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文林苑釘子戶? 上百人聲援


CC1311 wrote:
王家當然不一定要改建...
3.因為王家還是可以在數次的公聽會上~都更案核定前"正式"提出異議(要完整書面),一樣可以被劃出去
判決書很清楚寫到,王家因為故意or不小心or不知道而放棄數次幾會,形同默許(法官認為他們故意的,簡單來說就是擺爛)
(故都更案"核定後",認何人不得再提出異議!!!除了實施者(建商))

(恕刪)

看了這麼多人的言論,也聽了王家的人上節目表達自已的意見,還有說出重頭到尾的始未…
看就是這點是最關鍵了,就是王家以為口頭告知後,就代表已經確定了,且在後面沒有去關注此案,才會讓此案有如此的結果,還有那個什麼信件,王家說沒有收到,可是建商確有王家收到信件的證明,這點有問題…也有人怪政府機關人員為何沒有告知王家,政府人員不就是要來服務人民的嗎?請相信政府人員只有少數人有這種想法,若是你自已是政府機關人員,當文件都符合資格,你還會去對此文件有意見,當然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最後有人說是自已的獨立產權,為何要別人同意不拆,才可以不拆…這點看來有很多問題要討論…因為跟很多法律相衝突到,這就交給專業來處理了…

Arlington wrote:
你是第一天住在台灣嗎...(恕刪)





你是第一天收信嗎

既然繳費可以事先安排

不能事先安排如何收信件

你可以解釋給法院聽聽

Arlington wrote:
你是第一天住在台灣嗎...(恕刪)



你是還沒出社會嗎

費用可以先辦好轉帳

信件不能事先安排代收嗎

你可以解釋給法院聽聽看
CC1311 wrote:
仁愛路二段的案件,釘子戶從一開始就參與,但表明不同意更新單元劃定,所以根本沒有進入都更程序,跟王家案例不同。..(恕刪)


這案例雖和王家都不同,但你可以去查查,在審議未過之前,還在談權利變換之際,居然還要靠王牌大律師纔得以自都更的魔爪中脫身.那表示,當初若未訴訟,僅以書面表達不同意,搞不好還是要被併吞的啦!勝訴的理由居然還是因為屋齡新結構沒問題.如果像王家這種屋齡,說不定訴訟還是失敗.你以為在審議前遞交書面不同意書就可以不都更嗎?天真啊!

都更法再不修就太可怕了.
這案例讓我想到兩岸問題...
文林苑-王家台灣
13億人口決定2300萬命運,
台灣反抗有用嗎???要講法治..
對岸講的是他們的法治誰管你,
要說國與國或區與區...
文林苑王家不同棟又不曾一同開住戶大會,
請問...合理嗎???
同意台灣被拆除嗎???
政府這樣搞...台灣早晚也會被拆。

chu5955 wrote:
政府這樣搞...台灣早晚也會被拆。

照你的論述,政府就算不這樣搞...台灣早晚還是會被拆。
政治文就不要過度帶入了。

基本上,就事論事來說,法條已經立在那邊,拆除之前的是非恩怨先不用考慮,你只要站在政府的立場去想,拆或不拆,哪個以法律的執行面來說是合理的?
如果要把私人事情無限制上升到國家,甚至是國際的事情,那就已經喪失討論的意義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54&t=2663123&p=2#34851739

看這篇吧.

greatektw wrote:
你是還沒出社會嗎費用...(恕刪)

很多都更.徵收.重劃悲劇就是這樣
只需要發出而不用確認人有沒有收到
更甚者區所公示...
然而這些都更.徵收.重劃
真的是用來公共事業跟工共用途
或是增進公共利益嗎
問題值得你我深思...
peterTG wrote:
照你的論述,政府就算...(恕刪)

我是不知道這個法是不是有效力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第二條(法律效力)
  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第四條(人權保障)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

不過連憲法都保障不了
何況是聯合國的國際公約
人權的保障 人民財產的保障
看來似乎蕩然無存...

stargroup wrote:
很多都更.徵收.重劃...(恕刪)



您說的沒錯確實如此

但法律是一體兩面有好有壞

如果不照戶籍以及現居地寄信通知即可

而規定必須通知到本人且簽收

那需要通緝到案的人永遠都會告訴你他沒收到

需要當兵的也會說他不在家所以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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