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指明 只要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例原則
都更案的強拆條款
即無違憲問題
當然懶人包那會鳥法院判決書,說違憲就是違憲
那會管判決書的司法解釋
節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
【裁判字號】 100,訴,883
【裁判日期】 1001208
【裁判案由】 都市更新
可知經劃定為
更新地區後,該地區內之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均應自行拆
除或遷移,否則將遭強制拆除或遷移,是對於不同意遭劃
定為更新地區或更新計畫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而言,嗣
後縱得依更新計畫之權利變換原則獲得變換後之財產權利
,惟仍屬對人民固有財產權及其使用、收益、處分自由之
強制剝奪,則基於憲法第23條之規定,應符合法律保留原
則及比例原則,始得為之,方符合憲法第15條關於人民之
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範意旨。
dirtypoint wrote:
行政院內政部訴願時
也認定強拆條例應未違憲
而王家在高等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為何未提出違憲主張?
若提出違憲主張
若法官認為有違憲的可能,就必須暫停審判 申請大法官釋憲
而法官認為不違憲,勢必得在判決書回覆
但事實是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未釋憲
也未在判決書提到原有 有主張違憲的問題
另外內政部訴願會 有違憲可能時
未認定違憲前 ,強拆條例照樣得執行
"縱有違憲之虞,因本更新案是否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生活財產之權利非訴願審查範圍,亦無法停止上開條文之適用"
案號: 0980300026
決定書全文: 內政部訴願決定書(案號:)0980300026
又訴願人主張「要求期限內辦理拆除遷移,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生活財產之權利」乙節,按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公告之,並通知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逾期不拆除或遷移者,實施者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上開條文規定應未違憲,縱有違憲之虞,因本更新案是否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生活財產之權利非訴願審查範圍,亦無法停止上開條文之適用,併予指明。
所以~說來說去就是
1.王家不懂法律
2.沒有積極尋求專家解套
3.都更後王家會並成畸零地
4.後面36戶在被劃入都更時王家變成袋地而不得不更著一起都更
我是覺得1~2點王家確實是有問題
但3~4點看來是法條上的瑕疵
王家是都更之下的受害者一點都不為過
會變成崎零地是都更之後
所以反而是建商或是那些都更公寓要賠償王家吧
我相信如果是你的財產(不論是動產或不動產)應該~也很討厭會被其他人波及吧...
dirtypoint wrote:
高等行政法院 在 仁愛路都更 案的判決書
明確指明 只要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例原則
都更案的強拆條款
即無違憲問題
當然懶人包那會鳥法院判決書,說違憲就是違憲
那會管判決書的司法解釋
節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
【裁判字號】 100,訴,883
【裁判日期】 1001208
【裁判案由】 都市更新
可知經劃定為
更新地區後,該地區內之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均應自行拆
除或遷移,否則將遭強制拆除或遷移,是對於不同意遭劃
定為更新地區或更新計畫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而言,嗣
後縱得依更新計畫之權利變換原則獲得變換後之財產權利
,惟仍屬對人民固有財產權及其使用、收益、處分自由之
強制剝奪,則基於憲法第23條之規定,應符合法律保留原
則及比例原則,始得為之,方符合憲法第15條關於人民之
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範意旨。
惡法就是惡法
動個腦筋想一下~
假如我本來在台北市有一間房子
但是都更時我卻只能一坪換一坪
如果我的持份本來只有30坪,但建商確建豪宅都是4~50坪以上的房子
那這樣我不是要另外再貸款買下那剩下的坪數!?
一下子我又要再背房貸了...或是拿錢走人...
(如果拿錢走人我不一定買得起台北市的房子)
這樣你叫我怎樣接受!?
本來在台北市已經很難買房子了,結果現在呢!?因為法規瑕疵弄得人民財產無法受到保障!?
那這跟共產黨有什麼兩樣!?
dirtypoint wrote:
是不是惡法
應該去檢視法條、去檢視相關判決
思都為何有都更條例、其解決何問題
去思考是不是惡法
去思考是法律問題
還是執行問題
去思考是立法院要去修改條例問題、
還是只要台北市議會修改台北市自治條例
而不是看懶人包、看政論節目
就說這是惡法、是違憲
對於王家 我不同情也不厭惡
因為他們不是弱勢者 無需同情
他們爭取自己的權利 也不需厭惡
王家在最高行政法院判定 為畸零地、無建築線
難道要特地為王家修法成他們家的case 就可變成不是畸零地 有建築線嗎?
這個法難不成是要少數人去決定嗎!?
是要符合當時的潮流而定另外還有其他考量下決議出來的吧~
當然不是可以變成不是畸零地
但需要相關的補償或賠償辦法吧!?
不然無緣無故一個都更我家就變成畸零地還硬要被都更
如果是你你會服氣嗎!?
王家人是個例子~
如果不是惡法為什麼會有這麼多爭議!?
還弄得一些人自願辭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