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ZZLE是誰呢?戳破文林苑懶人包


keithrandom wrote:
憲法第23條。每次有...(恕刪)


我不賣房子 所以不能拆我房子

一直以來 很多人在意的是這個 不是甚麼法的
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
你老家的房子如果不是袋地,那就不需要蝦操心了......
如果是袋地就請設法買下鄰近的地當做道路。
建商沒有搞掉王家的地,是法律規範就是這樣。
為了避免現在的所有權人侵害未來(五十年後?)所有權人的權力。避免這塊地變成廢地,這是立法的最主要精神。

別折騰 wrote:
在你的篇的回答 我終...(恕刪)

lcs673 wrote:
我不賣房子 所以不能...(恕刪)


不好意思,身為中華民國國民不能夠不遵從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是我國所有法律的母法,
如果你要堅持「你不賣房子,所以不能拆我房子」,
歡迎把你的國籍改為印度,
只要你還是中華民國國民的一天,憲法第23條就可以限縮你的財產權。
不滿意?去修憲吧。

如果建商 {不要先把預售賣掉}

這案子應該很好解決吧

建商賣了預售..搞不定釘子戶..找政府處理..拔釘子..抗爭..這跟對岸有啥兩樣..
國外viewpad 10s 韌體研究室 http://forum.tegratab.com/
其實這件事我本來沒注意
但是這學期修的課辦辯論比賽需要蒐集資料
就我所了解的是
王家人從的說法一再更改
不知情--->沒參加公聽會--->沒簽名--->不答應參加
說法一改再改 我不懂為何沒有人注意到這些說詞
反而對於Ma案中兩人的說詞吸引很廣大的研究

現在樓主都找出來資料
2004年就證明R版友是王家人
誰能在2006年事件發生前就預知然後先去辦假帳號 ?

從樓主提供的文件說明
1.王家人自始至終是知情的 也知道自己被畫入重劃
2.家中也有人贊成 只是因為想要1樓給4樓

從上面兩點我想說
1.如果你知情 但你卻自己放棄公聽會 那是你自己放棄自己的權利
當你放棄參加公聽會的時候就代表著你的未來交給其他參加的住戶決定 這就是遊戲規則
((你總統大選不投票 之後你反對的黨當選了你沒有權利說你不要他當你總統

2.如果真的跟王家人所說 開大張支票只是為了讓建設公司知難而退
那想請問文件中王先生所說因為要1樓卻給4樓所以才拒絕參加 這是不是說明是因為利益交換沒談妥
試問 如果今天你要1樓就給你1樓 你會堅持說你不要放棄祖先的地嗎 ?

其實我找到的報告資料不只這些 但我只是想說 難道王家人不是因為利益交換談破局而拒絕?
如果在我來看 這根本不算是釘子戶 這只不過是一場騙局 一場因為個人利益所產生的騙局
釘子戶 這個詞王家人無法套用 釘子戶說形容的應該是自始至終"真正"完全不談利益

((如果各位還記得很久以前大陸出現第一個釘子戶的名詞時的新聞再來看看現在 這真的一樣嗎

惡法亦法 既然大法官釋憲還沒有解釋違憲 那這個法律就應該要遵守
我想 這樣的說法應該沒有錯誤 ...

另外看到有一個類似的大標題是在說 : 今天拆王家,明天拆你家!?
有多少人是因為這樣的標題而選擇了盲理、盲從
如果王家人有參加公聽會 有表達自己意見 ((談判破裂前
我想這件事應該就不會發生 更不會有今天拆王家明天拆你家的事情發生...
或許只有住透天的人才能了解,沒有滿意的交換條件讓我點頭,你都沒權利拆我房子取我土地!
口去! 又不是北朝鮮! 可悲的是..........
紀 wrote:
先研究一下PPT上的RAZZLE是誰?


這件事情不是早知道了嗎???
只是支持王家的人聽不下去,
要他們承認他們支持錯人了..等於是打了他們耳光..
他們怎麼可能下得了台呢??算了算了~~讓他們鬧吧!!累了就休息了~~反正這些人也閒閒沒事幹~~~
跟你不熟!!請不要傳私訊給我~~除非你欠砲~~

路邊的浣熊 wrote:
「應」是使用於強制事項,
有強力的約束力,
也就是說一定要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
如果不劃入街廓內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的相鄰土地,
就會違反本條規定,
屬違法情形。

如果您對法條的「應」與「得」的拘束力有疑問,
可以參考法學緒論。)


如果你要講法學緒論的話
應該要知道法律除了本文之外還有但書
應,,,,,無法,,,,
但書效力通常優先於本文
回去念念書吧

別折騰 wrote:
在你的篇的回答 我終...(恕刪)


我講得更白一點好了,文林苑這案,不要說樂揚,任何建商來都一樣,只有兩種選擇:

1.要都更,就得把王家依都更條例第14條劃入,不然都更審議會不會審核通過。
2.不把王家依都更條例第14條劃入,都更案根本不可能過,所以撒手不辦都更案。

從來就沒有能夠在「合法」的情況下把王家兩塊地劃出此塊都更案的選擇。
真要追究起來,應該問問91年的北市府為什麼要把文林苑一帶劃為都市更新預定區域才對,
從那時開始,這個區域就已經走上了都更的命運了。

keithrandom wrote:
憲法第23條。每次有...(恕刪)


你才是刻意忽略我的回文哩

憲法23條是前提
不是要件
要滿足23條規定的前提
才可以限制人民基本權
但並不是有了這些公益考量
就可以恣意限制人民權利
完全不一樣
你隨便去上一個野雞大學的憲法課都應該要懂得
最基本不過的道理
現在在這邊大放厥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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