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再次檢視 此次王家都更案

omfr wrote:
Yes, 對於執法,每一次都是一個獨立事件
該考慮的是「依法行政」,聽起來多麼義正詞嚴,執行下去有沒有選擇性執法的爭議?

此次王家都更案,政府把「依法行政」的大帽子只用在保護建商利益上面,如今民意譁然,
才又要紅眼眶,要壓力很大,要檢討修法,難道不是嗎?


所以,你是希望未來政府繼續選擇性執法嗎?
是的話你可以繼續跟著鬧騰沒問題的...

民意如果可以干涉行政,那說真的五權分立根本沒有存在的必要與價值。
以後乾脆點,任何一點小事就是公投,全台灣人民一起決定就不會有錯了對吧?
司法制度也不需要存在,反正判決書放在那邊,大家都可以無視,如果依照判決書做下去都會有選擇性執法的爭議,那你乾脆點直接質疑整個司法體系是不是選擇性的判決好了。

一件歸一件啦,單純就拆除這件事來說,有判決書當靠山,這樣拆下去請問有什麼選擇性執法的爭議呢?
說到底,選擇性執法這個詞怎麼來的?你要拿政府沒有依法行政的紀錄來說明這次拆除的不適切性,又或者要拿政治人物的反應來反駁執行法律結果的適切性,很抱歉,真正在談論司法上並不會帶入過多的情緒,拆了就是執行法律命令。

peterTG wrote:
所以,你是希望未來政..民意如果可以干涉行政,那說真的五權分立根本沒有存在的必要與價值。
以後乾脆點,任何一點小事就是公投,全台灣人民一起決定就不會有錯了對吧?.(恕刪)

以後電話投票判案就好了~
吃小菜.喝小酒.打小牌.摸小手.騎小車....看看小電................................................視!

kkmr wrote:
建商還好反正不能動工應該就沒有工班薪水問題
政府反正就算真的要賠也是之後的事何況還不一定政府有錯
王家---比較可憐沒家住了趁還有建商補助趕快找房子租
其他人家---哭哭補助似乎沒了也沒人要理他們已經兩年不知道家的意義想講話又會被打上多數暴力與建商打手,至於幾時能回新家目前來看遙遙無期

都更...以後不要說危樓還是海砂屋還是老舊違建
建商第一個考慮有袋地可能不碰
有釘子戶不碰
最好動工前先問一下大法官有沒有違憲
問了還不見的保險因為照台灣現況還要考慮人民觀感問題
真的碰下去了也有可能還是歪七扭八因為要減少麻煩
不搬我就繞過你
反正每個人都會覺得一棟大樓中間卡一棟低矮小平房是一件很美麗畫面
就像之前新聞報的
日本一條高速公路直接穿進大樓


唉,就是以前夾住畸零地跟裡地出問題

立法院才改成夾到畸零地就要去合併申請


還有人在講法官判了不算...


如果市長換人還會講一樣的話? 或是換另一批人講市府違憲了?

locomo wrote:
唉,就是以前夾住畸零...(恕刪)

這也就是我無法認同另一位憲法無敵論的原因之一
(雖然他出口閉口就是拿狗或豬之類來比喻,不由令人聯想那跟豬狗之輩講話的自身又是蝦米東東)
法律無法保證事事周延無瑕疵
民主時代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是理想
因為勢必會有犧牲
如果要確保每一位現況的利益很多東西是無法推動的
反正台灣現在就是犧牲別人都可以只要不損及自己
locomo wrote:

唉,就是以前夾住畸零地跟裡地出問題
立法院才改成夾到畸零地就要去合併申請
還有人在講法官判了不算...
如果市長換人還會講一樣的話? 或是換另一批人講市府違憲了?...(恕刪)


都更20戶也行,都更300戶也行。
偏偏那建商就要把都更計劃申請成36戶,讓人家原本的獨棟透天,變成無法出入。
你說怪不怪?
peterTG wrote:
真正在談論司法上並不會帶入過多的情緒,拆了就是執行法律命令...(恕刪)

法律無法保證事事周延無瑕疵, 只講法律條文的話, 機器人治國就好了
王家都更案暴露問題, 拆了就是滿頭包, 依法行政變 紅眼框說法令不周
主管機關法定代表人, 急忙說六個月內完成修法, 不是嗎
peterTG wrote:
所以,你是希望未來政府繼續選擇性執法嗎?...(恕刪)

難道我指責郝市長選擇性執法也不行?
我會持續觀察郝市長是不是繼續選擇性執法的

omfr wrote:
難道我指責郝市長選擇性執法也不行?
我會持續觀察郝市長是不是繼續選擇性執法的

沒人說不行,不過你這明顯是對人不對事了...


pensees wrote:
民主政治,就是以「民意」為依歸,考慮的就是「民主」、「民權」、「民生」,所以依據的,就是憲法及法理原則,所訂立出來的法律。
所謂的分立,就是權力不集中於一處致權力濫用,並能制衡
P君竟將「民意」與「五權分立」結合在一起,用「干涉」來形容

恩,所以我簡單問你,立法委員是人民選出來的,請問立法委員在立法院通過的提案有沒有效?
立法委員就是代表民意,代表民意的人所弄出的法律,請問你身為人民,該不該服膺?

還是你又要說你自己代表民意了?那你簡直是無視選舉,選舉以後都不要辦了,什麼都交給你pensees來說就行。

你要說民意那很簡單啊,大家一起來表決一次,看看中華民國男性及女性應不應該當兵,怎樣?
反正憲法規定中華民國人民都應該當兵,就算無法廢止男性不用當兵,拉全台灣女性一起來賽一年我想是沒問題的。

民意才不是你說的就算,五權的架構就是基於民意而設立,你質疑五權就是質疑當初票選的民意。
五權的概念在你最愛的憲法裡面都有,行政、立法、考試、司法、監察,大法官想必你早就讀通了,要不要跟大家解釋一下憲法裡的五權和現實社會的五權哪裡不同?現實社會的五權又是哪裡不能代表民意?


中華民國憲法第 62 條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請問,明文規定立法委員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今天你自己認為違憲的法是這些委員搞出來的,請問足不足以代表民意?

中華民國憲法第 77 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
之懲戒。
中華民國憲法第 80 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再請問你,代表國家司掌法律審理的司法機構做出的裁決,獨立審判而不受干涉,是否公允?

還是你要說:只要我pensees覺得不對的,就是沒有體現民意?
胡扯式自言自語,你終於給自己的言論下了一個很棒的總結名詞了。
peterTG wrote:
沒人說不行,不過你這明顯是對人不對事了......(恕刪)

您弄錯了吧
我指責的是因為他選擇性執法之事做錯了.....錯的是人做的事...不是人

omfr wrote:
您弄錯了吧 我指責的...(恕刪)

喔喔,所以小王今天考試作弊,錯的是小王這個人做的事,而不是小王這個人...恩恩。
文字遊戲,不是這樣玩的。

你要說市長選擇性執法我不反對,因為主體就是市長,難道換一個人來入主台北市,你就不會抨擊北市府選擇性執法?
另外你要搞清楚的是,市長和市政府,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市長不等於市政府,而市政府也不等於市長。

中華民國的元首代表中華民國,可不表示中華民國元首就等於中華民國。
所以,你是不是對人而不對事?
peterTG wrote:
你要說市長選擇性執法我不反對...(恕刪)

市長選擇性執法, 所以才暴露都更條例有這樣多的問題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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