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這討論每一個人都無法代表王家、建商、政府因為大家都不是當事者事情當下發生經過誰都無法清楚說明只能用發生後的結果來作結論(屋子被拆>>很可憐)有人以同情角度看待有人以純法律面去看整件事就像開版一開始就有提到王家是有辦法拒絕都更在情理面王家也的確可以主張這是我的財產不管我用何種方式表達不願意也不管表達方式是消極或積極不願意就是不願意但在法律上來看你無積極表態就代表你放棄你自己的權利(不要再拿強姦之類例子來作比喻,強姦本身行為就是違法,但本事件不管建商是技術性取得還是其他,最起碼他符合都更法)在法庭上你不能以我不知道、不懂來作為你的武器法庭上不僅有著權利也有著義務所謂的義務有可能是必須證明自己無罪也有可能必須證明對方有罪來作為攻防以王家本次事情來看他必須要證明可以不用劃進都更或者建商把都更劃到他家是違法藉由法律來打贏對方但結果遺憾的是他輸了問題現在輸不代表他房子不見必須流落街頭他還有釋憲這條路可以走只要釋憲贏了他就可以依此來去要求期間損失之賠償但若再輸我不懂太多的法律程序是不是有別條路可以走我不曉得法治國家優點是只要你能掌握法律你就不容易受到侵害缺點就是死板板法條就是在那沒有所謂人情(劉德華有部電影叫法內情還是啥的....三級片有部叫強x的,你明知道他是犯罪人但沒證據就是不能動他)而某人一直在倡導所謂的憲法保證人民權利所謂人民權利包含居住、言論等自由那想請問是否言論思想與你不同就是有罪?就應該被您以言語作任意謾罵(就像前陣子馬車敲頭事件一樣只要有人發出不一樣聲音,馬上就大帽子、髒話丟出來,沒有人願意去聽另外一種聲音,這不也是另一種多數暴力)(當然您也可以像電視上酒駕被抓到後以言詞作修飾,只不過就更令人...)每個人看每件事情都會有不同想法你可以認同王家但不代表所有人都必須要跟著你的邏輯或者你的想法我自然也有不一樣的思考與邏輯點網路有句名言:我不認同你的想法但我誓死捍衛你發言權利雖然老套但有其意義存在雖然彼此間思想無交集但口不出惡言是文明社會及一個文明人互相遵守底線否則就算讀再多法條再多書籍再多之乎者也掛在嘴上也不過就是個不文明人罷了
realeric wrote:市政府 囑託登記 不...(恕刪) 了解,也就是說市府會同意此一囑託權變?嗯嗯,看起來北市府準備要面臨第二個馬蜂窩了.另外,權變後王家的土地是否變成整個都更區,也就是權變前他只能在那兩塊地,權變後哪裡都可以搭帳棚?
第七十七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第七十八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但有人一邊說著以憲法為尊一邊直接跳過上述兩條法令宣布違憲憲法非萬能還需以其他子法做輔助且憲法是一種大方向之原則是否還符合現況有其討論空間(第四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請問依照此憲法對岸算國土還是不算)有句俗話叫做一支指頭指別人另外四支指自己一來天然以為自己所想之法既是世俗所行之法二來天真以為自己掌中既為世界三來直率認為俗事皆應以其所思所想為規矩惟其不懂自省只能以巧言堆砌閃躲滿口以其自以為之文明言詞來遮擋不文明之主體以貶損之意來貶損他人還曰其為真誠另外補一下連結http://blog.udn.com/marvinfann/6298834?f_ORDER_BY=DESC&pno=3&有興趣可以看看其中有句話很有趣:現在問題來了,如果建商排除王家,其餘36戶自行都更,當然是一種選項,但會造成未來王家將無法改建。因為捷運軌道不是馬路,高架軌道下的綠地也不是,沒有建築線市政府不可能發建築執照。當然王家可以永遠住下去而不改建~~甚至當作荒地。情感上當然可以,可是基於土地的有限性以及讓都市土地充分利用,法律基於公益是禁止你這麼做的,所以王家勢必要跟著劃入都更範圍。憲法裡也希望土地能夠均分利用而不是集中在少數人手裡產生另一種合法不公您當然可以繼續從王家被剝奪權益的想法出發這也是您自己的自由但若是換個角度來看現在最有資格喊被迫害的不是王家而是台灣最早的主人:原住民
marcus200115 wrote:所以請您提供意見哪....(恕刪) 依都更條例25-1的規定,是應由主管機關徵收後,讓售予實施者。對不同意者,未踐行此程序者,恐有違反法令之虞。但那是指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按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的新聞稿來看,文林苑應該是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考:http://www.uro.taipei.gov.tw/ct.asp?xItem=21870607&ctNode=12856&mp=118011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新聞稿發稿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日 期:101年4月3日聯 絡 人:更新事業科 電 話:02-2321-5696一、都市更新審議程序完備,不同意戶所提相關質疑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都市更新法定程序分為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三階段,本案於96.5.01核准事業概要後,實施者於97.6.11提出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市府審議,期間經過公開展覽、公聽會及都市更新審議會之程序後,市府於98.6.16准予核定實施。本案核定前,並未接獲王家表示反對之意見。本案市府核定公文載明利害關係人可提起二種救濟程序,其一,對於「權利價值」有異議,應依都市更新條例32條提請審議核復,其二,認為「行政處分有違法或不當」,亦得提請訴願及行政訴訟,上述兩種救濟程序,不同意戶均提出救濟。顯然,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是認定,本案核定公文有送達王家,但王家未有表示反對之意見,即是對本案「不爭執」。因此,如果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能公布核定公文有送達王家的證明資料者,應該可以釐清很多事實。但我參閱王家的訴願決定書後http://coaa.moi.gov.tw/Form/fuultext.aspx?con=0980300026http://coaa.moi.gov.tw/Form/fuultext.aspx?con=0980230095只有「原處分機關旋於97年9月26日起至97年10月25日止辦理公開展覽30日,展覽期間並於97年10月23日假臺北市士林區公民會館舉辦公聽會,其開會通知單以平信方式寄送訴願人。」我個人認為,既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是如此重要,為何不循行政程序法為文書之送達,反只以平信寄送? 有收過北市停管處催收逾期的人都知道,該催收信都是依行政程序法送達,掛號寄送,無人受領者,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3項規定,貼紅單後,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以平信方式寄送,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是有不慎重之處。另外,參以下資料:http://www.facebook.com/city2hearthttp://a3.sphotos.ak.fbcdn.net/hphotos-ak-ash3/p480x480/528072_326087780779350_314639351924193_854127_346803528_n.jpghttp://a2.sphotos.ak.fbcdn.net/hphotos-ak-ash3/p480x480/530791_326838627370932_314639351924193_855842_1265914448_n.jpg就801的地主王國雄與王家駿所主張的「不知情」,就上述資料看起來,實是難以此理由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