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回應士林「文林苑」都市更新案

似乎不用上面這麼麻煩
依都更條例
第三十五條 權利變換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原有。

文林苑權利變換計畫,經都委會通過公告,已具有法律效力(權利變換後)
王家的土地
地政登記的名義雖在王家名下
但法律上已不是王家個人名義的土地
而是所有土地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持有

節錄高等行政法院的裁決書
有關都更公益的部分
看來法官被建商收買了

此判決行政處分違法
但並不撤銷因會使其他權利人蒙受損失
看來建商錢應該花不少

【裁判字號】 100,訴,667

再查,本件都更案具如下公共利益:經對照更新前後基地狀
況,明顯可見都市機能之提昇及市容景觀之改善(對照訴願
卷頁166 至173 ),參加人所陳更新後,大幅提昇本更新單
元內之居住環、生活機能,設置181 部停車位滿足當地住宅
及停車需求,並間接有效解決鄰近地區停車位不足的問題。
提供開放之人行空間,本件更新單元臨基地北側道路部份,
設置有長約130 公尺、寬3 公尺之人行公共空間;另臨東側
道路部分,則設置逾5.0 公尺寬之開放性人行公共空間,並
栽植大型行道樹,已改善市容景觀,增加公共休憩空間,有
效發揮都市機能。



七、關於原處分是否違法?

未達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第1 項規定之比
例,故原處分違法。


八、原處分之撤銷或變更是否於公益有重大損害?

原告等
縱因系爭處分而受有損害,較之系爭處分若予撤銷,將使參
加本案都市更新之其他權利人蒙受損失,且在社會經濟層面
上,亦存在因撤銷原處分,相關存在事實需除去之顯著困難
,且此除去涉及保護整體都市機能之公共性,於公共利益有
重大影響,而於公共利益有所違背等情狀相較,而認本件應
依訴願法第83條第1 項規定為情況決定,且被告應依同法第
84條規定與原告協議,尚無不合。
dirtypoint wrote:
文林苑權利變換計畫,經都委會通過公告,已具有法律效力(權利變換後)
王家的土地
地政登記的名義雖在王家名下
但法律上已不是王家個人名義的土地
而是所有土地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持有...(恕刪)



對法不熟悉的結果,並不意外。
所以採取了消極的不同意,王家並未同意都更。
連建商也換過...

因為一般人對於財權自有的觀念,跟共有的觀念,很明顯的在都更法並未區分。(甚至不考慮)
實質上都更法違逆了,一般人對產權的認知。 (P2)

那些已搬走的住戶,損失自付吧!
因為那是他們自己選的,而造成此情況了,
本就是資訊不對等的結果,那些住戶不知道王家並未同意。 (P1)
所以聽了建商的話就乖乖,拆屋搬家。

早已知道,可以劃除王家的區塊,甚至已在今年2月中旬,
中央於協調會上建議,即表示王家的那兩塊地,可以依法不用都更。
但主導權依然交給地方政府決定!
不然住了一百多年的房子,門牌是假的嗎?

很多人也在討論多數決,基本上是共同持有、公共利益。
對於百分百自有的私人財產,都更法是有模糊空間的。
而當 不當的法令,對人民有生命財產上的損害時,政府是最應該站在前面保護人民權益的那方。
這才是多數人責怪地方政府的原因!

即使我認為王家沒錢會死,超級愛錢的,所以價錢談不攏,不想賣、不願參加。就是不要賣!
結論就是買賣不成,但仁義卻不在!
給了地方政府三年,給了建商三年,但這兩造仍不願意放下王家的祖產,不更改設計。
立法委員也說了,中央協調要劃除王家的地產,其他拆遷戶也多數同意了。(P3)
聽聞中央倒向王家了,直接就開怪手來拆。

強大的公權力,著實展現!昨天新聞警方死了一位兄弟,那邊也在等公權力的展現呢!

P1
(若是知曉了,還做出搬家拆屋的動作,那就擺明跟建商連線要一同吃掉王家的私產衍生價值,如果是這樣要怪誰?)

P2
(如果法律有瑕疵,或有明顯爭議,本來就應該停止繼續實施並盡快修改。並且相關法令對人民權力有極大影響,政府卻未盡力宣導,並告知人民應享有相關的權利及義務。建商肯定不會跟王家說明清楚這些條文。)

P3
因為不劃王家,他們拆掉的房子照樣可以都更!
而建商發表聲明,推託說實施人無權變更設計。
文林苑 根本不是都更什麼大問題
真正最麻煩的是 估價、權利變換
而此部份進入法院、法院也僅能

"僅得就其判斷是否組織合法且具權限,
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
訊,有無違反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或禁止不當連結之
原則,或一般法律原則等事項為審查,不得替代行政機關
為決定"

