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oyuan1 wrote:
另文林苑周邊道路依前述作業程序評估結果,不符消防通道劃設要件,亦非本市公告列管消防通道。
以上為消防局給你的回文
參、本作業程序名詞定義如下:
一、消防通道:火災搶救困難地區救災必經之道路或本市現有道路寬度七點五公尺以下,距離有人居住或使用之建築物在一四0公尺以上之道路(如圖一)。
二、火災搶救困難地區:指具有容易擴大延燒、水源缺乏、避難逃生困難、收留弱勢人員、存放大量易燃物或危險物品等因素,有造成重大人命傷亡之虞之場所或地區。
三、甲類場所:指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用途之場所,包括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視聽歌唱場所、酒家(店)、保齡球館、集會堂、飯店、商場、醫院、三溫暖等場所。
肆、非屬本作業程序第參點第一款規定之消防通道惟符合下列要件,得劃設為消防通道:社區住戶或管理委員會認為住宅前既成道路(兩側既成道路所圍之路段,如圖二)有劃設消防通道需求者,可透過里長以社區參與民意調查方式訪詢該路段兩側住戶意見(問卷由消防局提供予里長),同意劃設為消防通道之住戶比例超過兩側住戶總戶數百分之五十者,由里長向消防局申請,經消防局審查後,認為應劃設為消防通道者,依該道路兩側住戶共識意見請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劃設禁停紅線及消防通道標字。
以上為消防通道劃設要件
消防局回文說,經其評估,文林苑周邊道路不符消防通道規劃要件,所以不用劃設為消防通道
此為,文林苑周邊道路也不是台北市列管消防通道,意即尚未劃設為消防通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