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m30235 wrote:
看來最大的問題還是在於
沒有參與公聽會並依法表示不同意都更就被認為漠視自己權益然後房子被拆除..
看似合乎法律流程但是卻違憲...
所以到底以後該如何進行都更?
只要有一戶不同意就算是沒有依流程走還是不能拆他家...
在這個憲法下基本上是沒辦法執行的...
看來你已經有點開竅了
所以說~為什麼會先把那36戶拆掉就是一個問題點!!
這根本完全就是建商的問題
該死的建商~最好有現世報
starbiker wrote:
最高行政法院認定開公聽會前建商已通知王家,理由如下(節錄判決書內容):
「而查,參加人於舉行公聽會前,已按上訴人之住居所寄發通知,即已發生送達之效力。,而上訴人王國雄與上訴人王廣樹、王清泉、王治平等3人不僅為鄰居,亦為堂兄弟之親屬關係,渠等4人並一同向被上訴人陳情及共同提起本件訴訟,且上訴人王廣樹等3人於訴願及起訴狀所陳報之住所,亦為參加人前揭送達同地址。」
.(恕刪)
jedimaxima wrote:
我家已經在談都更了謝...(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