這才是都市更新最大的問題
都更審議委員會 擁有極大的權力
但沒有責任
只要型式公平,法院無權評斷





更完整的請參考
【裁判字號】 98,訴,802
【裁判日期】 1000526

1.按涉及具高度屬人性之評定、高度科技性之判斷、計畫性
政策之決定及獨立專家委員會就不確定法律概念所為之判
斷,基於尊重其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之專屬性
,應認享有法定判斷權限者享有專業判斷之餘地,參照行
政訴訟法第4 條第2 項及第201 條之規定,行政法院僅得
審查行政機關之判斷有無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構成
應予撤銷或變更之情形。易言之,行政法院對於涉及專業
判斷之行政處分,僅得就其判斷是否組織合法且具權限,
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
訊,有無違反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或禁止不當連結之
原則,或一般法律原則等事項為審查,不得替代行政機關
為決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82 號、第462 號、第553
號解釋理由及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1239號判決意旨
參照)。揆之前引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6 條第1
項及第7 條之規定,足見法律已賦與實施者就都市更新案
之權利價值之評定權限,並明定其行使此權限之方法。亦
即實施者對所委託者基於其專業之認知及能力之鑑價,有
其判斷餘地,除非其判斷顯有背於經驗法則或其判斷使用
顯不正確的工具或方法,否則基於權力分立原則,行政法
院自應予以尊重( 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290 號判決
意旨參照) 。再依前引都市更新條例第16條之規定,各級
主管機關審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之異議事項,乃遴聘
(派)學者、專家、熱心公益人士及相關機關代表,以合
議制及公開方式行之,必要時,並得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
協助作技術性之諮商。是對於權利變換價值異議事項之審
議,因涉及高度專業範疇,依規定應由專家組成審議委員
會,本於專業素養為判斷,倘行政機關作成審議判斷,無
違反專業判斷須遵照之事項,要難任意指摘其有違法之情
形。

Rickyll01 wrote:
對法不熟悉的結果,並...(恕刪)


憲法的保障財產權
不是只保障不同意、同時也保障 同意戶
即使建商也應保障

王家的財產權(處分財產權)絕對保障是你認為的正義
我是沒什麼意見

我還是寧願同情,同意戶
這些同意依公法 進行
其財產權(處分權)本就應受保障
而這些人就該死嗎?
他們犯了什麼罪

因為不是媒體的焦點
所以他們的財產權(處分權) 就可被犧牲?

dirtypoint wrote:
我還是寧願同情,同意戶
這些同意依公法 進行
其財產權(處分權)本就應受保障
而這些人就該死嗎?
他們犯了什麼罪 ...(恕刪)


何來被犧牲?
---
中央已經說明可以劃除,並不影響都更。
---

不過你說得很對,該法律上的權利以及義務,規範的並不清楚。

最後,我覺得也沒啥好吵了。
因為這或許是政府真正的用意,
因為政府真的依法拆了王家,但是呢!
因為未整合,所以不改計畫,都更案也進行不下去。

給建商一個例子,想搞都更,就拿出本金來,
別以為貸款弄都更很輕鬆,利息錢也是很要命的。
最好還是整合好再繼續,鑽灰色地帶:
拿建照歸拿建照,沒整合好就售。 (另外發照的政府也有問題)
別輕易請政府代拆,不見得會解決問題。
別把輕易無知的民眾當提款機,大象踩螞蟻不見得會好過。

Rickyll01 wrote:
中央已經說明可以劃除,並不影響都更。
...(恕刪)


你可能不知道 你所謂的中央

內政部 於訴願時 就判定 把王家畫入都更是完全合法的
且還說 即使有違憲的可能,強拆是照樣該執行的。

你不去看有法律效力的 內政部訴願會 的報告
只相信 新聞隨便寫寫的資料
相信內政部長 在新聞上沒有法律效力的講話

這種正義 我是學不來的

dirtypoint wrote:
你可能不知道 你所謂的中央

內政部 於訴願時 就判定 把王家畫入都更是完全合法的
且還說 即使有違憲的可能,強拆是照樣該執行的。

你不去看有法律效力的 內政部訴願會 的報告
只相信 新聞隨便寫寫的資料
相信內政部長 在新聞上沒有法律效力的講話

這種正義 我是學不來的...(恕刪)



應該說劃入王家,依現行法令,怎麼樣都合法。
錯就錯在,王家用了消極面對。然後都更成案了。
關於這塊我上面也有敘述。

但是其他合法的做法也有得選,就是變更計畫,劃除王家。
也不會造成其他原住戶損失,如果說損失,就是建商少賺了。
而建商在灰色地帶遊走,給自己帶來了困境,政府已經依法處理過了。

選項不是只有一或二,也可以不用搞得大家都耗盡心力。
再想想,真的讓人覺得地方政府搞不好,只是中央政府推出來當砲灰的。
因為地方政府強拆的責任盡了,接下來繼續協調,考驗的反而是建商。 (政府盡責了就沒有賠償問題)
當然對王家人而言,更是沉重的且不確定的未來。很多人也不願見...

Rickyll01 wrote:
但是其他合法的做法也有得選,就是變更計畫,劃除王家。
也不會造成其他原住戶損失,如果說損失,就是建商少賺了。...(恕刪)


這段話有問題,如果王家不參加都更, 796突出到803旁那一小塊, 還有802早就賣出這塊, 都會變成畸零地, 無法參加都更.



lelotw wrote:
這段話有問題,如果王家不參加都更, 796突出到803旁那一小塊, 還有802早就賣出這塊, 都會變成畸零地, 無法參加都更....(恕刪)


先不說都更,一樣可以規劃建設,如果需要範例。
可以到士林劍潭承德路的十字路口附近。
那邊有些新的大樓,也有之前蓋好的,都有像796、802突出的那塊。
都規劃成了公共區塊。

那邊離文林這案子不遠,可以去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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