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aaad wrote:違憲不是你說的算不遵種法律流程用膳動的語言 希望大家同意你 就如同用你預設的解讀,就把"用膳動的語言 希望大家同意你"的認知加諸於個人身上,看來兄台也是你說了算喔這裡的鄉民有些人真的很有趣,有趣到連發表個人看法都會被加諸莫須有的認知上,我笑了
lelotw wrote:重點是這次文林苑都更...(恕刪) 他有虧到阿怎麼沒有虧到王家的容積率80幾坪但是他們現在才蓋了30幾坪結果被硬拆掉之後建商說它們大發慈悲給王家40多坪虧多了 怎麼沒有虧翻翻建築法好嗎? 很難嗎?
CleanRoom wrote:公辦都更,利益歸公,財團分不到一杯羹,只能作土木營造工程的苦勞,這樣說你明白嗎? 有人真的相信財團會做白工幫忙都更?你覺得台灣有哪個建設公司這麼有佛心?要是無利可圖他們會做?要真的照你說這麼完美,那BOT哪來一堆弊案?
greengreen wrote:建商又不是公權力代表 建商召開協調會 根本沒有參加的義務不想參加都更 就不必參加協調會要不然 有100家建商看上你家 你不就要天天參加協調會只要一不參加 你家就是放棄表達反對意見機會 等於同意 大大這幾句話講得真好 ~
這一陣子持續關注有關文林苑的文章為什麼這麼關注這件事情?我在意的點不是王家是否貪婪或是無辜不是政府財團是否官商勾結也不是為了盲目聲援或是同情弱者(到底誰需要被聲援?誰需要被同情?誰是弱者?)而是因為信念因為這整件事情嚴重動搖我長久以來對『法』的信念===============================================從小就被教導,不是自己的東西不能拿,因為這種行為叫做偷!不是自己的東西不能奪,因為這種行為叫做搶!沒有經過別人的允許不可以隨意侵犯他人因為這樣的行為不但不尊重,而且還有可能違法生活倫理、公民道德、三民主義、法學緒論都告訴我們憲法是最高位階的法律,任何法律、命令、條例與憲法相抵觸者,無效!中華民國憲法第三條 (現在應該還是中華民國吧!?)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但是在這次事件中,我看不到任何保障人民的居住權和人民的財產權我相信也贊成都更法的必要性和公權力的存在性但是這必須建立在『都更法合法』且『尊重他人心中價值』的情況之下世界上沒有任何一種法可以滿足所有人的需求但是這次用都更法執行公權力的行為可能讓多數人驚覺到:原來都更法凌駕在憲法之上當我說不願意,卻沒有依照都更法的遊戲規則走我的不積極就會被默認為同意明明我就不願意參與這場遊戲,明明我就要拒絕你但是都更法告訴你,這是個『沒有』不同意的遊戲你的權利,是要由虛無飄渺的『大眾利益』來決定只有虛無飄渺的『大眾利益』才有資格讓你離開或繼續下去【我也不懂為什麼『私人住宅』=『大眾利益』?不是只有公共建設才算是『大眾利益』嗎?】但是這個遊戲完全違反我對法的信念所以我才非常非常在意文林苑的新聞這也是為什麼大眾這麼憤怒的原因因為我不知道何時我堅守的信念會在一夕之間翻盤也不知道自己努力維護的一切會在莫名之間變成公共財而我只是想知道法的保障在哪裡?標準又在哪裡?我所堅持的,是不是法也堅持的真理(好吧!大概我太天真了)從來,我想討論的,只有法=================================其實文林苑是一個非常值得用多種觀點討論的事件就像洞穴奇案一樣有興趣的人可以看看維基百科http://zh.wikipedia.org/zh-tw/%E6%B4%9E%E7%A9%B4%E5%A5%87%E6%A1%88梁文道:《洞穴奇案的十四種判決》── 殺人吃人者為何無罪http://commentshk.blogspot.com/2009/08/blog-post_3318.html所謂的法律,所謂的司法,不能夠只是少數人的智力遊戲,不能夠總是做一些判決是違反整個社會的常識,法律這個東西不只是一些死板的條文,它是有一個現實的社會背景,它總是應該適用於一個地方,一個社會,它原有的風俗習慣跟大多數人的共識跟情感的。如果法律完全違背了大多數人的共識和情感的話,這樣的法律又有什麼用呢?(摘自梁文道:《洞穴奇案的十四種判決》)上面這段話,這就是我想說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