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leeplay wrote:
江國慶案是因為有新證...(恕刪)
所以...江國慶案在案發的所有狀況都不變的情況下
除了發現新證據與否有異外
當發現新證據 ---> 變成冤獄
沒發現新證據 ---> 江國慶就是兇手
哇哩, 你嘛幫幫忙
事情是這樣看的喔
AL168 wrote:
所以
江國慶沒有新證據, 對你而言, 他就是兇手囉?
不要模糊焦點, 你的答案是甚麼.
這兩個案例雖然不一樣
但概念卻是相同的.
就是法院一定會有判錯的可能,
還有不要在被告沒有提出新證據之前
就硬說人家是錯的
重點是要針對真正的事實去判啦
janus1911 wrote:
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
不該只是訴訟面而已
應包括在作成行政處分之前
法律上或社會通念上
不可能認為「未為明確意思表示」=「默認同意」
「未為明確意思表示」绝对不等同「默認同意」
換句話說
都更處都審會在審核審議這個都更案範圍劃定部份
本應將「未為明確意思表示」「視為」不同意
而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王家沒有陳述意見的機會嗎?應該有吧,可是王家有依法陳述嗎?
說白話點
就是在審核審議「都更案範圍劃定」
有沒有把王家叫來問一問
若王家裝傻仍未為明確意思表示
即「視為」不同意
看是要劃出去或是再協調......
而不是
直覺式認為可以在權利變換
保障當事人財產價值
因都更條例
不是單純涉及財產權而已
還包括選擇居住自由
依照都更条例,建商依法可以將王家強制劃入。
王家雖是獨立產權,卻因建築相關法規的限制,在鄰地地主皆同意都更的前提下,無法自外於都更案
此精神非台灣獨有
法律制度的不完整
造就了王家裝傻
建商硬著來 技巧性的圈地
形成了目前態勢
技巧性圈地,并無違法之虞
王家先是裝傻,后裝可憐
明明知法,卻又不依法主張自己權利,導致都更成案
“機關算盡太聰明,反誤了卿卿性命”
我相信99%都更案
在舉辦公聽會時
建商一定不會
明確告知居民
「你有權選擇不都更,你若不想都更,請你去函都更處明確表達不同意」
比較常聽到的反而是
「你有權選擇不都更,你若不想都更,等著被政府強制收購,強制拆除」
等話語
AL168 wrote:
你可真會揣測上意
可惜都猜錯
AL168 wrote:
這兩個案例雖然不一樣
但概念卻是相同的.
就是法院一定會有判錯的可能,
還有不要在被告沒有提出新證據之前
就硬說人家是錯的
重點是要針對真正的事實去判啦
AL168 wrote:
況且你法院有沒有針對真正的事實去判
抱歉, 法院目前有很大的缺漏
至少目前文林苑這一個事件
建商不敢在王家的土地上動手腳
AL168 wrote:
文林苑王家事件真正的事實是
王家與建商沒有達成共識
而合法的房子卻被拆了 (違建拆了我是樂觀其成)
這是不合理的點
也是主要的訴求
強拆民房本來就不公不義
而且人家獨立產權耶
還扯甚麼多數決
rleeplay wrote:
都市計畫經公告確定是效力為何?
大法官釋字第 513 號:
都市計畫法制定之目的,依其第一條規定,係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都市計畫一經公告確定,即發生規範之效力。
更新地區之劃定之效力為何?
參蔡志揚律師代理趙醫師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83號之原告主張部分內容:
劃定都市更新地區之範圍,伊所有之房屋將遭全數拆除,故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及劃定都市更新地區範圍之公法上單方行政行為,直接剝奪或限制區域內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即伊之權益,具有行政處分性質。
rleeplay wrote: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323/34108707
Q:市府強硬表明,隨時會拆你家,為何會走上今天這種局面?
A:幾年前,建商開始找我爸跟大伯談都更,那時都更很新,我剛從淡江建築研究所畢業也不懂,只知有強制性。
建商開始找王家談都更時,RAZZLE就知道「都更」具有「強制性」。
既然知道有「強制性」,為何在行政處分生效前不積極的參與討論並向都更處表示不同意之意見??!!
行政處分生效後才主張說不知情、沒有出具同意書、自始未同意...等。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10706/33507132
文中:97年初,收到建商掛號信說,這裡多數人同意合建,現在要權利變換,以後房子也幫我們抽好了。
怎麼97年初知道「建商」把他的財產權利變換,還抽好以後房子,97年初已被「強制性」「都更」了,竟於97~98.7.13間,毫無任何作為???!!!
AL168 wrote:
強拆民房本來就不公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