誤是有可能的
任何人都可以對法院的判決存有懷疑。在有新事證發現后,就可以推翻原判決

對於文林苑案的法院判決,不知道您對判決的懷疑是基於?

最後,這是我最後一次對於江國慶案,在與文林苑都更案相關的討論中,發表我的看法
AL168 wrote:
所以

江國慶沒有新證據, 對你而言, 他就是兇手囉?

不要模糊焦點, 你的答案是甚麼.


這兩個案例雖然不一樣

但概念卻是相同的.

就是法院一定會有判錯的可能,

還有不要在被告沒有提出新證據之前

就硬說人家是錯的

重點是要針對真正的事實去判啦


哦!!!

聽閣下之言似乎發現王家的兩個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00年度裁字第1582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98年度訴字第2467號

有未依真正事實去判囉!!!!

快!快!快!
那點不是依真正事實去判,快說!
別藏了,快說出來,好讓王家可以提再審翻案。

您竟然可以發現王家委任律師都沒注意判決內有未依真正事實去判的部分!!!
只能說您真是比王家委任律師還厲害呢~
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
不該只是訴訟面而已
尚應包括行政面

法律上或社會通念上
不可能認為「未為明確意思表示」=「默認同意」

換句話說
都更處都審會在審核審議這個都更案範圍劃定部份
本應將「未為明確意思表示」=「不同意」
而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說白話點
就是在審核審議「都更案範圍劃定」
有沒有把王家叫來問一問
若王家裝傻仍未為明確意思表示
即「視為」不同意
看是要劃出去或是再協調......

而不是
直覺式認為可以在權利變換
保障當事人財產價值

因都更條例
不是單純涉及財產權而已
還包括選擇居住自由

法律制度的不完整
造就了王家裝傻
建商硬著來 技巧性的圈地
形成了目前態勢


我相信99%都更案
在舉辦公聽會時
建商一定不會
明確告知居民
「你有權選擇不都更,你若不想都更,請你去函都更處明確表達不同意」

比較常聽到的反而是
「你有權選擇不都更,你若不想都更,等著被政府強制收購,強制拆除」
等話語

rleeplay wrote:
哦!!!

聽隔下之...(恕刪)


你可真會揣測上意

可惜都猜錯


文林苑王家事件真正的事實是

王家與建商沒有達成共識

而合法的房子卻被拆了 (違建拆了我是樂觀其成)

這是不合理的點

也是主要的訴求

強拆民房本來就不公不義

而且人家獨立產權耶

還扯甚麼多數決


況且你法院有沒有針對真正的事實去判

抱歉, 法院目前有很大的缺漏

至少目前文林苑這一個事件

建商不敢在王家的土地上動手腳
janus1911 wrote:
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
不該只是訴訟面而已
應包括在作成行政處分之前

法律上或社會通念上
不可能認為「未為明確意思表示」=「默認同意」


「未為明確意思表示」绝对不等同「默認同意」


換句話說
都更處都審會在審核審議這個都更案範圍劃定部份
本應將「未為明確意思表示」「視為」不同意
而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王家沒有陳述意見的機會嗎?應該有吧,可是王家有依法陳述嗎?

說白話點
就是在審核審議「都更案範圍劃定」
有沒有把王家叫來問一問
若王家裝傻仍未為明確意思表示
即「視為」不同意
看是要劃出去或是再協調......

而不是
直覺式認為可以在權利變換
保障當事人財產價值

因都更條例
不是單純涉及財產權而已
還包括選擇居住自由

依照都更条例,建商依法可以將王家強制劃入。
王家雖是獨立產權,卻因建築相關法規的限制,在鄰地地主皆同意都更的前提下,無法自外於都更案
此精神非台灣獨有


法律制度的不完整
造就了王家裝傻
建商硬著來 技巧性的圈地
形成了目前態勢


技巧性圈地,并無違法之虞
王家先是裝傻,后裝可憐
明明知法,卻又不依法主張自己權利,導致都更成案
“機關算盡太聰明,反誤了卿卿性命”


我相信99%都更案
在舉辦公聽會時
建商一定不會
明確告知居民
「你有權選擇不都更,你若不想都更,請你去函都更處明確表達不同意」

比較常聽到的反而是
「你有權選擇不都更,你若不想都更,等著被政府強制收購,強制拆除」
等話語


抗爭若是爲了都更條例不周全之處,無人會加以反對

可是若單單是爲了王家的失算,犯不著用上許多冠冕堂皇的理由而訴諸”民意“
王家跟建商,從頭開始就是利益的鬥爭,其中絕無”無辜或是無知“的受害者
那就讓法律做仲裁
AL168 wrote:
你可真會揣測上意

可惜都猜錯


上意!!!!!????

用「您」稱呼您,只是基本禮貌稱呼而已,切莫自我感覺良好,覺得您就是上級單位好嗎?

「您」、「我」都是01鄉民而已好嗎!

