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苑事件之感想-不要又要馬兒好 又要馬兒不吃草


saaaad wrote:
違憲不是你說的算
不遵種法律流程
用膳動的語言 希望大家同意你


就如同用你預設的解讀,就把"用膳動的語言 希望大家同意你"的認知加諸於個人身上,
看來兄台也是你說了算喔

這裡的鄉民有些人真的很有趣,有趣到連發表個人看法都會被加諸莫須有的認知上,我笑了


lelotw wrote:
重點是這次文林苑都更...(恕刪)


他有虧到阿怎麼沒有虧到

王家的容積率80幾坪

但是他們現在才蓋了30幾坪

結果被硬拆掉之後


建商說它們大發慈悲給王家40多坪


虧多了 怎麼沒有虧


翻翻建築法好嗎? 很難嗎?
CleanRoom wrote:
公辦都更,利益歸公,財團分不到一杯羹,只能作土木營造工程的苦勞,這樣說你明白嗎?


有人真的相信財團會做白工幫忙都更?
你覺得台灣有哪個建設公司這麼有佛心?
要是無利可圖他們會做?
要真的照你說這麼完美,那BOT哪來一堆弊案?

鐵牛CEO wrote:
給你們一個簡單的重點...(恕刪)


哈...說的真好

有些人真的只要有錢給他就是娘..

管他是豬是狗是畜生..
發文不附圖 此風不可長 沒圖沒真相 快貼圖上來

greengreen wrote:
建商又不是公權力代表 建商召開協調會 根本沒有參加的義務不想參加都更 就不必參加協調會要不然 有100家建商看上你家 你不就要天天參加協調會只要一不參加 你家就是放棄表達反對意見機會 等於同意


大大這幾句話講得真好 ~
『 在山的面前,我永遠謙卑;不敢言征服,只願山仁慈 』

redlin wrote:
那就是沒有認清『惡法也是法』,導致王家與建商無法達成協議時,


這麼好理解~

但你卻沒理解~

我真的不理解~

mo0928o1 wrote:
都更法中的公共利益就...(恕刪)


王家那兩棟獨立的建築物會影響都更
不要笑死人
這樣就會影響
那怎麼不把旁邊郭元益大樓也一併那入
不是更完整更方正
有種去把郭元益大樓也拆一拆阿

arthur888 wrote:
我看很多人對整件事真的還不是很清楚也不了解

arthur888 wrote:
由於王家根本沒被通知


是喔!!!最了解的你怎麼會講出下面這一句話!!可見你也不了解!!!
跟你不熟!!請不要傳私訊給我~~除非你欠砲~~
這一陣子持續關注有關文林苑的文章
為什麼這麼關注這件事情?

我在意的點不是王家是否貪婪或是無辜
不是政府財團是否官商勾結
也不是為了盲目聲援或是同情弱者
(到底誰需要被聲援?誰需要被同情?誰是弱者?)

而是因為信念
因為這整件事情嚴重動搖我長久以來對『法』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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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小就被教導,不是自己的東西不能拿,
因為這種行為叫做偷!
不是自己的東西不能奪,
因為這種行為叫做搶!
沒有經過別人的允許
不可以隨意侵犯他人
因為這樣的行為不但不尊重,而且還有可能違法

生活倫理、公民道德、三民主義、法學緒論都告訴我們
憲法是最高位階的法律,
任何法律、命令、條例與憲法相抵觸者,無效!

中華民國憲法第三條 (現在應該還是中華民國吧!?)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但是在這次事件中,我看不到任何保障人民的居住權和人民的財產權


我相信也贊成都更法的必要性和公權力的存在性
但是這必須建立在『都更法合法』且『尊重他人心中價值』的情況之下
世界上沒有任何一種法可以滿足所有人的需求
但是這次用都更法執行公權力的行為
可能讓多數人驚覺到:原來都更法凌駕在憲法之上
當我說不願意,卻沒有依照都更法的遊戲規則走
我的不積極就會被默認為同意
明明我就不願意參與這場遊戲,明明我就要拒絕你
但是都更法告訴你,這是個『沒有』不同意的遊戲
你的權利,是要由虛無飄渺的『大眾利益』來決定
只有虛無飄渺的『大眾利益』才有資格讓你離開或繼續下去
【我也不懂為什麼『私人住宅』=『大眾利益』?
不是只有公共建設才算是『大眾利益』嗎?】

但是這個遊戲完全違反我對法的信念
所以我才非常非常在意文林苑的新聞
這也是為什麼大眾這麼憤怒的原因
因為我不知道何時我堅守的信念
會在一夕之間翻盤
也不知道自己努力維護的一切
會在莫名之間變成公共財
而我只是想知道
法的保障在哪裡?標準又在哪裡?
我所堅持的,是不是法也堅持的真理
(好吧!大概我太天真了)

從來,我想討論的,只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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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文林苑是一個非常值得用多種觀點討論的事件
就像洞穴奇案一樣
有興趣的人可以看看
維基百科
http://zh.wikipedia.org/zh-tw/%E6%B4%9E%E7%A9%B4%E5%A5%87%E6%A1%88

梁文道:《洞穴奇案的十四種判決》── 殺人吃人者為何無罪
http://commentshk.blogspot.com/2009/08/blog-post_3318.html



所謂的法律,所謂的司法,不能夠只是少數人的智力遊戲,
不能夠總是做一些判決是違反整個社會的常識

法律這個東西不只是一些死板的條文,
它是有一個現實的社會背景,
它總是應該適用於一個地方,一個社會,
它原有的風俗習慣跟大多數人的共識跟情感的。
如果法律完全違背了大多數人的共識和情感的話,
這樣的法律又有什麼用呢?
(摘自梁文道:《洞穴奇案的十四種判決》)

上面這段話,這就是我想說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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