AL168 wrote:
這兩個案例雖然不一樣

但概念卻是相同的.

就是法院一定會有判錯的可能,

還有不要在被告沒有提出新證據之前

就硬說人家是錯的

重點是要針對真正的事實去判啦


AL168 wrote:
況且你法院有沒有針對真正的事實去判

抱歉, 法院目前有很大的缺漏

至少目前文林苑這一個事件

建商不敢在王家的土地上動手腳


上述您寫的文,字意上就是:王家的兩個判決:判錯。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00年度裁字第1582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98年度訴字第2467號

倒底那點有「沒針對真正的事實去判」、那點是「法院目前有很大的缺漏」,您就說明說啊???
有就說,好讓這些亂判的法官被淘汰,避免再有下一個受害者出現,不是很好嗎?

AL168 wrote:
文林苑王家事件真正的事實是

王家與建商沒有達成共識

而合法的房子卻被拆了 (違建拆了我是樂觀其成)

這是不合理的點

也是主要的訴求

強拆民房本來就不公不義

而且人家獨立產權耶

還扯甚麼多數決


您知道都市更新條例是「公法」嗎?

參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98年度訴字第2467號
被告(即市府)惟更新案依都更條例第22條規定係採多數決精神,系爭計畫案同意比例已符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且因原告等未出具同意書,故自始未計入同意比例內。


多數決計算同意比例是市府受理更新案的門檻,門檻過了都市更新審議才會進行審理,但都更生不生效最終是取決於政府的行政處分,並非符合多數決同意比例即生效力。

施者於提出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市府審議都更審議會,最後准不准仍是市府的權力好嗎?

http://www.uro.taipei.gov.tw/ct.asp?xItem=141044&CtNode=12889&mp=118011
都市更新法定程序分為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三階段,本案於96.5.01核准事業概要後,實施者於97.6.11提出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市府審議,期間經過公開展覽、公聽會及都市更新審議會之程序後,市府於98.6.16准予核定實施。本案核定前,並未接獲王家表示反對之意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98年度訴字第2467號
本件業經台北市都更審議會進行第12次、第16次會議審議結果,均無認為有礙於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之情形(見本院卷第283-290頁) ,經核該審議會於審議時,亦未見有基於錯誤之事實、未遵守法定程序及一般有效之價值判斷原則、或夾雜與都市更新因素無關之考量,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其審議結果,自應予尊重。

rleeplay wrote:
都市計畫經公告確定是效力為何?
大法官釋字第 513 號:
都市計畫法制定之目的,依其第一條規定,係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都市計畫一經公告確定,即發生規範之效力。

更新地區之劃定之效力為何?
參蔡志揚律師代理趙醫師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83號之原告主張部分內容:
劃定都市更新地區之範圍,伊所有之房屋將遭全數拆除,故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及劃定都市更新地區範圍之公法上單方行政行為,直接剝奪或限制區域內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即伊之權益,具有行政處分性質。


您知道都市更新條例有「強制性」嗎?
「強制性」,王先生「幾年前」可就知道了。
rleeplay wrote: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323/34108707
Q:市府強硬表明,隨時會拆你家,為何會走上今天這種局面?
A:幾年前,建商開始找我爸跟大伯談都更,那時都更很新,我剛從淡江建築研究所畢業也不懂,只知有強制性。

建商開始找王家談都更時,RAZZLE就知道「都更」具有「強制性」。
既然知道有「強制性」,為何在行政處分生效前不積極的參與討論並向都更處表示不同意之意見??!!
行政處分生效後才主張說不知情、沒有出具同意書、自始未同意...等。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10706/33507132
文中:97年初,收到建商掛號信說,這裡多數人同意合建,現在要權利變換,以後房子也幫我們抽好了。

怎麼97年初知道「建商」把他的財產權利變換,還抽好以後房子,97年初已被「強制性」「都更」了,竟於97~98.7.13間,毫無任何作為???!!!



AL168 wrote:
強拆民房本來就不公不義


嗯,再告訴您一件事,依照平均地權條例,連民眾合法的祖墳都可以拆!
而且還是:適當地區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之同意。
王家的位置在文林苑基地來說屬最爛的
有違建及長期佔用鄰地當出入口
舊房用這麼多年也算是賺到了
無論如何
房子依法都拆了
退個一萬步來想
就當被建商吃死死好了
還有嶄新五房五車位在等著他們....

這跟江國慶案怎麼比?

不知我們這些人在這邊湊熱鬧為王家發聲
(包括我自己也曾支持王家)
有新房的一間廁所或一個小機車位可分給我們嗎?

曲終終有人散時
這案子很明顯人氣已散
媒體跟社會大眾也似乎越來越有相同共識
王家不是也曾說過"美好一仗已經打過"?
再怎麼爭再怎麼不滿
世界也不可能因你改變

天堂與地獄
有時就在王家一念之間



handymanSG wrote:
除非人人都有天眼通,...(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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